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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最新问题解答、监管案例通报

北交所最新问题解答、监管案例通报 梧桐树下V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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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编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6 年第 2 期、总第 18 期)。本文精选其中的问题解答(5 个)与监管案例通报(2 个),供各界参考学习。


一、问题解答


问题 1:在审企业及拟申报企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董秘职责,并对任职条件、兼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保障相关制度平稳实施,北交所在 BPM 审核系统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工作安排的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明确基本要求、过渡期安排及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应组织在审及拟申报企业落实《董秘规则》,并提示董秘关注任职培训通知,及时参训。

若企业按新规及《工作提示》更换董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更新申请文件,新任董秘须重新签署相关文件。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应就董秘任职资格、人员变动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申请文件更新情况等发表明确意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 2:关于近期修订发布的《申报与审核指南》,有哪些提示关注的事项?


答:为优化信息披露机制,北交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简称《申报与审核指南》),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发布并施行。主要关注事项如下:

一是北交所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修订后,交易所发出审核问询时不再单独披露问询函;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问询问题与回复内容将在官网一并披露。

二是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配套修订全国股转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筹备发行上市》。挂牌公司披露发行上市暨停牌进展公告时,不再单独披露问询函,而是在问询回复后及时披露问询问题和回复内容,并在临时报告中载明相关函件网址。


问题 3:关于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需披露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结合近期审核实践,提醒保荐机构重点关注:

1. 合规性:若计划通过回购股份稳价,安排须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规定。

2. 可执行性:稳价措施的启动情形、期限、金额上下限及终止情形等安排必须明确且可执行。

3. 适当性:若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承诺增持,须确保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避免出现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情形。


问题 4:中介机构在资金流水核查方面存在哪些典型问题?


答:近期现场督导发现,部分中介机构未充分核查申报企业及其关键主体的资金流水,典型问题包括:

1. 信息披露与实际核查不符:如 A 公司案中,保荐机构声称已核查关键人员账户完整性,实则遗漏第二大股东(曾任董事)的多个账户;B 公司案中,披露的关键自然人大额收支存在漏筛且未核查。

2. 对异常情形关注不足:如 C 公司业务负责人与控股股东、客户之间存在大额往来,保荐机构未调取核查;D 公司大股东关联方与主要供应商频繁资金往来,未充分关注;E 公司未覆盖销售部渠道总监及高薪销售人员等关键岗位,后续补充核查发现其与经销商存在大额往来。


问题 5:关于询价发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相关规定,北交所公开发行可选择直接定价、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采用询价方式时需注意:

1. 时间安排:初步询价须在交易日进行,不超过 3 日,并于 T-3 日(T 为申购日)15:00 前完成(实践中通常为 2 日)。

2. 询价对象:参与者须在中证协注册并开通北交所权限(X-1 日 12:00 前完成)。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成立不满一个月的,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资产计算)。

3. 高价剔除比例:应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量不超过网下拟申购总量的 3%。建议严格执行 3% 比例以引导理性报价。

4. 价格形成:发行公告需披露剔除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建议同时披露“六类机构”(公募、社保、养老、年金、保险、QFII)的有效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5. 申购要求:申购前资金须足额存入。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申购,且申购股数不得低于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否则无效。投资者不得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发行。


二、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 1:成本费用信息披露不准确


案情:F 公司在审期间被发现通过银行账户向供应商、员工转出资金,扣除税费后转至实控人个人卡,用于支付薪酬等成本,导致申请文件中成本费用披露不准确。

处理:该行为违反审核规则及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交所对 F 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口头警示措施。


案例 2:收入确认依据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


案情:G 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和监理同时签字或盖章的进度确认单”。审核发现,部分项目仅有监理签字,缺少客户确认,导致披露依据与实际执行不一致。

处理:该行为违反审核规则及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交所对 G 公司及其董事长、董秘、财务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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