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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高温,危化品海关检验监管要点

夏季高温,危化品海关检验监管要点 勤达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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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夏季到来,炎热、多雨天气频发。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而言,在高温高湿环境下,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品。

夏季到来,炎热、多雨天气频发。对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而言,在高温高湿环境下,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般来讲,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 1 类 爆炸物,一般是指受热、撞击、摩擦即可剧烈反应,瞬间产气放热、高压爆炸的物品,如烟花、雷管、导火索、硝化纤维素等。

第 2 类 易燃气体,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 的气体物质,如氢气、乙炔、液化天然气、丙烷等。 

第 3 类 易燃液体,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闭杯闪点≤60℃,挥发性蒸气遇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和液体物质,如汽油、甲苯、二甲苯、酒精、香水、涂料等。

第 4.1 类 易燃固体,一般是指遇摩擦、高温、明火极易引燃,部分燃烧剧烈的物质,如红磷、硫磺、固体酒精、火柴等。

第 4.2 类 易于自燃的物质,一般是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质,如赛璐珞、连二亚硫酸钠、黄原酸盐、二氧化硫脲、三乙基铝等。

第 4.3 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一般是指通过与水作用,放出易燃气体的固态、液态物质及其混合物,如金属钠、金属钾、碳化钙、磷化铝片剂等。

第 5.1 类 氧化性物质,虽不属于易燃物,但与可燃物混合会剧烈爆炸,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硝酸铵、过氧化钠、双氧水(高浓度)、氯酸钠等。

第 5.2 类 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在常温或高温下易于放热分解的物质,如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叔丁基过氧化氢、二叔丁基过氧化物、过氧化二甲酰、过氧化月桂酸等。

此外,还有第 9 类中部分危险品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容易引发起火或爆炸反应,如安全气囊(UN3268)、安全带总成、锂电池或含锂电池类产品等。

夏季高温高湿会对这些易燃易爆

危险品带来哪些影响

风险一:高温会导致易燃液体蒸发速度加快

一般而言,温度越高,液体蒸发越快,液面上蒸气浓度也就越高。对于第 3 类易燃液体(如汽油,乙醇),其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浓度越高,相应的火灾或爆炸发生的几率也就越大。因此,当环境温度超过易燃液体的沸点时,容易发生危险。

风险二:高温导致包装容器内压升高

危险品中的某些气体及某些沸点较低的液体(如二氯甲烷)膨胀系数较大,当储存在密闭容器中时,高温会导致气体体积膨胀,液体蒸气压增加,进而使容器内部压力增大。如果超过容器设计承压,就会造成容器鼓胀,甚至发生容器破裂或爆炸。

风险三:高温促使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加速反应和分解放热

高温暴晒会导致包装容器内温度升高,当温度达到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自加速分解温度时,该类物质会分解,释放大量的热,产生大量气体,热量积聚不散,致使温度进一步加快分解速度,促使温度短时间内飙升,形成不可逆的热失控,最终导致起火甚至爆炸。

风险四:部分危险品遇水反应

某些物质的化学性质较为活泼(如钠、钾、硼氢化钠),遇水会发生剧烈反应,生成可燃气体。强酸强碱 (如氢氧化钠) 遇水会释放大量热量,可能引发爆炸或火灾。

风险五:部分危险品吸湿放热

某些潮解性物质(如氯化钙)暴露在空气中时,极易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同时放出大量的热,如热量积聚不散,将可能导致周边可燃物质升温自燃。




炎热季节危化品海关检验监管要点

01

严格按照总署制定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02

在实施现场查验前,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了解产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公示标签,掌握危化品风险点和防护要求,做好查验前相关准备工作。

03

到达查验现场后,对查验场地安全情况进行风险研判,查看企业是否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等许可,查验场地是否符合相关储存要求,若发现不规范的情况,中止查验并及时向应急、港航等主管部门通报。

04

查验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指引,开箱时使用安全锁链,开箱后,做好易燃易爆检测和通风散味。查验人员应穿戴必要、恰当、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防范安全、健康风险。

05

关注集港易燃易爆物品堆存情况,常态化做好催报、催查、催处,防范进出口危化品口岸积压,特别是因订单取消和退货导致的积压风险。

海关温馨提示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申报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 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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