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期,越南知识产权制度迎来重大更新。2025 年 12 月 10 日,越南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法》(2025 年修订),该法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法深度对接 CPTPP、《海牙协定》等国际规则,适配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出相应调整。新法中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新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纳入非实体产品与局部设计保护,审查周期大幅压缩,新颖性宽限期放宽,以及明确设计主体资格。
对布局越南市场的企业而言,明晰上述外观设计相关调整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本次新法中外观设计的核心修改内容展开梳理,并对修法后的最新申请流程进行简要介绍,为相关企业提供一份清晰实用的入门参考。
一、四大核心变化
变化一:保护客体扩大——非实体产品与局部外观设计正式纳入保护
新法第 4.13 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根本性扩展:外观设计是实体或非实体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外观,以形状、线条、色彩或其组合呈现,并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被看见。这一修改从根本上扩大了可保护范围,实现制度性升级。
这一修改将以下两类客体明确纳入保护范围:
非实体产品外观设计:如图形用户界面(GUI)、软件图标等;
局部外观设计: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即使该部分在最终产品中并非独立销售的部件。
需要注意的是,纯粹的图形符号、标识、表面图案或装饰纹样等,目前仍不属于保护范围,因该类客体未被认定为实体或非实体产品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工业适用性与侵权认定规则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将非实体产品的数字复制行为纳入规制:
工业适用性(第 67 条):非实体产品只要能在数字环境中被相同复制以实现大规模生产,即满足工业适用性要求。
侵权行为认定(第 124.2 条):明确将“制造体现受保护外观设计的非实体产品的数字副本并进行流通”列为侵权行为。
变化二:审查流程提速——授权周期缩短
新法为了提升效率,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各个关键环节的时限进行了全面压缩。以下时间表依据新法整理:
变化三:新颖性宽限期——扩大不丧失新颖性情况的适用范围
旧法下,只有“未经申请人同意的第三方披露”或“在特定官方展览/科学报告中的披露”才能享有 6 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新法第 65 条将该范围大幅扩大:
申请人自行公开:申请人自己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公开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
第三方衍生公开:从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人所作公开,同样适用宽限期;
官方不当公开:外观设计在由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关(越南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工业产权申请或保护证书中被公开披露,且该公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亦可享有宽限期。
无权申请导致的公开:由无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导致外观设计被公开披露的,同样享有宽限期。
实务价值:企业可以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市场测试、公开展示或预售,只要在首次公开后 6 个月内提交越南外观设计申请,新颖性不受影响。
跨境申请风险提示:新颖性宽限期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对 "不丧失新颖性" 的适用情形和期限规定差异很大。越南本次修法虽大幅放宽了宽限期范围,但这一保护仅在越南境内有效。同样的公开行为在其他法域很可能直接破坏新颖性。因此,对于有海外布局需求的企业,仍建议以 "先申请、后公开" 为基本原则。如确有必要在申请前公开产品设计,需逐一评估各目标国家的宽限期规则,做好国别化的申请策略和时间规划,避免因某一国家的宽限期政策而误判全球范围的新颖性风险。
变化四:设计人资格明确——必须自然人(AI 不能列为设计人)
新法在第 117.1.1b 条(驳回理由)和第 96.1.d 条(无效理由)中引入了关于设计人资格的新规定:设计人必须是直接创造该外观设计的自然人。实务界普遍解读认为,这意味着 AI(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设计人。如果申请人将不具备设计人资格的实体(例如将 AI 系统)列为设计人,将构成法定驳回与无效理由,该申请可能面临被驳回或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
实务提示:
法律承认 AI 辅助的发明可能具有可专利性,但禁止将 AI 系统列为发明人,最终列名的设计人必须是实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企业在使用 AI 辅助设计时,必须确保申请文件中列明的设计人是实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并保留好相关的创作证据(如草图、迭代记录等),否则可能因不符合发明人资格要求而面临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二、新法下越南外观设计申请流程
2025 年新法对外观设计申请流程的时限进行了系统性压缩,我们根据新法时限,梳理了以下标准流程图:
结 语
总的来说,越南本次修法让外观设计保护更数字化、流程更高效、规则更灵活,同时也更清晰地界定了自然人作为创作主体的地位。
在新规实施初期,建议有越南布局需求的企业及时咨询具备越南执业资质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制定适配的申请策略,把握规则更新带来的保护机遇。
李金芮
流程管理员
来源:贸促专商
编辑:张陈宇
审校:陈丹丹
审核:乔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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