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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丨椰壳炭、棕榈壳炭已不再是普通货物!

船载危险货物丨椰壳炭、棕榈壳炭已不再是普通货物! 海申报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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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夏季高温天气全面袭来,港口码头、集装箱堆场及船舶货舱内部温度大幅攀升,船载危险货物高温季不安全因素增多。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全面袭来,港口码头、集装箱堆场及船舶货舱内部温度大幅攀升,船载危险货物高温季不安全因素增多。特别是易自燃类危险货物,受高温侵袭,如未按照相关要求管理,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甚至船毁人亡!

一、典型案例




近期,海事机构通过与海关联合查验,连续发现多起从非洲和东南亚进口的椰壳炭、棕榈壳炭类货物,均以普通货物形式海运进口,包装也只使用了普通的编织袋,包装外也无任何危险货物标志标记。

按照新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42-24 版修正案,这些植物来源的炭,已被明确列明是危险货物。

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上述这些炭类货物均应按照危险货物托运。

二、新规重点解读



新规的变化到底有哪些?下文将把炭类货物的修订变化详细说明。

椰壳炭

(一)条目分类。

根据 IMDG 规则,炭被化分成 3 个条目:

UN1361: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包装类 II)。

UN1361: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包装类 III)。

UN1362:炭,活性的(包装类 III)。

IMDG 规则 UN1361 和 UN1362 运输条目

(二)特殊规定变化。

在前版 IMDG 规则中,UN1361 和 UN1362 条目的特殊规定为 SP223 和 SP925。按照特殊规定 SP925,若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通过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自热试验,并附有主管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证明,声明所装运的物质已由经培训人员进行正确取样和试验并通过了测试,则不适用 IMDG 规则的规定,即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但在 IMDG 42-24 修正案中,删除了上述两项特殊规定,并对 UN 1361 条目新增特殊规定 SP978,对 UN1362 条目新增特殊规定 SP979。

其中,UN1361 分为两个条目,分别对应不同的包装类,一个是包装类 II,只能使用满足包装导则 P002 的包装;一个是包装类 III,可以使用满足包装导则 P002 的包装,也可使用满足 LP02 的大宗包装。

特殊规定 SP978:

1.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是指在生产或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炭,不是在地质过程中形成的,也不是从采矿中获得的。本条目所涵盖的炭是由骨、竹子、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高温热解产生的。

2.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3.4.6 小节中的 UN N.4 试验,不得用于免除本规则(IMDG 规则)对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UN 1361)的规定。

3.未经测试的物质,须至少划分到包装类Ⅲ。

4.除有关当局另有批准外,适用下列规定:

(1)生产后,未包装的物质在包装运输前,须至少风化 14 天(遮蔽但露天存放);或者

(2)在高温热解后,未包装的材料须经过蒸发和冷却并在惰性气体(例如氮气)环境下进行包装;之后,在运输前,包件应在松散的盖子下或露天存放至少 24 小时。

5.只有材料温度不超过 40℃时,材料才可以当天装入包装。

6.当存放在货物运输组件中,须保持 CTU 中的最小顶部空间为 30 cm,并且:

(1)组件内包件堆放高度不超过 1.5 m;或

(2)包件的最大尺寸为 16 m3 且须保持包件之间的最小空间为 15 cm。

  • 关键解读:

1.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3.4.6 小节中的 UN N.4 试验,不适用于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UN 1361)的规定,即不能再用该试验进行免除了。

2.特殊规定增加了装箱、风化以及包装时货物温度的要求,要满足 SP978 所有相关要求。

特殊规定 SP979:

在下列情况下 IMDG 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物质:

(1)托运人提供的证明声明该物质为蒸汽活性炭;或

(2)该物质是化学活性炭,附有有关当局认可的实验室签发的证书,声明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见 33.4.6)对自热物质的阴性试验结果,该物质不满足 4.2 类标准。

  • 关键解读:

如果满足特殊规定 979 中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免除,但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高温季,托运炭类货物的安全管理建议



(一)托运人:压实主体责任,做到如实合规申报。

严格对照新生效 IMDG 规则要求,托运前对所有椰壳炭、棕榈壳炭等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类货物进行分类,确定包装类;使用符合第 4.2 类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取得包装性能和使用证明材料,确保包装完好、防潮隔热、杜绝货物破损;提前与船舶承运人、港口作业单位做好对接衔接,明确货物危险特性及高温运输防护要求;优先选择早晚低温时段作业,从源头降低自燃风险。

(二)承运人:严格审核核验,科学安全积载运输。

全面从严审核托运人提交的货物申报资料,做好对危险货物的识别、信息核实、安全评估,对资料不全、信息不实、手续缺失的坚决不予承运;同时承运人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的要求。高温航行期间注意监测货舱温度变化,发现异常升温、冒烟等险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

(三)港口经营人:强化现场管控,做好降温应急保障。

根据易自燃货物危险特性合理规划堆场存放区域,将该类货物安置在遮阳通风区域,避免长期阳光直射,必要时采取遮阳、喷淋降温等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危险货物特性及应急处置培训,熟练掌握自燃火情初期扑救及应急撤离流程;配齐消防灭火、应急处置设备器材,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火情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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