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FCC 发布新规提案:全面强化设备授权安全性与完整性
当地时间 2026 年 8 月 6 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联邦公报发布第三份进一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就一系列旨在强化设备授权项目安全性与完整性的附加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拟议相关修订内容包括:将“覆盖清单”(Covered List)拆分为基于生产商/供应商与基于生产地点两类;处理管控设备的“白标贴牌”问题;落实硬件物料清单与软件物料清单(HBOM/SBOM)披露要求;进一步禁止或推定不予授权搭载“覆盖清单”组件或软件的设备;针对“覆盖清单”涉及领域设备设立认证要求;改革设备进口、市场销售以及授权前运行相关规则;限制 FCC 标识的使用;简化撤销流程;将管控设备软件、固件及硬件更新的许可变更豁免条款纳入成文法规;对无人机系统、关键组件以及路由器制定成文定义;设定设备授权有效期;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设备登记;升级委员会设备授权数据库;更新海底电缆管控清单相关规则;以及一项核心提案:要求所有 FCC 认证的申请人及获认证方必须设立美国本土责任方(优先级为:本土制造商/组装商 > 进口商 > 协议承担责任方的零售商等)。
意见提交时限:联邦公报发布后 30 天提交普通评议,45 天提交答复评议;可通过线上 ECFS 系统或纸质渠道提交。
具体调整内容:
一、核心制度改革:拆分“覆盖清单(Covered List)”
因清单新增产地判定类管控(基于设备制造地而非厂商身份),FCC 计划拆分清单规则:
- 分设规则:鉴于清单扩充,委员会拟调整第 2 部分规则,区分适用于“生产商/供应商依据”的条目与适用于“生产地依据”的条目及“覆盖清单行业”(如无人机系统、路由器)。FCC 提议责成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PSHSB)重设官网为双栏页面,分别展示两类规则。
- 明确标准:同步明确“境外生产”判定标准,参照美国联邦采购法规国内终端产品定义,并征求是否放宽或收紧原产地判定口径。
- 术语界定:单独界定关键术语,包括无人机核心组件(飞控、数传、导航、电机、电池等)及家用路由器(住宅级 IP 转发网络设备)。
二、供应链强制披露规则(HBOM/SBOM 软硬件物料清单)
- 强制申报:所有认证设备申请时必须提交经签署的硬件 BOM、软件/固件 SBOM,列明全部元器件及组件。每项需标注生产商、全部生产地点、各产地价值占比,并提供厂商完整工商及注册信息。
- 动态更新:硬件、软件、生产商、产地发生重大变更后 30 日内,企业必须更新物料清单。
- 适用范围与成本:正征求意见是否仅针对高风险及受限清单行业设备。预估单套软件申报成本低于 5000 美元,单台硬件最高 1 万美元;全面禁运受限主体软硬件每年预估成本低于 5000 万美元。
三、贴牌/白牌设备监管堵漏
- 立法明确“设备生产方”定义,严控借设计外包、贴牌规避管控。
- 强制披露该 FCC ID 对应的所有品牌、型号。
- 禁止利用“电气相同设备”或更换型号标识流程,掩盖白牌、代工厂信息以绕开受限清单禁令。
四、元器件全面禁令升级
- 扩大禁令范围:原有仅禁止搭载受限主体逻辑硬件,现提案扩大至所有受限清单企业生产的任意元器件(不限于芯片),或设立可反驳推定(企业需举证无安全风险才可获批)。
- 软件禁令:全面禁止搭载、下载受限主体开发或提供的软件、固件。
五、受限行业设备统一强制认证(取消 SDoC 自我声明豁免)
针对无人机、核心部件、家用路由器等所有“覆盖清单行业”设备:
- 无论厂商是谁,一律不得采用厂商自我声明(SDoC)或豁免流程,必须走完整 FCC 认证。
- 仅征求是否豁免“国防蓝”人机清单内合规产品。
- 封堵“模块化授权 + 整机贴牌”绕过管控的漏洞。
六、进出口、线上销售全链条强管控
- 进口新规(47 CFR §2.1204):受限设备不再适用普通进口宽松条款,仅允许 5 类场景进口:持有有效完整 FCC 认证;≤40 台用于研发测试(超量需书面批准);纯出口外销;专供美国政府;专供美政府配套研发。同时取消“仅海外使用无授权手机”进口豁免,研讨个人自用例外条款。
- 线上电商平台强制义务(新增§2.804):禁止宣传非法改装、规避监管及干扰通信行为;射频许可类设备必须在售页面张贴法定警示;平台需收集、核验 FCC ID 及 SDoC 合规材料并留存记录,前端公示合规信息(需实质核验而非仅展示标识)。
- 市场销售禁令:未取得授权的受限设备直接禁止上市销售;禁止预授权阶段销售;完整公示该型号全部在售品牌名称。
七、SDoC 自我声明制度改革
- 所有 SDoC 设备强制向 FCC 注册,分配唯一公开注册号;注册号需印刷在机身/包装、合规说明及线上商品页。
- 受限厂商、受限行业设备完全禁止使用 SDoC 通道,只能走认证。
- 注册信息对公众开放,涉密信息可申请保密。
八、认证主体与合规责任改革
- 强制设立美国本土责任方(Liable Party):新规延伸至所有 FCC 认证设备。海外持证企业必须指定美国境内责任方(本土制造商/组装厂、进口商、签约零售商、改装方),弥补原有送达代理人制度监管不足。
- 设限授权有效期:现行永久有效改为有效期 10 年,配套简化续证流程。
九、设备修改、固件更新简化合规通道
永久固化现有豁免政策,满足条件的安全补丁、兼容更新无需重新申请授权:
- 仅修复消费者安全风险,不提升设备性能/用途。
- 产品对外型号不变。
- 仅限厂商主体类受限清单设备。
- 不得将美国产元器件替换为境外元器件。
- 少量硬件替换在同等约束下也可适用简化变更。
十、授权撤销流程简化
新增快速撤销通道,适用于:企业故意虚假申报、拒不提交供应链资料、有条件批准终止三类情形。流程简化为 10 天企业答复期,由 FCC 工程局与国土安全局联合判定撤销。
十一、FCC 标识(Logo)使用管控
- 无源辐射设备、未测试/未授权/授权被撤销设备禁止印制 FCC 标识。
- 征求意见:是否强制所有合规设备印刷 Logo,还是维持自愿使用。
十二、海底光缆专项调整
原有海底光缆供应链管控同时适用于厂商、产地两类受限清单,现提案缩小范围:仅对厂商主体受限设备实施强制认证与运营限制;仅当产地禁令明确提及海底光缆安全时,才适用产地管控规则。同时修订海底光缆牌照合规宣誓条款。
十三、配套系统与行政优化
- 全面升级 FCC 设备授权数据库(EAS),增强数据分析与跨部门共享,减轻认证机构(TCB)行政负担。
- 要求评估新规对通用服务基金供应链年报、各类运营商现有合规认证的叠加影响。
- 附带初始监管弹性分析(IRFA),专门征集中小企业意见,评估文书负担并寻求减负方案;接受白宫管理预算局(OMB)对信息申报义务的评议。
十四、其他配套规则修订
- 完善§2.903 条款,明确受限设备禁令覆盖认证、SDoC、豁免全部三类授权路径,无例外。
- 针对统一射频设备预授权测试、展会演示和生产前评估的例外情况,征求意见是否适用受限设备进口销售新规。
- 新增行政条款:所有单方沟通需 2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纪要归档,实行“允许沟通但强制披露”机制。
- 所有提案均征求分阶段落地过渡期安排。
信息来源:美国联邦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