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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研究

英国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研究 中国贸易报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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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引言

二、英国商标法律保护的核心立法框架

(一)基础法律文件

(二)立法适用与判例效力

三、商标的定义与可注册性规范

(一)商标的法定定义

(二)绝对驳回注册事由

(三)相对驳回注册事由

(四)特殊商标的注册要求

四、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一)申请提交

(二)申请人资格法定要求(依据 UKIPO《商标审查实务手册 - 新申请》)

(三)各类型商标提交细则

五、商标异议程序

(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二)异议的启动条件

(三)快捷异议程序(TM7F)——中国企业重点使用

(四)异议审理完整流程

(五)异议救济机制

六、商标撤销程序

(一)撤销的法定事由(《1994 年商标法》第 46 条)

(二)撤销申请的启动

(三)审理与举证规则

(四)部分撤销制度

(五)撤销的效力

七、商标无效程序

(一)无效的法定事由

(二)无效申请规则

(三)无效审理程序

(四)无效的效力

八、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一)注册事项变更

(二)商标续展与权利恢复

(三)注册商标转让

(四)商标使用许可

九、商标侵权认定与救济

(一)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1994 年法》第 10 条)

(二)侵权救济措施

十、脱欧后英国商标体系的调整

十一、其他相关商业标识的注册及保护

(一)互联网域名

(二)公司名称注册

十二、结论

一、引  言


作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发源地,英国商标法律制度历史悠久、体系成熟,在全球商标保护体系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当前英国商标保护以《1994 年商标法》为核心,辅以《2008 年商标规则》、英国知识产权局(简称"UKIPO")发布的《商标审查实务手册》以及相关指南与规则,共同构成覆盖授权、确权、维权与权利限制的完整规则链条。随着中国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市场,系统理解英国商标制度的规范内涵与运行机制,对提升海外品牌布局效率、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英国商标法律保护的核心立法框架


(一)基础法律文件


英国商标法律体系以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成文法规则为基础,各项法律文件相互衔接,共同支撑商标审查与保护实践。


1.《1994 年商标法》是英国商标制度的根本大法,自 1994 年 10 月 31 日起施行,最初为转化欧盟商标指令而制定。脱欧之后,该法经过适应性修订,成为英国独立商标制度的核心依据,全面规定商标的定义、注册条件、权利内容、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2.《2008 年商标规则》(2024 年已修订)作为重要的程序性配套法规,历经多次更新,对商标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续展、变更、撤销、无效等程序作出细致规范,是商标行政程序运行的直接操作依据。


3.《商标审查指南》由 UKIPO 制定并动态更新,属于行政审查的实操指引而非强制性法律文件,审查员可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个案情况灵活适用。


(二)立法适用与判例效力


英国商标制度采用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模式,法律条文提供基础框架,司法判例则承担解释规则、明确标准、填补漏洞的功能。


在脱欧之前,欧盟法院(CJEU)的判例对英国具有约束力;脱欧之后,欧盟判例仅作为参考,不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与之不同,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决具有严格约束力,下级法院与审查机构必须遵循。此外,由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任命的指定人员负责审理商标行政上诉,其裁决虽仅对个案生效,但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外国法院判决,包括中国司法裁判,均不具有约束力,仅可在特定情形下作为事实证据使用。



三、商标的定义与可注册性规范


(一)商标的法定定义


根据《1994 年商标法》第 1 条的规定,商标是指能够以清晰、精确的方式在注册簿中呈现,并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任何标识。这一定义严格遵循 Sieckmann 标准,要求标志必须具备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客观七大核心特征,该标准贯穿 UKIPO 新申请审查、分类审查、非传统商标审查等全部实务环节,成为可注册性的基础门槛。


商标构成要素具有高度开放性,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动作、商品形状、商品包装及其组合等。依据 UKIPO《商标审查实务手册》,非传统商标需以固定、可复制的形式提交:声音商标需提交 MP3 音频或标准五线谱;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需提交 MP4 视频文件;颜色商标需标注 Pantone 等国际通用色号并明确分布比例;三维商标需提供不超过 6 个视角的视图或 OBJ、STL、X3D 等 3D 格式文件。此外,英国商标法专门设置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两类特殊类型,并在附表 1、附表 2 中确立独立的注册与使用规则,使其区别于普通商标而承担公共治理与行业标准功能。


