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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之刀 → 校验利润分配逻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业务实质之刀 → 判定香港公司是否仅为空壳收款主体 -
CRS+ 个税反避税之刀 → 核查境外利润是否合规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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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依托 CRS 常态化信息交换,获取境外公司账户的大额利润与资金沉淀数据; -
第二步,反查境内关联公司的职能定位与利润率水平,研判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境外转移利润的情形; -
第三步,若认定境外公司缺乏实质经营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境内,将进一步穿透至个人股东,依法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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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认知:只要合同在香港签、资金从香港走,功能即归属香港。 -
监管实质:转让定价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注真实职能而非形式主体。 决策发生地即价值创造地;价值创造地决定利润归属地。这也是全球 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核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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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希望香港公司留存合理比例利润,该公司必须真实承担对应职能与风险——需具备实质办公场所、全职履职人员、独立决策能力及完整业务留痕。 -
若核心运营与决策职能确实集中在深圳,则应将对应利润归属境内主体。参考跨境电商行业可比数据,境内运营服务主体的合理利润率区间通常为 8%-15%,显著低于该水平的定价安排,极易被列为转让定价调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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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办公室租赁合同及水电费单据 -
香港本地员工雇佣合同及强积金缴纳记录 -
董事会会议在港召开的现场记录及决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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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会、股东会主要召开地点 -
经营管理地:核心高管、核心业务部门的主要办公地点 -
决策权限地: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决策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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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就其全球所得,按 25% 税率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其符合条件的香港已缴税款,可按中港税收安排规定进行抵免 -
个人股东取得该公司分红,仍需按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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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张总 100% 持有香港公司股权 -
税负偏低:香港利得税名义税率低于内地,若离岸豁免通过则实际税负接近 0,属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范畴 -
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张总无法证明 1800 万利润全部留存的合理商业目的,公司无大额投资、扩产等明确资金用途,仅长期沉淀在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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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租赁真实办公场地,而非仅使用秘书挂靠地址 -
雇佣 2-3 名全职采购、商务或运营人员,在港实际履职 -
核心采购谈判、合同条款敲定、业务决策至少部分在香港完成,并留存完整邮件、会议及决策记录 -
董事会定期在香港召开,签署正式的会议纪要与决议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