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脱离书面合同和正式文件,仅通过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微信聊天等非正式方式约定年度、季度、阶段性返利规则。所有的返利条件、核算基数、兑付的时间节点、违约扣罚标准都必须在经销主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补充协议中注明。
2.禁止在缺少合理的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对同样资质、同区域、同产品的经销商设置差异化的返利比例。如果有特殊的扶持政策,需要通过总经理和合规部门的双签审批,并留存市场调研、区域帮扶的证明性文件,防止出现靠特殊返利输送利益的情况。
3.禁止模糊表述返利规则,比如只写“销量达标给高额返点”,而不明确核算基数(包括是否剔除退货、赠品、临期品、窜货货物等)、阶梯返利门槛、扣罚情形。预防后期人为调整核算金额。
4.禁止将返利与经销商配合做窜货、压货、虚构订单、终端费返利等违规事项绑定,以返利兑现胁迫经销商开展违规行为。
5.禁止临时出台未通过合规、财务审批的临时性返利政策;区域负责人不得私自批复“一次性特殊返利”“补偿性返利”。如果是特殊情况,必须留存完整的书面审批单据。
6.禁止返利政策内外口径不一致。如对外向经销商夸大返利政策、作出超额返利承诺,内部结算时却无故克扣、截留、抵扣返利,都会构成违规违约,还存在虚假宣传风险。
7.禁止业务人员协同经销商篡改出库数据、流向台账、签收凭证等,通过虚增提货量、虚构终端销量的方式套取阶梯高额返利。
8.禁止跨周期重复核算同一笔提货业绩,发生退货、换货、产品召回等情况时,必须同步冲减对应已计提的返利,不得虚增有效业绩。
9.禁止经销商通过拆分主体、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拆分整体业绩,分别达标套取阶梯返利,业务人员知情不报的,一并追责。
10.禁止将未产生实质流转的货品纳入返利核算基数。比如寄售货品、渠道铺货未完成终端实际销售、未实现货权转移等情况,货物并未完成实质性销售,因此不得计提对应返利。
11.禁止利用返利计提调节财务报表利润。不得人为调整月度业绩,如旺季多计提返利以压低财报利润、而淡季则冲回返利修饰营收。
12.禁止在没有书面确认协议的情况下,合并不同层级的业绩核算返利。如将二级分销商和下游终端的业绩直接并入一级经销商核算返利。
13.禁止将特价处置的货品套用常规返利标准。临期品、破损品、折价清库产品应当单独约定返利规则,不得沿用常规返利标准。
14.禁止以现金形式兑付全部或部分返利,所有的返利资金必须以公对公的形式,全额转账到签约经销商的对公账户中,不得以现金结算。
15.禁止将返利划转至经销商的法人、股东、员工、第三方个人账户甚至无关空壳公司账户中。
16.禁止通过购物卡、加油卡、礼品、旅游、团建招待、车辆、房产使用权、债务豁免等实物/非现金福利直接抵扣应付返利,合规的折扣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实现明折明扣。
17.禁止简化返利兑付的流程或缺少凭证。所有返利结算必须经过财务、合规审核,不得直接由业务部门私自进行线下结算,缺少返利结算单、核对确认单、红字发票完整凭证链的,不可以兑付。
18.禁止经销商要求将部分返利截留在厂家,用作区域公关、客情招待、灰色费用蓄水池,设立账外小金库。
19.禁止以“市场推广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套取返利资金,伪装返利科目做账,涉嫌虚开发票、商业贿赂行为。
20.禁止经销商注销、终止合作后,其结余未兑付的返利必须及时清理结算,按规定做成收入转回或合规清算,不得长期挂账、遗留账务风险。
21.禁止提前预付返利、超额预支返利。未达成既定业绩考核目标前,不得提前兑付全额返利、超额预支返利。
22.禁止经销商利用区域返利价差跨区域窜货套利,区域业务人员也不得为完成考核指标默许、纵容窜货行为。
23.禁止通过兑付返利、追加返利的方式,弥补经销商低价倾销、乱价销售的经营损失。
24.禁止经销商截留终端专项返利。终端门店专属返利、消费者让利补贴,不得统一结算至一级经销商账户。
25.禁止经销商将到手的返利拆分,向下游终端、采购人员、合作方工作人员进行二次返利、私下回扣,需承担贿赂责任。
26.禁止以返利抵扣经销商应付货款以外的私人借款、杂费、人情往来等款项,返利仅可用于货款冲抵或对公付款。
27.禁止销售、商务、财务人员向经销商索要返利分成、辛苦费或返点,利用返利审批、核算权限谋取个人私利,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8.禁止经销商以兑付返利为条件,向公司内部人员输送礼金、礼品、宴请、福利,以利益交换行为换取返利核算倾斜。
29.禁止返利结算不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或未督促经销商做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共同引发税务稽查、补税、滞纳金、行政处罚风险。
30.禁止损毁隐匿返利台账、审批单据、对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返利全流程的资料需至少留存 5 年,满足税务、反垄断、反贿赂检查调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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