(二)绝对驳回注册事由


绝对驳回注册事由,是指因标识本身不具备商标属性或违反公共秩序、公共政策,不论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均不得获准注册的情形。《1994 年商标法》第 3 条集中规定此类事由,结合 UKIPO 官方审查手册可细化为以下可操作标准:


1. 标识不符合法定定义,无法清晰表征或不具备区分功能。非传统商标若无法以稳定形式固定,或保护范围无法明确界定,将直接被驳回。


2. 缺乏显著特征,或属于纯粹描述性标志,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核心属性。即便经过设计美化,若未超出描述范畴,仍不予注册。


3. 属于行业通用名称、通用符号或描述语,若由单一主体独占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禁止注册。


4. 功能性形状,包括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实现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依据第 3(2) 条予以驳回。


5. 违反公序良俗、道德准则或具有欺骗性,包括对商品来源、品质、认证属性的误导。依据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审查规则,若标志可能使公众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误认为普通商标,亦会因误导性被驳回。


6. 包含官方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皇室徽章、国旗及受保护地理标志(GI),未经法定授权不得注册。


7. 恶意申请。在英国最高法院 SkyKick 案判决后,UKIPO 于 2025 年 6 月发布了《实践修正通知 1/25》(简称"PAN1/25")实务规则下,旨在明确商标申请人提交商品 / 服务项目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并阐明该判决对英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员审查新申请的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对于无真实使用意图、超出合理商业需求、全类或大范围囤积商标的行为,审查员可直接依职权驳回;申请人无法对超范围商品作出合理解释的,直接认定恶意。


(三)相对驳回注册事由


相对驳回注册事由核心在于在先权利冲突,依据《1994 年商标法》第 5 条,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并导致公众混淆,不应获准注册;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亦不予注册。


与中国商标审查依职权驳回相对理由冲突不同,英国实行"审查检索 + 当事人维权"模式:审查员仅主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并将风险告知申请人,不依职权以在先冲突驳回,相关争议交由异议程序解决。


(四)特殊商标的注册要求


英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系列商标设置专门规则,相关审查标准完全依据 UKIPO《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审查手册》执行。


1. 集体商标由协会、商会、合作社等会员制组织注册,用于区分成员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单一企业不得申请。必须提交公开的使用章程,载明有权使用主体、会员条件、使用规范、违规惩戒措施,章程需经 UKIPO 审查批准,修改须重新报备并公告。


2. 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服务的产地、原料、工艺、质量、精度等特性,核心禁止规则为注册人不得自身经营核定商品/服务,以确保中立性与公信力。必须提交证明章程,明确认证标准、检测流程、监督机制、合理收费标准与争议解决机制;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认证能力与技术资质,否则不予注册。


3. 系列商标允许在一项申请中提交最多 6 件近似标志,差异仅限于非显著部分,外观、读音、含义需基本一致,以降低申请人成本并简化审查流程。



四、商标注册审查程序


(一)申请提交


英国商标申请实行开放主体原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不受国籍限制,但必须提供英国、直布罗陀或海峡群岛的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官方文书,未提供或无法有效送达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官方表格:纸质申请为 TM3 表,电子申请为 e-TM3 表;商品/服务严格适用《尼斯分类》,支持一标多类,每类需单独缴纳费用。


1. 申请日相关要求(依据 UKIPO《商标审查实务手册 - 新申请》)


获得申请日的必备要件(《1994 年商标法》第 32(2) 条)


•提交商标注册请求;


•提供申请人完整法定姓名/名称 + 地址(企业需用注册法定名称,非商号);


•列明拟注册的商品/服务清单;


•提交商标图样。


获得申请日的非必备要件(可后续补正)


•商标使用/真实使用意图声明(需申请人签字);


•申请费与分类费(无需随申请同步缴纳);


•尼斯分类号(电子提交时系统将自动显示);


•英国/直布罗陀/海峡群岛送达地址。


缺陷申请处理


•官方发缺陷通知书,给予 1 个月补正期(不可延长);


•必备要件未补正:申请视为从未提交;


•非必备要件未补正:申请视为撤回。


(二)申请人资格法定要求(依据 UKIPO《商标审查实务手册 - 新申请》)


1. 合格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慈善机构(具备财产持有资格);


2. 禁止主体:纯商号、无法定资格的非法人组织(无财产持有权);


3. 主体提交规范:


