7 月报税截止日期(美国时间):
⏰7 月 10 日
员工申报小费截止日:如果员工 6 月收到的小费超过 20 美元。
⏰7 月 15 日
EFTPS(2026 年 6 月):通过电子联邦税收缴款系统缴纳 6 月份的预扣税和其他税款
⏰7 月 31 日
Form 941:第 2 季度申报
Form 2290:重型公路车辆申报
Form 5500:员工福利计划申报
本月 10 号和 15 号的报税截止日已过,如有未处理的税务,请及时咨询专业机构。
「你们的库存进过加州仓库,需要注册加州销售税账户,并补交申报表。」
收到这类通知,多数卖家的处理方式是尽快注册、补齐申报、结清税款,然后视为事情已经了结。
某大卖 A 当年也是这么处理的。
两年后,这件事再次找上门——换了一个税务机关,也换了一个税种。
01
自报的销售额
成了追缴的依据
某大卖 A 注册在美国另一个州,通过线上平台向全美客户销售商品,采用平台代发货模式,在加州没有办公室、员工或自有场地。
起点是加州税务与费用管理局 CDTFA 的一封信:
已从平台方获得信息,该公司有库存存放在加州境内的履约中心,符合「在加州从事经营的零售商」定义,需要注册账户、按期申报并就加州销售缴税。
公司照做了,提交当年度销售税申报表,自行填报了不到 1 万美元的加州应税销售额,当天缴清。
两年后,加州特许经营税局 FTB 从 CDTFA 处取得了这家公司的销售数据,判断其可能存在当年度的加州公司所得税申报义务。
来源:cdtfa.ca.gov/industry/fulfillment-centers
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说明无需申报的材料,FTB 随即发出评估:最低特许经营税、逾期申报罚款、报税要求罚款、申报强制执行费,外加利息。
公司提出申诉,理由并不算牵强:
问题出在举证上。
税务机关的评估在程序上被推定为正确,要推翻它,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一侧。
听证会上公司代表反复追问「你们凭什么认定我有销售」,而合议庭想看到的是「你用什么证明自己没有」。
公司代表当庭表示,平台后台可以导出按州分列的销售明细,争议年度里加州一栏是空的,「打印出来就是一张白纸」。
这张白纸最终没有进入证据记录,而合议庭援引的规则恰好是:一方不提交其能够取得的证据,可推定该证据对其不利。
当年那份销售税申报表也始终留在 CDTFA 系统里,公司既未申请更正,也未申请退税,事后仅口头称「当时是被迫填报」,并无书面材料佐证。
上诉阶段补交的平台报告覆盖的是最近两年,并非争议年度,也不显示销售发往哪个州——平台数据只能回溯有限年份,当年查得到的信息,现在已经调不出来。
合议庭的认定很直接:公司当年能够填出一个具体的加州销售额,说明其掌握并使用了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
这一自报行为,加上库存确实存放于加州,足以支持 FTB 关于 doing business 的判断。评估维持,罚款、费用和利息基本未获减免。
企业向一个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可能被另一个税务机关用于判断另一个税种。
02
达不到门槛
不等于没有义务
加州销售税归 CDTFA 管理,公司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归 FTB 管理,注册销售税账户并不自动等于构成加州 doing business。
但企业为处理销售税而提交的信息,例如加州销售收入、客户订单、库存和仓库地址、开始在加州经营的日期、人员和场所情况等等,都可能成为另一个机关判断时的事实基础,两个机关之间也存在数据交换。
更容易被误解的是门槛。加州对 doing business 设了两套判断标准,满足任何一套即构成。
企业为获取收入或利润,在加州积极从事交易或经营活动。
公司在加州注册或以加州为商业住所;
加州销售额超过法定金额,或占其总销售额的 25% 以上;
加州的不动产及有形动产超过法定金额,或占比 25% 以上;
在加州支付的薪酬超过法定金额,或占比 25% 以上。
后三项的法定金额由 FTB 每年按加州 CPI 调整,官网目前公布到 2025 税年,分别为销售额 757,070 美元、财产和薪酬各 75,707 美元。
来源:www,ftb.ca.gov
2026 税年的数值一般在年内晚些时候更新,申报前建议以 FTB 官网当年公布的数字为准。
两套标准是并列关系,任何一套成立都构成在加州 doing business。
也就是说,销售额、财产、薪酬全都在门槛以下,并不能反过来证明企业不构成 doing business,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据一般标准作出认定。
本案中,双方都确认公司未触及任何一项量化条件,最终认定依据的正是一般标准。
来源:ftb.ca.gov
在这条标准下,即便只有一笔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即便该交易最终没有产生利润,也可能被认定为 doing business。
同样的逻辑不限于电商场景。
在加州租用展厅或工作室、派人长期驻场开展项目、将设备样品留在加州、在第三方仓库存放自有库存、持续向加州客户履行合同,都可能落在同一条判断线上。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裁决不具先例效力,其认定同时建立在「加州有库存」和「向加州客户有销售」两项事实之上,并未单独裁定只要有一件货品存放于加州仓即必然产生最低税义务。
03
平台的数据
不会等到你需要的那天
某大卖 A 的争议年度是六年前,而它能从平台调取的数据只有最近两年。
真正让公司无从辩解的,是当年拿得到的材料没有留存下来。
等到争议阶段再口头解释「当时填错了」,基本无法改变结果。
如果不确定公司在加州的库存、销售和历史申报处在什么位置,建议尽早把这几年的记录整理出来做一次完整判断,远比事后补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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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改编自加州公开税务裁决,企业名称、案件编号、注册州、产品类别、具体金额及时间细节均已作匿名化处理,文中所述情节仅用于说明一般性税务风险。该裁决本身不具先例效力,其认定结果建立在特定事实基础之上,不能直接推广适用于其他企业。企业的实际税务处理需结合各类情况进行单独评估。本文仅供一般性税务知识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企业或交易的税务、法律或会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