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5303.2万件,同比增长6.5%。因为商标体量巨大,所以申请商标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情况极为普遍。第三方软件摩知轮数据显示,2025年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驳回进入复审程序并下发决定书的共有190655件商标,其中经驳回复审获得全部初审的共7059件,部分初审的共29105件,驳回复审成功率仅18.97%,全部初审通过率仅3.70%①。
单就全部初审的7059件案例来看,成功复审的原因包含争辩不近似、引标失效、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商品、转让、变更名义/地址以及前述方案的组合。其中,如下表所示,2025年驳回复审全部初审的案件中,位列前四的审查结果为未认定构成近似(3030件,占比42.90%)、引标失效(2327件,占比33.00%)②、未认定构成近似+引标失效(850件,占比12.00%)③、主动放弃商品+引标失效(631件,占比8.90%)④。

由此可见,在当前较为严格的驳回复审行政审查中,争辩不近似并非无成功之可能。尤其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尚有可为之处。
一、图文组合商标审查逻辑及审查标准
(一)文字与图形要素分开审查
根据国知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第七、八章的内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要素分别划分检索分卡,以便进行商标查询和实质审查。这就意味着,相较于纯文字或纯图形商标,图文组合商标可能面临双重在先障碍。但组合商标中,若以文字或字母为显著部分,图形仅为背景或非显著部分,则可以不进行图形要素分类并检索⑤。
(二)组合商标近似⑥审查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中文字商标的近似主要考虑形音义,图形商标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具体而言⑦:
1.组合商标中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汉字作为非主要识别部分或非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2.与汉字情况类似:组合商标中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3.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在组合商标近似判断时,还需综合考量文字或图形部分显著程度,图形或文字在商标标志中占比程度等因素。
二、驳回复审案件中图文组合商标审查实况
(一)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文字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通常被视为显著识别部分或主要识读部分,故而若引证纯文字商标被驳回,仅从商标不近似角度进行争辩,复审成功率有限。比如在"
"驳回复审案中,申请商标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泰川”相近,最终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而予以驳回。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7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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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但整体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尚有明显区别的,则不构成近似商标。比如下表所示,申请商标“都安高中 DU AN HIGH SCHOOL 1923
"“
"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DUAN""
"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66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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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 |
TMZC82304148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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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 |
(二)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被驳回,关键点在于二者图形部分是否构成近似。图形商标近似判断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⑧,基于商标个案审查以及受审查员主观因素影响,在驳回复审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例如下述两个驳回复审案,均涉及"
"与"
"是否构成近似标识这一问题,但驳回复审结果却大相径庭。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6]第00000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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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5]第0000355096号 |
|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
依赖于人工主观判断显然不利于审查标准客观化⑨,但图形近似判断的主观性也为驳回复审争辩不近似留有一定空间。就图文组合商标而言,若引证纯图形商标驳回,仍可从图形部分表现手法不同、文字构成、读音等存在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等方面争辩。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TMZC84644104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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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
TMZC80753306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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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 |
TMZC61809582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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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 |
商评字[2025]第0000345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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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 |
商评字[2025]第00003436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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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 |
然而,若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表现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则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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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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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
(三)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图文组合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与其所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相近,通常被认定构成近似。同样是"
"驳回复审案中,引证商标"TAICHUAN"虽含有图形设计,但图形部分显著性较低,申请商标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与之相近,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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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但在商标显著性较强及整体构成尚可区分的情况下,也有争辩不近似的可能,该种情况通常需佐以相关显著性及知名度证据。比如,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图文组合商标,从相关公众已形成的一般认知入手认定二者尚可区分。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66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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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相关领域公众的一般认知,申请商标图形和文字组合使用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整体形成了较强的显著性和指向申请人及其运营的网络平台的识别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分别在整体构成、图形设计手法、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
事实上,图文组合商标与其所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近似判断的关键点通常在于图形部分。但鉴于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或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具有较大的区别作用,相较于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驳回的情况,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几率较为可观。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TMZC83691272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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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TMZC83535060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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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差异,相关公众整体尚可区分。 |
TMZC84734065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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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予以区分。 |
TMZC81997364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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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5]第0000344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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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
即便在文字部分仅一字之差的情况下,图文组合商标中的图形差异也有助于在整体上形成相互区分。例如申请商标"
"文字部分为"PINTEA",引证商标"
"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为"Pinta",二者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但从整体表现形式来看,尚有明显区别。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55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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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尚可区分。 |