•自然人:填写完整法定姓名,不得缩写;


•企业:填写完整注册名称(含 LTD/Limited 等法定后缀);


•合伙企业:需注明"合伙"身份,任意合伙需列明全部合伙人;


•受托人:仅登记受托人姓名,不登记受益人。


(三)各类型商标提交细则


•文字商标:仅接受标准字体、无图形/颜色/艺术化的文字/数字,带设计感字体归为图形商标。


•三维商标:需明确标注为 3D 类型,复杂形状需提交≤6 个视角视图,未标注且仅单视图可能被视为图形商标。


•颜色商标:必须标注 Pantone/Focoltone/Munsell/Toyo 国际通用色号,明确颜色分布比例;含文字/图形则归为图形商标。


•声音商标:音乐旋律可提交 MP3 或标准乐谱(含音高、节奏、歌词),非电子申请不接受 U 盘等物理载体。


•动态商标:视频需 MP4 格式;静态序列图需附说明,明确变化内容、图片数量、顺序、时长,不可扩大保护范围。


•多媒体商标:必须为图像 + 声音组合,仅接受 MP4 格式电子申请。


•系列商标:1 项申请最多含 6 件近似商标,差异仅限非显著部分,外观、读音、含义必须基本一致。



五、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是英国商标确权程序中最关键、最常用、程序最严谨的行政救济程序,承担着在注册前排除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功能。英国商标异议程序既可基于绝对理由,也可基于相对理由。任何人均可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在先权利人则可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异议。


(一)异议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异议程序的法律依据为《1994 年商标法》第 3 条、第 5 条与《2008 年商标规则》第 17 条。


绝对理由同绝对驳回注册事由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相对理由具体包括以下:


1. 与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 商品/服务相同/类似,易导致混淆;


2. 与在先未注册商标或在先使用商标冲突,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对应关系;


3. 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代表人商标;


4. 与其他在先权利(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肖像权等)冲突。


(二)异议的启动条件


1. 法定期限


商标在《商标期刊》公告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可书面申请延长至 3 个月,需提交 TM7A 表并说明理由,这是海外权利人常用的程序保障。


2. 主体资格


仅限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商标权人、被许可人、代理商、行业协会等,任意第三方无权以相对理由启动异议。


3. 申请材料


•官方表格:普通异议使用 TM7 表,快捷异议使用 TM7F 表;


•异议理由书:需明确在先权利具体信息、争议商标与在先权利的冲突点、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具体说明、混淆可能性的论证;


•证据材料:需提交在先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证据需真实、合法、与异议理由相关;


•官方费用:普通异议官费 250 英镑,快捷异议官费 125 英镑,费用需在提交申请时足额缴纳,未足额缴纳的,异议申请视为未提交。


(三)快捷异议程序(TM7F)——中国企业重点使用


快捷异议是 UKIPO 为提升异议审理效率设立的简化通道,仅适用于特定情形,具体要求如下:


•异议理由仅基于在先注册商标提出;


•主张的在先注册商标数量不超过 3 个;


•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争议商品/服务与在先商标核定商品/服务高度近似,无需复杂证据论证;


•一般无需开庭审理,仅进行书面审理。


快捷异议的核心特点:费用更低、审理周期更短(通常 6 个月内审结)、程序简化,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冲突明显的异议案件。


(四)异议审理完整流程


1. 受理与送达:UKIPO 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将异议材料完整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2 个月内提交答辩(使用 TM8 表),逾期未提交答辩的,视为承认异议理由,UKIPO 将直接作出支持异议的裁定。


2. 冷却期(和解期):英国商标异议程序中,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并非默认适用,而须由双方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TM9C 申请后启动。初始冷却期为 9 个月,用于双方协商和解;经双方同意,可进一步申请延长 9 个月,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3. 证据交换:冷却期结束后,双方需在 UKIPO 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异议方补充在先权利使用、知名度等证据,被异议方补充不构成混淆、已获得显著性等证据,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为主,口头听证仅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后举行(实践中有很多案件都经历了听证程序)。


4. 审理与裁决:UKIPO 法庭部指定审查官,基于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进行独立审理,不组织双方当庭质证,裁决结果分为三类:准予注册(异议不成立)、不予注册(异议全部成立)、部分不予注册(仅在部分商品/服务上异议成立),裁决书将明确载明裁决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异议救济机制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28 日内启动救济程序,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 向指定人员(Appointed Person)上诉:程序简便、费用较低,仅审查裁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重新审查事实证据,审理周期较短。裁定不能再次上诉。


