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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新规来了

8月1日施行!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新规来了 达源峻关务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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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6 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81 号),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 2015 年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同步废止。从“特殊物品”到“特殊货物、物品”,一字之差,背后是监管逻辑的全面升级。
距离新规施行仅剩几天,涉及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口的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是时候抓紧梳理业务、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了。
一、什么是“特殊货物、物品”?
新规所称的特殊货物、物品,是指进出境时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品类。具体包括三大类:
血液等人体组织:包括全血、血浆、血清、其他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等,以及脑脊液、胸腔液、腹腔液等其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分泌物、排泄物、体液。
病原微生物:包括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寄生虫等。
生物制品:包括来源于人或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蛋白、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抗体、抗原 - 抗体复合物、核酸及其他生物技术产品等生物活性制剂。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不再按照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监管。
二、进出境流程:三步走
大部分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流程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检疫审批
申请人应当在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网上办理。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进出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货物、物品,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二步:报关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海关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进境或出境。
新规取消了入境口岸海关、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所在地海关的报关限制,新增了出口申报前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三步:检疫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检疫查验,包括核对货物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单位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内容相符。
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携带人可在 7 日内取得审批单后,海关实施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寄递渠道不再执行暂不予放行相关规定。
三、哪些情况会被退运或销毁?
检疫查验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不准出境,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审批单内容不相符的
未取得审批单或者超出审批数量范围的
包装不符合特殊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
四、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新规明确了企业在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中的主体责任:
建立并运行管理制度。企业需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使用经营单位生物安全控制规范》等要求,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用途生产、销售、使用物品。
保存完整记录。建立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配合海关监管。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特殊货物、物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如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企业应主动配合完成样本采集工作。
接受监督处置。海关将依据审批单对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如果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实验室与审批单不一致(未经海关同意),或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与审批单存在货证不符情况,将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
五、新规的三大关键变化
变化一:监管范围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将“特殊物品”修改为“特殊货物、物品”。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不再按特殊货物、物品监管。
变化二:风险管理强化。 审批申请材料中新增“生产工艺”“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情况”。新增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准入制度。
变化三:申报更灵活。 取消入境口岸海关、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所在地海关的报关限制,报关地点更灵活。寄递渠道不再执行暂不予放行规定。
从 2015 年到 2026 年,特殊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管体系完成了一次全面升级。新规在风险管理、准入制度、申报流程等方面都有重要调整,核心逻辑是把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在进出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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