三、从商标近似判断角度谈图文组合商标申请策略
(一)以实际使用图样为准申请商标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故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首要方案是以实际使用图样为准提交申请,从而避免不规范使用或撤三风险。但由于图文组合商标各构成要素分开审查,实践中图文组合商标往往面临在先图形商标和/或在先文字商标障碍,为提高初审通过率,也可视情况拆分申请。彼时,则建议先从无在先权利障碍或在先权利障碍较小的申请方案突破。
(二)若文字部分无在先障碍,可以考虑优先以图文组合的方式申请
若图文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存在多件较难克服的在先近似商标,在文字部分无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以图文组合的方式提交申请。原因在于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有助于加大与纯图形引证商标的区分度。
例如,在纯图形商标"
"与图文组合商标"
"实质审查阶段,均引证纯图形商标"
"驳回,但驳回复审结果完全相反。在两个纯图形商标对比中,审查焦点在于图形的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而在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案件中,审查员从整体比对的角度出发,基于整体形音义差异的考虑,认定二者未构成近似。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1559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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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 |
商评字[2026]第0000077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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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类似情况又如"
"“
"驳回复审案,均引证"
"“
"商标驳回,但因"
"含有显著性较强的汉字“集度”而使两商标差异明显,故而得以初审。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3]第00003689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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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
TMZC66570921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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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
事实上,在同一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审查员在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也因“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还是图文组合商标”而有所不同。
比如下述三案,均系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同时引证纯图形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审查员最终认定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的纯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与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6]第0000095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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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6]第0000007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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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十一、十四至二十、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十三、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3]第0000298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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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
综上,就相对理由而言,根据当前商标行政审查实践,驳回复审阶段就商标近似的判断不考虑知名度情况,故将复审路径主要局限在争辩不近似与清除在先权利障碍之间。而在规制恶意撤三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的当下,商标撤三申请的受理条件与举证要求已显著收紧。因此,从争辩商标不近似角度出发并以此推进复审,同时为提高初审通过率,必要时以图文组合商标提交申请,不失为一权宜之计。但如前所述,对于商标近似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近似的认定,其专业性较强,加之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上述案例的成功并非意味着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商标能够当然获得初审,还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管如此,上述案例仍可为类似案件提供示范参考。如遇类似情形,可从相应角度积极争取复审机会。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
孙雨溪
商标代理人助理
擅长国内外商标授权确权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5303.2万件,同比增长6.5%。因为商标体量巨大,所以申请商标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情况极为普遍。第三方软件摩知轮数据显示,2025年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驳回进入复审程序并下发决定书的共有190655件商标,其中经驳回复审获得全部初审的共7059件,部分初审的共29105件,驳回复审成功率仅18.97%,全部初审通过率仅3.70%①。
单就全部初审的7059件案例来看,成功复审的原因包含争辩不近似、引标失效、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商品、转让、变更名义/地址以及前述方案的组合。其中,如下表所示,2025年驳回复审全部初审的案件中,位列前四的审查结果为未认定构成近似(3030件,占比42.90%)、引标失效(2327件,占比33.00%)②、未认定构成近似+引标失效(850件,占比12.00%)③、主动放弃商品+引标失效(631件,占比8.90%)④。

由此可见,在当前较为严格的驳回复审行政审查中,争辩不近似并非无成功之可能。尤其对于图文组合商标而言,尚有可为之处。
一、图文组合商标审查逻辑及审查标准
(一)文字与图形要素分开审查
根据国知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审理指南》”)第七、八章的内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要素分别划分检索分卡,以便进行商标查询和实质审查。这就意味着,相较于纯文字或纯图形商标,图文组合商标可能面临双重在先障碍。但组合商标中,若以文字或字母为显著部分,图形仅为背景或非显著部分,则可以不进行图形要素分类并检索⑤。
(二)组合商标近似⑥审查标准
商标近似判断中文字商标的近似主要考虑形音义,图形商标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具体而言⑦:
1.组合商标中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汉字作为非主要识别部分或非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2.与汉字情况类似:组合商标中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3.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来源混淆的,构成近似商标。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来源混淆的,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同时,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在组合商标近似判断时,还需综合考量文字或图形部分显著程度,图形或文字在商标标志中占比程度等因素。
二、驳回复审案件中图文组合商标审查实况
(一)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文字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通常被视为显著识别部分或主要识读部分,故而若引证纯文字商标被驳回,仅从商标不近似角度进行争辩,复审成功率有限。比如在"
"驳回复审案中,申请商标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泰川”相近,最终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而予以驳回。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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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但整体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尚有明显区别的,则不构成近似商标。比如下表所示,申请商标“都安高中 DU AN HIGH SCHOOL 1923
"“
"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DUAN""
"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66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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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 |
TMZC82304148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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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 |
(二)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被驳回,关键点在于二者图形部分是否构成近似。图形商标近似判断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⑧,基于商标个案审查以及受审查员主观因素影响,在驳回复审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例如下述两个驳回复审案,均涉及"
"与"
"是否构成近似标识这一问题,但驳回复审结果却大相径庭。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6]第0000000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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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5]第0000355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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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
依赖于人工主观判断显然不利于审查标准客观化⑨,但图形近似判断的主观性也为驳回复审争辩不近似留有一定空间。就图文组合商标而言,若引证纯图形商标驳回,仍可从图形部分表现手法不同、文字构成、读音等存在差异、整体视觉效果不同等方面争辩。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TMZC84644104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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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
TMZC80753306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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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 |
TMZC61809582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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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 |