2. 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可全面审查事实与法律问题,审理程序更为严谨,判决具有强制约束力。


上诉期间,原异议裁定不停止执行,除非高等法院或指定人员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定。


如果对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进一步上诉。



六、商标撤销程序


商标撤销是针对已经合法注册,但在注册后因法定情形丧失权利基础的商标,进行事后清理的程序。


(一)撤销的法定事由(《1994 年商标法》第 46 条)


1. 连续 5 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


这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撤销理由。要求:


•注册日起满 5 年;


•在英国境内真实、公开、商业性使用;


•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使用;


2. 因权利人使用导致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由于权利人自身使用或管理不当,使商标丧失识别功能,沦为商品通用名称。


3. 使用方式具有欺骗性、误导性


如证明商标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超范围使用、商标使用与商品品质不符,误导公众。


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违反章程使用


未按照提交 UKIPO 的章程规范使用,包括限制他人合法使用、违规收费、管理缺失。


5. 证明商标注册人自身经营核定商品/服务


违反证明商标中立性核心原则,直接导致注册不稳定。


(二)撤销申请的启动


1. 申请人:任何人均可申请,无资格限制;


2. 时限:无时间限制,注册后任何时间均可提出;


3. 表格与费用:TM26N(不使用撤销)和 TM26O(其他原因撤销)均为 250 英镑;


4. 管辖机关:UKIPO 法庭部(Tribunal Section)。


(三)审理与举证规则


1. 举证责任倒置


申请人只需初步证明"连续 5 年未使用",由商标权人举证证明存在使用或不使用有正当理由。


2. 有效使用的认定标准


•在英国境内的商业使用;


•真实投入市场销售、广告、宣传、许可;


•标志轻微修改但未改变显著特征,仍视为有效使用;


•许可他人使用并进行质量控制,视为权利人使用。


3. 正当理由


包括:政府禁令、不可抗力、行业特殊政策、非因权利人意志的限制等,单纯"经营调整"不构成正当理由。


(四)部分撤销制度


英国允许仅撤销未使用的商品/服务,保留实际使用部分,这是对商标权人最有利的程序安排,也是中英制度重要差异。


(五)撤销的效力


撤销具有溯及力,商标权人权利自撤销申请提出之日(或审查官认定的更早失效日)起终止,而非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终止。



七、商标无效程序


商标无效针对注册之时即存在根本性违法情形的商标,宣告其自始无效。无效程序是英国商标确权监督的最终、最严厉手段。


(一)无效的法定事由


1. 绝对理由(无时限):指商标本身不具备可注册性,不论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均应宣告无效,具体包括:


•商标不符合法定定义,无法以清晰、精确的方式呈现,或不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服务的功能;


•缺乏显著特征,或属于纯粹描述性标志,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产地等核心属性;


•属于功能性形状(包括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实现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违反《1994 年商标法》第 3 条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道德准则,或具有欺骗性,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品质等产生错误认知;


•恶意注册,包括无真实使用意图、超出合理商业需求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等情形(SkyKick 案后,该事由成为绝对理由中的高频适用情形);


•包含官方标志、皇室徽章、国旗、国际组织标志及受保护地理标志(GI),未经法定授权擅自注册。


2. 相对理由(5 年时限):指商标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仅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申请无效的权利,具体包括:


•与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相同/近似 + 商品/服务相同/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合法在先权利,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


但若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恶意,则不受此 5 年时限限制。


(二)无效申请规则


1. 申请人资格:


•绝对理由:任何人均可申请,针对恶意注册,UKIPO 亦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无效程序,无需与该商标存在利害关系;


•相对理由:仅限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三方无权以相对理由启动无效程序。


2. 申请时限:


•绝对理由:无时间限制,商标注册后任何时间均可提出申请,UKIPO 亦可随时依职权启动;


•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无效申请权利,但若在先权利人因恶意隐瞒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可申请延长时限。


3. 申请材料:


•官方表格:统一使用 TM26(I) 表,需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争议商标信息、无效理由;


•官费:250 英镑(针对一个商标、一个类别),涉及多个类别的,按类别额外缴纳费用,费用需在提交申请时足额缴纳;


