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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披露!美国海关贸易欺诈执法工具、12类重点监管行业需关注

重点披露!美国海关贸易欺诈执法工具、12类重点监管行业需关注 飞客国际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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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务解读(二):核心执法法规与强迫劳动监管红线




△点击图片查阅专题文章(一)

在上文,我们重点梳理了诚信披露义务与海关申报流程,厘清如实披露是法定强制义务,进口商的主体责任无法依靠合同约定转移。


跨境贸易,合规永远是长线经营的底色。本篇依托指南第三、第四章内容,聚焦美国跨境贸易违法多层级执法机制与法律责任,解析贸易欺诈案件中行政、民事与刑事并行追责的监管格局。


*本文仅客观梳理美国相关监管法规条文,对法案本身相关定性、推定规则不作主观评判,相关表述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和观点。


第三章系统阐述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打击贸易欺诈的各类执法工具


不少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违规申报的风险只落在进口商身上。现实案例早已打破这个想法:国内工厂、货代一旦知情参与虚假申报、产地篡改等操作,同样面临法律追责。


本章梳理依托海关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虚假申报法》民事追责路径,同时列明海关欺诈、洗钱、RICO 法案、《雷斯法案》等刑事法律依据,构建行政、民事、刑事梯度惩戒体系。


只要供应链主体知情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就存在被追责可能,涉税走私、违规进口管制商品等行为均在监管范围内,具体如下——


01

CBP 的行政执法权限

大部分偷逃关税、非法进口的违规行为,首要就是由美国海关 CBP 进行处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592 条(通常简称"592 条款”)是海关打击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最有力的工具之一。该条款禁止任何人借助重大虚假陈述、隐瞒信息或不当行为,将货物输入或企图输入美国境内。


除第 1592 条外,CBP 可依据《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595a (b) 条,对进口商、报关行或其他进口、协助违法进口货物的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02

《民事虚假申报法》(FCA)

《民事虚假申报法》(The Civil False Claims Act, FCA)是政府打击欺诈、挽回国库损失的核心民事诉讼工具之一。若主体明知情况下向美国政府虚假申领款项,或故意拒不支付应付美国政府资金,将被处以三倍损害赔偿金以及罚金。涉及关税逃漏的 FCA 案件多属于后者,业内俗称“反向虚假申报”。该法约束范围不限于进口商,覆盖所有故意促成违法行为的主体。另外,法条中“明知”不仅包含实际知情,还涵盖刻意漠视、有意视而不见、重大过失等情形。

03

海关欺诈相关刑事法规

移民与海关执法局(HSI)是有权针对违反海关法行为开展刑事调查的核心执法机构,负责处理边境产生的各类刑事调查事项。


HSI 特别探员在履职过程中,调查故意违规的进口商、报关行以及进口货物下游相关主体,重点核查存在虚假申报等非法行为的进活动;条件成熟时,将调查材料移交美国司法部提起刑事公诉。由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不具备独立刑事调查权,通常会联合 HSI 以及联邦调查局(FBI)、国税局刑事调查局(IRS-CI)等联邦执法机构共同处理贸易欺诈类刑事案件。


在美国司法部全国欺诈执法司内部,全球贸易与商业执法处(GTCES)为专职诉讼部门,负责调查、起诉海关刑事欺诈、关税逃漏、跨境供应链强迫劳动犯罪等相关案件。


《美国法典》第 18 编提供有力法律工具,用以打击组织化、规模化贸易欺诈团伙,形成对贸易欺诈行为的普遍与专项震慑。其中第 545 条被美国司法部(DOJ)称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工具”,最高可判处 20 年监禁。

04

反洗钱

贸易偷税、走私所得资金,单笔交易超 1 万美元转账、销售回款,即构成洗钱犯罪,叠加原有走私罪名加重处罚。

05

RICO 法案

《RICO 法案》(又称为《反勒索及腐败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针对有组织犯罪与敲诈牟利行为。只要10 年内有 2 次以上走私、洗钱、邮件或电信欺诈行为即可定罪,企业高管即便没直接操作也会被追责,最高可判处 20 年监禁,涉案资产全部没收,受害者可起诉索要三倍赔偿加律师费。

06

健康与安全类违法情形

各类健康与安全相关法律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企图进口危及美国消费者健康与安全商品的主体开展执法。《指南》中选取了多部健康安全领域法规,介绍针对进口违法行为可适用的刑事救济措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管控伪劣食品、药品、化妆品进口,区分主观欺诈与过失情形设置刑期,并确立企业高管严格责任;


《消费品安全法(CPSA)》用于拦截危险消费品,蓄意违规最高可处五年监禁;


《雷斯法案(The Lacey Act)》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进口。

上述卫生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均可作为海关相关刑事犯罪的前置罪名,FDA、EPA 等合作政府机构的调查部门会协同 HSI 开展侦查。由于贸易欺诈常常与逃税、洗钱等金融犯罪交织,HSI 还将联合 IRS‑CI、ATF、DEA 等多家联邦机构,依托跨部门协作机制打击各类恶意非法贸易活动。

