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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九)

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九) 厦门贸促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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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

L8 条:三方贸易下的“第三方发票”通融规则与单据表面不一致的兼容机制

在国际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中,中间商为保护商业机密(如隐藏真实采购价格和渠道),往往自行向最终买家开具新商业发票,导致同一信用证项下存在两套发票号和日期。ISBP 821 第 L8 条旨在解决此类三方贸易中,原产地证书因“发票关联”产生的表面不符点问题。

ISBP 821 L8 原文:"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indicate a different invoice number, invoice date and shipment routing to that indicated on one or more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e exporter or consignor show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not the beneficiary."

根据 L8 条规定,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原产地证书时,允许其显示的发票号码、日期及运输航线与其他单据(如受益人商业发票、提单等)不一致。但此“表面不一致”被接受的前提是:原产地证书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绝不能是信用证受益人。若证书出口商非受益人(通常为境内实际生产商或货代),其缮制依据是与中间商的“第一手国内交易发票”;而提交结汇的则是受益人开给买家的“第二手国际交易发票”。银行熟知此跨国贸易模式,故惯例规定:只要出口商非受益人,两套发票信息差异不构成不符点。

我国贸促会和海关在签证实务中,针对此类具中间商背景的三方贸易,已建立成熟规范的“第三方发票(Third-Party Invoicing)”配套操作流程。


案例分析:

南京某机械制造厂(出口商)通过新加坡中间商(信用证受益人)将设备销往印尼(最终买家)。中间商开给买家的发票号为 SG-2026-005。因保密需要,中间商拒绝向出口商提供该发票信息。出口商遂使用自开给中间商的发票号填制 FORM E 优惠原产地证书。

单据递交至印尼开证行后,审单员判定证书上的 Exporter(南京工厂)并非受益人(新加坡中间商),因此发票号、日期的不一致属于惯例通融范围,直接判定表面相符。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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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贸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厦门市委员会(简称:厦门市贸促会)成立于1988年,是厦门市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下属社团厦门国际商会成立于2003年,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AAAAA(最高级),是厦门市唯一具有ICC背最的涉外经贸民间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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