•证据材料:需提交商标注册违法的相关证据、在先权利证明、使用证据、恶意注册相关证据等,证据需符合 UKIPO 证据提交规范,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三)无效审理程序


无效审理程序与商标撤销程序均由 UKIPO 法庭部管辖,审理规则基本一致,具体流程如下:


1. 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当事人可申请口头听证,UKIPO 审查官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是否批准;


2. 当事人权利:商标权人享有答辩权、举证权、听证权,可提交反驳证据、陈述意见,反驳期限由 UKIPO 指定;


3. 裁决规则:审查官基于双方提交的材料、证据,结合《1994 年商标法》及相关规则,独立作出裁决,不受外部干预,裁决书需明确载明裁决理由、法律依据及效力范围;


4. 举证责任:申请人需举证证明商标存在无效事由,商标权人可举证反驳,若涉及恶意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恶意,商标权人需举证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四)无效的效力


无效宣告一经生效,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商标视为从未注册,自始丧失商标权,不存在商标权存续的任何期间;


•具有完全溯及力,溯及到商标注册之日,即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所有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任何第三方均可依据无效宣告主张商标权不存在;


•已履行完毕的商标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侵权判决,可维持原有效力,但因商标注册人恶意导致无效的除外;未履行完毕的,双方可依据无效宣告协商解除合同,或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无效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28 日内,向指定人员上诉或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上诉期间不停止无效裁定的执行。



八、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与许可使用


英国商标注册后的登记事项变更、有效期续展、权利转让、使用许可,是商标权维持与流转的核心环节。


(一)注册事项变更


1. 可变更范围:仅允许变更权利人名称、地址、送达地址、文字错误或复制错误,不得实质改变商标标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 送达地址要求


所有程序当事人必须提供英国、直布罗陀或海峡群岛地址作为法定送达地址。


3. 申请方式


变更名称、地址或更正明显错误,统一使用 TM21 表提交。


4. 登记效力


变更经核准后,注册官更新登记簿信息,不进行额外公告。


(二)商标续展与权利恢复


1. 注册有效期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每次续展 10 年。


2. 正常续展: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提交 TM11 表并缴纳费用,续展自上一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3. 宽限期续展


可在有效期届满后 6 个月内补缴费用及附加费完成续展。


4. 权利恢复:因未续展被注销的,可在注销后 6 个月内提交 TM13 表申请恢复,审查标准为未续展属于非故意疏忽。


5. 官方提醒


注册官应在届满前至少 6 个月发出提醒,但该提醒不构成法定义务。


(三)注册商标转让


1. 转让范围与形式:注册商标可转让,可连同商誉或单独转让,可部分转让,转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转让方签字。


2. 登记程序


转让须提交 TM16 表申请登记。


登记簿记载受让人信息、转让日期、权利范围。


3. 登记效力: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在 6 个月内登记的,在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费用补偿。


4. 特殊限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转让须经注册官同意;处于异议、撤销、无效程序中的商标可转让,不影响程序进行。


(四)商标使用许可


1. 许可类型:许可分为普通许可与独占许可,可限定商品、服务、地域、期限,许可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许可方签字。


2. 独占许可效力:独占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主体使用该商标,可自行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3. 许可备案:许可设立使用 TM50 表备案,许可变更、终止使用 TM51 表备案,备案后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 使用效力: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权利人的使用,可作为该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据。



九、商标侵权认定与救济


(一)商标侵权的法定情形(《1994 年法》第 10 条)


英国商标侵权的核心是"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易导致公众混淆",具体法定情形包括:


1.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无论是否导致混淆,均构成侵权;


2.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服务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易导致公众混淆的,构成侵权;


3.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用于宣传、推广等,可能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构成侵权;


4. 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或提供带有侵权标识的服务,构成间接侵权;


5.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侵权。


侵权认定的核心是"混淆可能性",审查官和法院将结合商标相似度、商品/服务相似度、公众认知程度、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遵循个案审查原则。


(二)侵权救济措施


英国商标侵权救济分为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两类,其核心法律依据为《1994 年商标法》其核心法律依据为《1994 年商标法》第 10 条(侵权界定)、第 14 条(侵权之诉)以及第 15 条至第 19 条(侵权货物的交付与处置)和第 92 条(刑事犯罪),具体措施如下:


1. 民事救济(核心救济方式)