07

联邦证券法

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方若出现交易欺诈行为,会依据联邦证券法承担两类责任:一是规范财务账簿、记录与内部会计管控;二是在公开披露环节保证重大信息真实完整。




Mayer Brown 律所评论


NOTICE


对企业来说,这份指南清晰释放一个信号:法律责任不只是海外备案进口商需要承担。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2 条、371 条的共谋、教唆相关规定,任何主动促成违法行为的主体都可能被追责。即便企业高管没有亲自操作欺诈,但只要默许、推动这套违法方案落地,就有可能遭到 RICO 法案共谋罪名指控。


上市进口商还要承担额外合规风险。指南明确,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联邦证券法要求,账目留存、内部管控、信息披露一旦不合规,会构成独立的违法责任。

第四章围绕美国《关税法》第 307 条强迫劳动禁令展开,全面解读美国针对涉违规用工商品进口的整套监管规则。 


本章详解两大核心执法手段:扣留放行令(WRO)、涉案认定决定书(Finding),拆解《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UFLPA)关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实体清单管控要求,并罗列了12 个重点监管行业


01

基础法律根基 Section 307

规制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的基础性法律为修订后的《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该条款明文规定,凡全部或部分经由囚犯劳工、强迫劳动、刑罚束缚契约劳工(含强迫童工)开采、加工、制造的商品,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境内。


法条对“强迫劳动”作出定义:劳动者在拒不劳作即面临惩罚的胁迫之下,非自愿被迫提供的各类劳动与服务。海关可依据该条款采取暂扣、没收货物行动。

02

核心执法工具

区分两项关键执法文书:合理怀疑下签发扣留放行令(WRO)暂扣货物;取得充分证据后出具认定决定书(Finding),有权永久扣押、没收涉案商品。


依托上述条款授权,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可受理全球各地相关线索并开展行政核查。海关获取相关线索后(信息来源包含行业机构报告、媒体调研、企业及公众线上举报渠道),若形成初步风险判断,即可出具扣留放行令(WRO),在全美各口岸统一临时截留对应货物。


若海关经完整调查取得完整佐证材料,形成确定性认定结论,将出具正式处置认定书(Finding),这也是第 307 条框架内力度最强的行政处置手段。该文书与扣留放行令存在本质区别:认定书可直接扣押并永久处置涉案货物,进口商无法通过转售、转运至第三国规避处置结果,相关货品将由美方统一处理。

03

UFLPA 特殊监管规则

UFLPA(《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针对特定地区、相关企业生产的货物,美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rebuttable presumption):直接推定这批产品存在强迫劳动问题。需要由进口商拿出充分、可信的证据,自证产品不存在相关情形,才能推翻这项推定;同时配套企业实体清单,从严核查整条供应链来源。

04

执法主体与重点执法行业

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LETF)是美国联邦跨部门核心机构,负责统筹美国政府相关工作,阻止利用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进入美国境内。FLETF 由国土安全部(DHS)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司法部、国务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


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的核心职责包括:监督《关税法》第 307 条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情况、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并维护《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实体清单。被纳入清单的主体生产的货物直接触发法定推定,推定产品禁止入境美国;进口商需要举证推翻该推定才能清关。


其中所述的重点监管行业清单,清单内行业供应链存在较高违规用工风险,要求进口商对相关产业链从严核查。清单最早在 2022 年划定服装、棉花、硅基产品、番茄 4 个行业,后续新增铝、PVC、海产品、钢材、铜、锂、烧碱、红枣,目前合计12 类重点监管行业。

05

双重追责机制

除海关行政层面扣货、没收外,供应链中进口商、经销商、零售商等主体,若明知或漠视强迫劳动情形仍从中获利,将面临刑事指控,同时涉案资产、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没收。




Mayer Brown 律所评论


NOTICE


企业应当注意,《美国法典》第 18 编项下有关债务劳役的刑事法律约束对象不局限于进口商,任何明知依托强迫劳动获取经济收益的下游分销商、零售商均在规制范围内。



以上为针对《贸易欺诈执法资源指南》第三、第四章的内容梳理拆解了美国处置贸易欺诈的各类执法法律工具,梳理涉违规用工进口的全套监管体系。《指南》原文中逐一列明了海关行政处置、民事追责、刑事追诉多层级惩戒方式,详细介绍了《1930 年关税法》第 307 条管控规则、两类口岸货物处置措施、跨部门执法工作组职能及 12 类重点监管行业,呈现了美方从口岸查验拦截、专项清单管控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监管逻辑。


对于深耕美线的国内供应商、货代与进口商而言,这份文件释放出明确信号:监管不再局限于单一口岸扣货,责任能够沿着供应链向上穿透,全链条参与者都需要重视日常合规管理。


下期内容将聚焦指南第五章,盘点美国进口实务中频发的各类贸易欺诈典型手段,结合真实执法案例剖析各类违规行为背后的合规风险。


内容来源:《TRADE FRAUD ENFORCEMENT》、

美国国税局(IRS)官方新闻通稿、

Mayer Brown 律所综述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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