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出口企业收到了一则来自大鹏海关的业务提醒:
采用 0110 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时,若境外收货人直接填报亚马逊平台主体,可能触发监管部门重点审核,增加删单、退关、滞港费及船期延误等风险。
虽然这并非全国统一法规条文,但对于通过深圳口岸出口的企业来说,这一提醒具有较高的实操参考价值。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0110 一般贸易与 9810 跨境电商出口在申报上的一个关键区别。
很多企业认为:
货发到亚马逊仓,收货人自然就填亚马逊。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业务模式都适用这一填写方式。
海关审核不仅看货物最终去了哪里,更重要的是这票货物对应的贸易模式是否一致。
监管方式、贸易合同、付款关系以及境外收货主体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一致。
一旦信息不匹配,就可能进入人工审核。
0110 对应的是一般贸易出口。
在这种贸易模式下,境外收货人通常应当是:
与国内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境外买方;
或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境外收货主体;
一般应与实际贸易关系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海关更关注的是:
"谁与你发生贸易关系,谁就是境外收货人。"
而不是:
"货最后放在哪里。"
根据此次大鹏海关业务提醒:
如果 0110 一般贸易申报时,境外收货人直接填写亚马逊平台
监管方式与贸易模式存在不匹配;
收货人与贸易关系不一致;
需要进一步人工审核确认。
审结时间延长;
修改申报资料;
删除报关单重新申报;
退关;
船期延误;
滞港费、改单费等额外成本。
这些并非一定发生,但企业需要提前规避风险。
9810 是跨境电商 B2B 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
它适用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成交,将货物出口至境外海外仓的业务模式。
9810 并不等于"只能发亚马逊"。
亚马逊 FBA 只是其中一种应用场景。
企业自建海外仓、第三方海外仓等,同样可能适用 9810,具体还需结合实际业务模式和申报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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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也是目前企业最容易出现误区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货物最终进入亚马逊仓,就直接把境外收货人改成亚马逊。
实际上,最终配送地址与贸易收货主体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 确认监管方式与实际贸易模式一致。
✅ 核对境外收货人与合同、付款关系保持一致。
✅ 发货至亚马逊 FBA 时,不要仅依据仓库地址判断收货主体。
✅ 如通过深圳大鹏口岸申报,可提前与报关行确认最新审核口径。
不同口岸在业务审核中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及时沟通有助于减少改单和退关风险。
海关申报并不是简单地填写几个字段,而是对贸易真实性、交易关系和监管方式的一次完整体现。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的这则业务提醒,再次说明:
监管方式、境外收货人、贸易合同、物流流向之间必须保持一致。
企业在申报前多花几分钟核对资料,往往比后续处理删单、退关、延误带来的成本低得多。
如果你正在做亚马逊 FBA、欧洲专线、海外仓出口或一般贸易报关,建议及时关注各口岸最新业务要求,避免因为一个字段填写不当而影响整票货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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