•禁令救济:包括临时禁令与永久禁令。临时禁令可在诉讼期间申请,用于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失扩大,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永久禁令在判决生效后作出,禁止侵权人今后再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若违反禁令,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


•损害赔偿:侵权人需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额减少、利润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润,也可参照该商标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若权利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商品与工具的处理:法院可裁定销毁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标识的工具、设备,防止侵权商品再次流入市场;也可裁定将侵权商品没收并交付给商标权人,由商标权人自行处理(需去除侵权标识)。


•其他民事救济:包括发布道歉声明、披露侵权商品来源、禁止侵权人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志等,具体根据侵权情节与权利人诉求确定。


2. 刑事救济(针对故意侵权)


针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刑事救济,具体包括:


•监禁:个人故意侵权的,最高可处 10 年监禁;法人故意侵权的,将处以高额罚金。


•罚金:根据侵权情节轻重、侵权获利数额确定罚金数额,无上限,旨在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大规模侵权行为。


•没收财产:法院可没收侵权人的侵权商品、侵权工具及侵权所得,上缴国库。



十、脱欧后英国商标体系的调整


2021 年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建立独立商标体系,核心调整如下:


1. 欧盟商标(EUTM)不再自动在英国生效;


2. 脱欧前已注册的欧盟商标自动转换为英国等效商标,保留原申请日、优先权与保护范围,无需重新申请;


3. 马德里国际注册可直接指定英国,不再通过欧盟间接覆盖;


4. 欧盟法院判例不再具有约束力,英国国内判例成为审查与裁判的核心依据;


5. 非英国申请人必须提供英国、直布罗陀或海峡群岛送达地址,强化程序管辖确定性。


上述调整实现了英国商标制度平稳过渡,保持了权利稳定性与规则可预期性。



十一、其他相关商业标识的注册及保护


(一)互联网域名


域名是企业或组织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名称,通常包含企业名称或其他识别信息。注册域名须向获得认证的域名注册商提交申请。经认证及具备认证资格的注册商名单,可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官网查询。


拥有注册商标并不自动享有将该商标用作域名的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同一商标可由不同权利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分别注册;他人也可能已合法注册该域名,且其使用可能与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关。


反之亦然:即便你已合法注册域名,并不意味着近似商标必然符合商标注册要求,且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如认为域名被非法或恶意注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或向英国域名管理机构(Nominet UK)寻求帮助,该机构同时提供英国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的程序。


(二)公司名称注册


英国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负责大不列颠地区的公司注册事务。


公司法与商标法相互独立。仅在公司注册署登记公司名称,无法阻止他人使用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公司注册署获准注册的公司名称,也不意味着一定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公司名称可能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例如:


• 不具有显著特征


• 属于描述性词汇或表述


• 可能标示地理来源


• 已被他人在先注册


例如,类似下列公司名称,通常无法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 可靠建筑公司


• 廉价汽车保险有限公司


同理,一个可注册为商标的文字,也未必能在公司注册署完成登记。



十二、结  论


英国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历经长期演进,已形成立法清晰、程序严谨、救济充分、利益平衡的成熟制度形态。其以《1994 年商标法》为核心,以司法判例与行政实务为双重支撑,在恶意申请规制、非传统商标保护、商品/服务规范、异议/撤销/无效程序分工等方面形成鲜明特色。事前审查、事中异议、事后撤销与无效三道程序相互配合,构成覆盖授权、确权、维权的全链条闭环。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进入英国市场应坚持合理布局、诚信申请、规范使用、主动维权,严格避免超范围申请、商标囤积等恶意风险。中英商标制度在审查模式、程序规则、举证分配、判例效力等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企业需在专业指引下开展英国商标布局,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巩固品牌优势。



注释

[i]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rade-marks-act-1994

[ii]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trade-marks-rules

[iii]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manual-of-trade-marks-practice

[iv]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practice-amendment-notice-125


参考资料

1. 《1994 年商标法》

2. 《2008 年商标规则》

3. 《商标审查实务手册》

4. 《实践修正通知 1/25》(简称"PAN1/25")


注:本文所引法律及程序规则截至 2026 年 4 月,后续如有修订请以 UKIPO 官网为准。




作者

梁翠翠

商标代理人

擅长商标申请、商标检索和监视、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商标确权诉讼、商标许可/转让业务


来源:贸促专商

编辑:张陈宇

审校:陈丹丹

审核:乔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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