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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被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知识产权被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规官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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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专利和商标为何会被宣告无效?企业应该如何规避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知识产权无效是企业实务中的高频合规风险点。无效宣告属于行政确权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裁定,主要针对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对应概念为“不成立”,商业秘密则因丧失秘密性自然失效。本文重点解析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无效情形。


PART 01

专利会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9 条第 2 款,专利被申请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创造定义、申请资格、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披露充分性、权利要求支持度、修改范围等规定;或属于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或存在重复授权等。



常见无效原因包括不满足《专利法》第 22 条的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例如,申请前产品已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信息公开不完整(第 26 条第 3 款);权利要求书范围不清或缺乏说明书支持(第 26 条第 4 款);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第 33 条)。此外,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重复授权或依法不应授权也会导致无效。


企业专利布局不能仅追求授权率,须建立全流程合规管控以规避源头风险。首要任务是落实申请前保密机制,守护技术新颖性;其次要严控文件撰写质量,确保核心技术充分披露。


PART 02

商标会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商标宣告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宣告无效。


第五十一条:已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实务要点在于: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五年限制,可随时发起无效宣告。企业商标合规应前置风控,杜绝侥幸。首先,申请前务必做好在先检索,避开既有商标;其次,摒弃“先注册、后合规”思路,严禁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刻意微调字形、图案或品类进行恶意抢注


专利与商标申请均存误区。专利方面,若先发论文或参展再申请,将丧失新颖性,事后补救往往无效。商标方面,若将品牌名当作通用名称使用(如“优盘”“阿司匹林”),可能面临撤销风险。因此,知识产权合规应重在前置预防,而非无效后的被动补救,后者成本高昂且效果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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