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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落地: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解读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落地: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解读 裕阳咨询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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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4 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下称 "公告"),同步配套发布征管事项公告,首次系统性建立了我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并不是限制信托制度的发展,而是通过税收规则完善,明确哪些情况下需要履行纳税义务,防范利用信托形式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帮您快速理解这份政策将如何影响您的财富布局,以及您现在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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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哪些离岸信托安排会受到影响?


● 什么样的信托属于"离岸信托"?

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上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如某些境外基金会、私人信托架构),均在范围内。

排除: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公募基金等标准化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所称的离岸信托。

● 什么行为属于“装入离岸信托”?

① 您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

② 您将财产转移给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如 BVI 公司、开曼公司);

③ 您通过亲友代持后转入信托,但资金由您实际出资、控制。

*公告所称财产的范围较广,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股票、现金及其他各类财产。

Q2

纳税主体: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理解新规的关键,是先判断将财产装入信托的人属于中国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已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新规主要采取“年度归属征税”模式。

也就是说,信托及符合条件的底层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向个人分配,原则上均需要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向居民个人实际分配所得时,由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此外,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全部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统一按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Q3

覆盖阶段:全周期全链条征税

公告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离岸信托生命周期内装入存续终止三个不同阶段的税务处理,形成完整的征税闭环。

阶段一:将财产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发生财产转让,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缴税后,该项财产的原值调整为装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作为以后计算收益的基础。

阶段二:信托存续期间按年申报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收益性质分别归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所得原则上均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同一年度内,财产转让盈利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但年度净损失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相关所得合并计算。

● 不得相互抵减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同时,信托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阶段三:信托终止清算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清算所得,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20%:

⇉清算所得=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产生的存续期间收益,仍按照存续环节规则单独申报纳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终止或分配过程中由中国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居民个人应按照公告规定确认所得,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形处理:身份变化与特殊收益安排

除装入、存续、终止三个主要阶段外,21 号公告还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明确了税务处理规则。

●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发生税收居民身份变化时,相关离岸信托安排需要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转换身份时,对相关所得进行确认,并结清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完成税务处理后,相关财产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调整,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进行管理。

● 居民个人死亡

居民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安排需要根据继承人身份及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需要按照公告规定处理相关税务事项,由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履行申报义务。

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相关离岸信托安排继续按照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进行税务管理。

● 非居民信托的“视同分配”规则

对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如通过非直接分配方式向居民个人提供经济利益,也可能被视同取得信托收益。包括:

使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等利益安排;

②为居民个人代付、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③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或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④向居民个人关联方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因此,判断是否产生纳税义务,不能仅关注是否发生现金分配,还需要关注实际经济利益是否发生转移。

Q4

纳税申报义务:什么时候做什么?

分期缴纳安排:
对于离岸信托终止、居民个人死亡等特定情形,如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存在困难,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按照规定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降低集中纳税带来的现金流压力。

境外税收抵免:
对于同一项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符合规定的所得税性质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Q5

过渡期安排:存量离岸信托需关注

针对公告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公告》设置了相应过渡安排。

1. 装入环节补税
居民个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非居民个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2. 存量收益补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及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已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申报。其中,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不加收滞纳金。

3. 逾期后果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正式实施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装入行为及产生的存续收益,按照公告规定正常申报纳税,不再适用过渡安排。

2026

裕阳结语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的落地,标志着中国跨境财富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过去的逻辑是:"赚钱靠结构"——谁能搭出更复杂的架构,谁就能延迟纳税、隐藏利润。

未来的逻辑是:"赚钱靠合规"——在 CRS 全覆盖、金税四期全联通、信托税制全透明的环境下,合规不再是成本,而是资产。

离岸信托不会消失。它依然是全球家族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它必须褪去"避税神器"的虚假光环,回归资产保护者和代际桥梁的本真角色。

税务透明化是不可逆转的全球趋势。越早主动规划公司股权架构、个人或二代身份和家族传承计划,成本越低;越晚被动应对,代价越大。

裕阳咨询深耕跨境财税合规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我们拥有覆盖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BVI、开曼等主流司法辖区的成熟服务网络。若您有架构梳理、个人或二代身份规划和家族传承计划的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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