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办公室发布了 GA #3,根据联网车辆规则创建了批准供应商注册表。具体而言,GA #3 授权联网汽车制造商和 VCS 硬件进口商在无需获得特定授权的情况下,即可进行涉及已列入名单的供应商产品的、原本被禁止的交易,前提是该供应商及其相关的 VCS 硬件或受监管软件均已列入“认可供应商注册表”。依赖 GA #3 进行此类交易的 VCS 硬件进口商和联网汽车制造商,必须根据《联网汽车规则》的规定,在符合性声明中申报供应商相关的 VCS 硬件或受监管软件。
背景
《联网车辆规则》对某些联网车辆以及与车辆互联系统 (VCS) 和自动驾驶系统 (ADS) 相关的组件实施了多项禁令,这些车辆和组件与特定国家存在足够关联。该规则特别针对"VCS 硬件”和“受管制软件”,这两个术语均在法规中进行了定义。尽管联网车辆制造商和 VCS 硬件进口商可以向美国工业与安全局申请特定授权以进行原本被禁止的交易,但供应商无法直接申请这些特定授权;供应商必须通过原始设备制造商 (OEM) 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才能获得与特定客户相关的授权。
第 3 号通用授权(GA #3)弥补了该缺口,允许供应商通过新的注册系统直接申请 BIS 对相关产品的批准。同样,经批准的供应商注册系统允许供应商及其产品获得符合条件的客户及其相关车辆的批准。
申请和审批流程
供应商可通过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的在线合规申请和报告系统 (CARS) 申请注册批准。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详细的方案,以便 BIS 确定所涵盖的产品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方案中应包含对现有或计划采取的任何控制措施和应对潜在风险的措施的描述。
申请中要求的信息与特定授权申请中要求的信息类似。值得注意的是,该申请要求提供供应商客户的信息,包括(如果已知)将购买供应商产品的联网汽车制造商和/或 VCS 硬件进口商。一份申请可以涵盖多种受保产品。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将逐案审查申请,以确定所涉虚拟计算机系统(VCS)硬件或受保护软件是否会构成过度或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并会考虑申请中包含的信息(包括缓解措施)。BIS 可能会以保证函、缓解协议或其他要求作为批准条件。
获得批准后,供应商及其相关产品将被添加到“合格供应商名录”中,该名录将于稍后公布。出于安全考虑以及其他原因(例如供应商未能遵守任何已达成一致的条件或缓解措施),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可酌情将供应商从名录中移除。
对联网汽车制造商和 VCS 硬件进口商的影响
联网汽车制造商和 VCS 硬件进口商只有在相关供应商和产品均已在注册机构中同时注册的情况下,才能依赖 GA #3。依赖 GA #3 的公司有责任提交符合性声明,证明其依赖 GA #3,并负责监控注册机构的变更,且合规记录至少保存 10 年。
如果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认定联网汽车制造商或车载通信系统 (VCS) 硬件进口商不符合一般授权的条件,或者其所有权、控制权或受制于部分国家,则这些制造商或进口商不得依赖第 3 号一般授权从事原本被禁止的交易。这些联网汽车制造商或车载通信系统 (VCS) 硬件进口商仍需获得特定授权才能从事被禁止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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