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6 年 7 月 24 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下称 "公告"),同步配套发布征管事项公告,首次系统性建立了我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并不是限制信托制度的发展,而是通过税收规则完善,明确哪些情况下需要履行纳税义务,防范利用信托形式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帮您快速理解这份政策将如何影响您的财富布局,以及您现在应该做什么。
点击播放视频
哪些离岸信托安排会受到影响?
纳税主体: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覆盖阶段:全周期全链条征税
公告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离岸信托生命周期内装入、存续、终止三个不同阶段的税务处理,形成完整的征税闭环。
阶段一:将财产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发生财产转让,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缴税后,该项财产的原值调整为装入信托时的市场价值,作为以后计算收益的基础。
阶段二:信托存续期间按年申报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收益性质分别归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所得原则上均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同一年度内,财产转让盈利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但年度净损失不能结转至以后年度。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相关所得合并计算。
● 不得相互抵减
“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相互抵减。
同时,信托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阶段三:信托终止清算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清算所得,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20%:
⇉清算所得=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终止当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产生的存续期间收益,仍按照存续环节规则单独申报纳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终止或分配过程中由中国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居民个人应按照公告规定确认所得,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形处理:身份变化与特殊收益安排
除装入、存续、终止三个主要阶段外,21 号公告还针对部分特殊情形明确了税务处理规则。
●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发生税收居民身份变化时,相关离岸信托安排需要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转换身份时,对相关所得进行确认,并结清当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完成税务处理后,相关财产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调整,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进行管理。
● 居民个人死亡
居民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安排需要根据继承人身份及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需要按照公告规定处理相关税务事项,由受托人或指定境内机构履行申报义务。
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相关离岸信托安排继续按照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规则进行税务管理。
● 非居民信托的“视同分配”规则
对于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如通过非直接分配方式向居民个人提供经济利益,也可能被视同取得信托收益。包括:
使用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抵押、担保等利益安排;
②为居民个人代付、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③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或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④向居民个人关联方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因此,判断是否产生纳税义务,不能仅关注是否发生现金分配,还需要关注实际经济利益是否发生转移。
纳税申报义务:什么时候做什么?
分期缴纳安排:
对于离岸信托终止、居民个人死亡等特定情形,如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税款存在困难,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按照规定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降低集中纳税带来的现金流压力。
境外税收抵免:
对于同一项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符合规定的所得税性质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境外税收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过渡期安排:存量离岸信托需关注
针对公告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公告》设置了相应过渡安排。
1. 装入环节补税
居民个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非居民个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2. 存量收益补税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及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已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申报。其中,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收益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不加收滞纳金。
3. 逾期后果
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4. 正式实施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装入行为及产生的存续收益,按照公告规定正常申报纳税,不再适用过渡安排。
2026
裕阳结语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的落地,标志着中国跨境财富管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过去的逻辑是:"赚钱靠结构"——谁能搭出更复杂的架构,谁就能延迟纳税、隐藏利润。
未来的逻辑是:"赚钱靠合规"——在 CRS 全覆盖、金税四期全联通、信托税制全透明的环境下,合规不再是成本,而是资产。
离岸信托不会消失。它依然是全球家族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它必须褪去"避税神器"的虚假光环,回归资产保护者和代际桥梁的本真角色。
税务透明化是不可逆转的全球趋势。越早主动规划公司股权架构、个人或二代身份和家族传承计划,成本越低;越晚被动应对,代价越大。
裕阳咨询深耕跨境财税合规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我们拥有覆盖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BVI、开曼等主流司法辖区的成熟服务网络。若您有架构梳理、个人或二代身份规划和家族传承计划的需求,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 推荐阅读,点击下方红字标题: —
新加坡公司一站式服务:
公司开户 / 银行开户 / 所得税申报 / 代理股东 / KYC / 注册商标 / 财务申报 / 招聘员工 / 会计服务 / 挂名董事 / 休眠公司 / 注销公司 / 年审 / 激励措施 / 企业架构 / 中央公积金 / 个人所得税 / 原产地证书 /
马来西亚公司一站式服务:
注册公司 / 公司秘书 / 名义董事 / 原产地证书 / 税收指南 / 转让定价 / 税务优惠/ 工作签证 / 审计豁免 / 公积金/ 休眠公司 /
新加坡签证及永居:
EMPLOYMENT PASS / PR / GIP / SFO / COMPASS / ONEPASS / ENTREPASS / TECHPASS /
BVI 公司设立与维护:
介绍 BVI / 注册与维护 / BVI 优势 / 《经济实质法》 / 《商业公司法》 / 公司年度维护与法规 / 股东名册新要求 /
活动合集:
2026.4.15-4.17 裕阳咨询董事总经理杨煜洁随新加坡江苏会赴无锡、苏州深化中新合作 / 2026.4.10-4.14 裕阳咨询董事总经理杨煜洁随新加坡江苏会深入扬州、盐城、南通开展交流合作 / 2026.4.16 新加坡江苏会一行莅临裕阳咨询无锡参观交流 / 2026.4.8"2026 江苏行”访问首站,江苏 - 新加坡经贸交流会成功召开 / 2026.3.29 裕阳咨询受邀出席 ISCA 中国会员年度盛典,荣膺“认证培训雇主”资质 / 2025.12.10 裕阳咨询中国团队内部培训会 / 2025.11.27 无锡国际商会海外联络点授牌仪式暨重点海外市场贸易投资合作交流会 / 裕阳咨询连续四年荣获新加坡华侨“最佳合作伙伴”殊荣 / 2025.9.3"CRS 时代下企业与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合规规划”线下讲座 / 2025.7.5 裕阳咨询签约入驻“兰杉创新企业出海服务平台”/ 2025.6.27 海归人才赋能企业出海沙龙分享活动 / 2025.6.20 企业出海新加坡、马来西亚经验分享会 / 2025.6.5 新加坡、马来西亚产业投资环境与优惠政策推介会 / 2025.6.4“锡品出海 贸促全球”出海新加坡、马来西亚经贸交流会 / 2025.4.24 新加坡 - 南京经贸合作交流会及专场交流会 /2024.12.19 从临港出海系列——“投资东南亚之新加坡”专场/ 2024.8.7 发现“新”机会,企业出海新加坡推介会 / 2024.7.11“出海东南亚,新加坡启程”的最新趋势及企业出海实践分享 / 2024.6.21 企业出海趋势及实践专题沙龙 / 2024.6.14 企业出海新加坡投资、运营实践及法律事项研讨会 /
| 关于我们 |
•裕阳咨询成立于 2017 年 3 月,为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马来西亚公司、BVI 公司、开曼公司提供一站式的专业企业顾问服务,为个人投资和移民新加坡、中国香港以及马来西亚提供一站式的专业顾问服务。 •裕阳咨询可以协助注册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BVI 及开曼公司,并为客户提供会计,年审,税务申报,审计,商标注册、人力资源咨询和信托、家族信托及家族办公室等服务。 •裕阳咨询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及中国的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产业园区,银行达成长期密切合作关系,为企业落户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BVI 及开曼助力,为海外高科技公司在江苏发展助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