商评字[2025]第0000345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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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 |
商评字[2025]第00003436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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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 |
然而,若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表现手法及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则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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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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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
(三)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图文组合商标被驳回
图文组合商标与其所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中文字部分相近,通常被认定构成近似。同样是"
"驳回复审案中,引证商标"TAICHUAN"虽含有图形设计,但图形部分显著性较低,申请商标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与之相近,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7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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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
但在商标显著性较强及整体构成尚可区分的情况下,也有争辩不近似的可能,该种情况通常需佐以相关显著性及知名度证据。比如,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图文组合商标,从相关公众已形成的一般认知入手认定二者尚可区分。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66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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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相关领域公众的一般认知,申请商标图形和文字组合使用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整体形成了较强的显著性和指向申请人及其运营的网络平台的识别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分别在整体构成、图形设计手法、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
事实上,图文组合商标与其所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近似判断的关键点通常在于图形部分。但鉴于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或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具有较大的区别作用,相较于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驳回的情况,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几率较为可观。比如: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TMZC83691272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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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TMZC83535060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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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差异,相关公众整体尚可区分。 |
TMZC84734065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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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予以区分。 |
TMZC81997364BHTZ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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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5]第0000344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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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
即便在文字部分仅一字之差的情况下,图文组合商标中的图形差异也有助于在整体上形成相互区分。例如申请商标"
"文字部分为"PINTEA",引证商标"
"主要识读的文字部分为"Pinta",二者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但从整体表现形式来看,尚有明显区别。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355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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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尚可区分。 |
三、从商标近似判断角度谈图文组合商标申请策略
(一)以实际使用图样为准申请商标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故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首要方案是以实际使用图样为准提交申请,从而避免不规范使用或撤三风险。但由于图文组合商标各构成要素分开审查,实践中图文组合商标往往面临在先图形商标和/或在先文字商标障碍,为提高初审通过率,也可视情况拆分申请。彼时,则建议先从无在先权利障碍或在先权利障碍较小的申请方案突破。
(二)若文字部分无在先障碍,可以考虑优先以图文组合的方式申请
若图文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存在多件较难克服的在先近似商标,在文字部分无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以图文组合的方式提交申请。原因在于图文组合商标中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有助于加大与纯图形引证商标的区分度。
例如,在纯图形商标"
"与图文组合商标"
"实质审查阶段,均引证纯图形商标"
"驳回,但驳回复审结果完全相反。在两个纯图形商标对比中,审查焦点在于图形的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而在图文组合商标引证纯图形商标案件中,审查员从整体比对的角度出发,基于整体形音义差异的考虑,认定二者未构成近似。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5]第00001559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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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 |
商评字[2026]第0000077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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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类似情况又如"
"“
"驳回复审案,均引证"
"“
"商标驳回,但因"
"含有显著性较强的汉字“集度”而使两商标差异明显,故而得以初审。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3]第00003689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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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
TMZC66570921BFB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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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
事实上,在同一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审查员在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也因“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还是图文组合商标”而有所不同。
比如下述三案,均系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同时引证纯图形商标和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审查员最终认定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的纯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与引证的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案号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复审结果 |
商评字[2026]第0000095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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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6]第0000007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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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十一、十四至二十、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九、十三、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的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
商评字[2023]第0000298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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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
综上,就相对理由而言,根据当前商标行政审查实践,驳回复审阶段就商标近似的判断不考虑知名度情况,故将复审路径主要局限在争辩不近似与清除在先权利障碍之间。而在规制恶意撤三专项行动深入推进的当下,商标撤三申请的受理条件与举证要求已显著收紧。因此,从争辩商标不近似角度出发并以此推进复审,同时为提高初审通过率,必要时以图文组合商标提交申请,不失为一权宜之计。但如前所述,对于商标近似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近似的认定,其专业性较强,加之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上述案例的成功并非意味着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商标能够当然获得初审,还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管如此,上述案例仍可为类似案件提供示范参考。如遇类似情形,可从相应角度积极争取复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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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雨溪
商标代理人助理
擅长国内外商标授权确权业务
来源:贸促专商
编辑:张陈宇
审校:陈丹丹
审核:乔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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