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等。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度计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条件的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3.“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 12 号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 12 号公告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5. 其他相关优惠
为支持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发展,国家还对向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系列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值得注意的是,本部分所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