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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海运出口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出口需注意事项

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海运出口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出口需注意事项 阿祖进出口物流供应链
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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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危险品空气清新剂海运出口船载危险货物安全出口需注意事项

空气清新剂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在海运过程中它们可能是“危险货物”。

一、危险品空气清新剂货物特性

空气清新剂符合《IMDG》规则中气雾剂或喷雾器定义,即符合《IMDG》规则要求的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装有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含有或不含有液体、糊状物或粉状物的不可再充灌的容器。该容器装有释放装置,可以使内装物以气体中悬浮固体或液体颗粒的泡沫状、糊状或粉末状,或以液体状态,或以气体状态喷出,且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TDG)气雾剂有以下 3 个特点:

  1. 贮器是不可再装的,一次性的,不可重复使用。
  2. 内装气体作为抛射剂,例如丙烷、丁烷等。
  3. 有释放装置。

因此,对照上述气雾剂定义,并非所有的喷雾产品都属于气雾剂,例如在生活中常见的可以重复充装的喷雾花露水、没有释放装置的小型气瓶是不属于气雾剂的。

二、分类和编号

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空气清新剂被编号为 UN 1950,正确运输中文名称为气雾剂。按照内装物的成分和燃烧热值,空气清新剂属于第 2.1 类易燃气体,在高温或高压下易爆炸,与火源接触可能引发火灾。


注:气雾剂应有意外释放保护装置,当该内装物仅含有无毒成分且容量不大于 50ml 时,可以不按照危险货物进行运输。

使用过的废旧空气清新剂也同样是危险货物,不能在封闭的集装箱中运输。

喷雾花露水由于可以反复充装,而且内部没有充装任何气体作为抛射剂,因此不属于气雾剂。

三、包装要求

包装应按照包装导则 P207 和 LP200 的要求,满足包装类Ⅱ的性能水平。包装的设计和制造,应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气雾剂过度移动和意外释放。

为保障喷雾器不发生泄露或永久变形,喷雾剂充灌前要进行压力试验和泄漏试验,每一个充灌后的喷雾器须进行热水浴试验或经有关当局批转后,进行替代热水浴试验。气雾剂充灌器气筒或燃料电池筒和配件生产商须有一套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实施的程序,须确保所有泄露或变形的喷雾器、气筒全部报废而不交付运输。

对于废弃的空气清新剂,包装应能留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任何自由液体,比如采取吸附材料。包装应充分通风以防止产生易燃气体和压力积聚。

四、运输要求

空气清新剂可以进行限量运输,有限数量运输限量为 1000mL,不允许可免除量(EQ)运输。空气清新剂的运输避开热源,避开生活居住场所。



危险品订舱资料:英文 MSDS,危包证扫描件(或其他等同文件,例如限量证明,钢瓶证,锅检证,船级社证明等),托书 BOOKING,DG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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