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对敲通常表现为境内一方收取人民币,境外账户向指定对象支付外币,资金没有通过正常结售汇渠道完成跨境兑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两起案例均涉及跨境对敲,但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问题上,裁判结果却明显不同。
一、两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张甲、张乙和卢某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再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向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美元。张甲等人与客户长期按照中国银行当日汇率加 0.02 的方式确定换汇价格,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合计人民币约4399万元。
受汇率波动、手续费等因素影响,部分交易发生亏损,整体实际获利约4 万元。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汇率中间价测算,这种固定加点模式整体具有约 14 万元的获利空间。
法院认定,固定加点和持续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体现了营利目的。部分交易亏损以及最终获利较少,均不影响经营性质的认定。换汇金额超过2500 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张甲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 万元;判处张乙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林某业等人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通过境外账户取得欧元、美元等外汇收入。2019 年 9 月至 2022 年 5 月,其按照交易当天现汇买入价,将境外外汇支付至换汇客户指定的账户,并在境内收取人民币,累计兑换 2294 万余欧元和 8.4 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 1.79 亿余元。
法院认为,用于兑换的外汇主要来源于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换回的人民币主要用于自身经营,没有将换汇作为独立营收来源。客观上取得少量收益,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经营换汇牟利的目的。
因此,法院对林某业、谢某苏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予支持。但该案并非整案无罪,林某业等人仍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个案件的主要区别
对比项目 |
张甲案 |
林某业案 |
案号 |
(2022)沪 0117 刑初 245 号 |
(2023)浙 03 刑初 26 号 |
换汇金额 |
折合人民币约4399 万元 |
折合人民币1.79 亿余元 |
外汇来源 |
控制的境外公司美元账户 |
主要来自自营跨境电商收入 |
人民币用途 |
持续为客户提供换汇服务 |
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经营 |
定价方式 |
中行当日汇率加0.02 |
交易当天现汇买入价 |
盈利情况 |
实际获利约4 万元,经营模式具有获利可能 |
存在少量收益,但未形成独立营收 |
经营特征 |
长期、持续、固定加点 |
处理自有外汇收入 |
非法经营罪 |
构成,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指控不成立 |
三、跨境对敲是否入罪,关键看什么
1. 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营利目的与最终盈利结果并不相同。行为人长期采用固定加点、收取手续费或者赚取汇率差价的方式为他人换汇,即使实际利润很低,仍可认定具有通过换汇获取收益的目的。
2. 是否形成经营性换汇模式
经营性换汇通常具有持续提供服务、固定定价方式、稳定交易渠道、反复为他人兑付以及将换汇作为收入来源等特征。客户数量并非决定因素,固定客户背后也可能连接更多换汇需求。
3. 外汇来源和换汇所得用途
自营贸易取得的外汇、换回人民币用于自身经营,是判断自用目的的重要依据。来源于低价收购的外汇,再通过加价或收取手续费卖给他人,更容易被认定为倒买倒卖外汇。
自用换汇仍然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说明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并不代表跨境对敲可以合法进行。
四、非法买卖外汇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法行为 |
第四十五条所称数额较大的起点 |
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外汇 |
等值1000 美元以上 |
非法介绍他人买卖外汇 |
等值5 万美元以上 |
达到上述起点后,罚款比例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次数、主观状态、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情况确定。现行行政罚款裁量区间如下。
违法情节 |
罚款幅度 |
法定从轻或减轻 |
违法金额的3% 以下 |
较轻情节 |
3% 至 5% |
一般情节 |
5% 至 15% |
较重情节 |
15% 至 30% |
严重情节 |
30% 至 100% |
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或者多次违法、性质恶劣且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严重情节适用30% 至 100% 的罚款幅度。行政处罚的轻重没有按照换汇金额设置固定阶梯,换汇金额只是裁量因素之一。
五、非法买卖外汇刑事金额标准
500 万元、2500 万元等刑事标准来自法释〔2019〕1 号司法解释。换汇金额达到标准后,还要同时审查营利目的和经营性行为。
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 |
附加条件 |
情节认定 |
法定刑 |
25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 |
同时具有受过刑事追究、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 |
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 至 5 倍罚金 |
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
无需附加上述特殊情形 |
情节严重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 至 5 倍罚金 |
125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25 万元以上 |
同时具有规定的加重情形 |
可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至 5 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500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 |
无需附加上述特殊情形 |
情节特别严重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至 5 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次以上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尚未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可以累计计算。同一案件中,两项金额分别达到不同档次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标准认定。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
六、结语
个人和企业应通过银行或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办理换汇,不得通过私人账户、地下钱庄或跨境对敲方式买卖外汇。换汇应当使用正规渠道,如实申报用途并保留相关凭证,避免行政处罚及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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