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律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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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注于「进出口及刑事合规」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始终保持对全国走私犯罪大数据的持续追踪。
在延续对 2022 年及以前年度数据观察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推出2023 年至 2025 年走私犯罪情况系列分析报告。
▲pexels
本报告旨在洞察海量裁判文书背后的数据价值,探析走私犯罪的实务情况与裁判趋势,以期全面赋能进出口法律实务工作。
本期为2023 年度全国走私犯罪案件的数据分析👨💻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互联网[1]公开的裁判文书。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作出并公开的文书作为提取范围,共提取: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以上四类走私犯罪的一审判决文书(不包括二审裁判文书)共计 281 份[2]。
数据处理
考虑到现实案件中每个被告人的刑事处遇,往往与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要素紧密相关。
本团队对上述提取到的 281 份一审判决书以被告人为单元,拆分出地域分布、犯罪主体、走私环节、身份地位、走私方式、走私标的、刑罚情况等多项要素,形成后续分析的数据基础。
*受数据资源、专业理解等因素所限,数据分析结论可能存在少许误差,仅供各位参考。
案件数量及分布
案件数量及类型
自本年度报告开始,本团队对数据取样基准进行了调整:统一以裁判日期作为取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此前以上传日期为基准进行统计时,由于受文书上传滞后影响,部分早年判决被归入后续年度,影响了年度间数据对比的准确性。
调整后,统计口径能更真实反映各年度审判实际情况。2018 年至 2023 年内提取到的案件数据如下[3]👇
▲雄狮观察制作
从统计结果来看,2018 年至 2020 年案件数量整体呈增长态势,2021 年以后公开裁判文书数量明显下降。
这一变化可能与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调整、公开时效以及公开比例变化等因素有关,因此数据变化并不当然反映走私犯罪实际发案数量的变化。
总体而言,四类走私犯罪的权重结构在六年内保持相对稳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始终是海关缉私打击走私犯罪的两大核心领域。
2023 年与前五年相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占比为近三年最高;
📉走私废物罪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合计占比降至 6%,为六年来最低。
案件地域分布
2023 年判决数据中,案件分布地域前五的省份和占比分别为上海、广东、广西、云南、海南。
▲雄狮观察制作
与前两年相比,地域集中度略有变化:🧐上海首次超越广东,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
这一变化可能与上海国际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以及近年来海关持续加强空港、海港及邮递渠道监管有关。
2023 年,上海口岸进出口贸易量持续高位运行,海关及缉私部门对空港、海港、邮递快件等渠道的监管力度加大,特别是在跨境电商、邮递渠道、奢侈品走私等领域的专项打击行动成效显著,占比明显提高。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特征
提取的 281 份判决书中,共涉及463 名被告人,其中自然人被告 424 名,单位被告人 39 名。
463 名被告人中,376 名认定为个人犯罪,87 名认定为单位犯罪(含单位被告人 39 名,负直接责任的自然人被告人 48 名)。
🙋♂️个人犯罪占比为 81%,是走私犯罪的主要形式;
🏢单位犯罪占比为 19%,98% 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其余三种罪名中个人犯罪的占比更高。
在自然人被告人中,有 132 名在判决书中未体现职业或为务农、无业、无固定职业,占比达到 35%。
判决书中明确记载的被告人职业包括:船长、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 21 人,个体工商户 7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人或员工 48 人,其他零星职业不再逐一统计。
总体来看,走私犯罪涉案人员的社会工作层级较低,无业人员仍然是主要涉案群体。
被告人所处走私环节和身份地位
通过对判决书进行拆分,对被告人身份进行概括性总结,归纳为供应商及境内销售、揽货包税及通关、货主、运输及其他协助等 4 个类别。
2018 年至 2023 年,各环节占比情况如下👇
▲雄狮观察制作
综合分析可见,近六年各环节占比虽有浮动,但总体结构保持稳定。
📈运输和其他协助环节约占全部被告人的 58%,为近六年来最高;
🧐在绕关和偷运走私方式中,被查获的被告人多数为运输或提供其他协助人员。
一方面,运输环节处于走私链条的末端,查获概率较高,容易被执法机关现场查缉。
另一方面,走私上下游的供应商、通关人、实际货主等角色往往隐藏更深,查发难度相对较大。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其概括为老板决策层、经理执行层和员工,人数分别为 31 人、78 人和 312 人,占比分别为 7%、17% 和 67%,另有部分不便归类。此项归纳具有一定主观性,数据可能存在偏差。
其中,员工层面包括公司打工人员、受雇走私人员等,通常领取固定薪酬,未从走私中额外获利,该类群体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
虽然“打工人”并非脱罪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情况分析
走私方式
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告人所涉犯罪事实进行归纳总结,概括为一般贸易伪报瞒报、一般贸易低报价格、一般贸易夹藏、非设关地陆路绕关走私、非设关地海上偷运、旅检渠道行李物品藏匿、旅检渠道水客、邮递快件渠道伪报瞒报、邮递快件渠道低报价格、邮递快件渠道夹藏、伪报贸易性质之边贸、伪报贸易性质之邮递快件、伪报贸易性质之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之套代购等 14 类走私方式,占比如下👇
▲雄狮观察制作
在连续六年的数据分析工作中,走私方式的拆分从 2018 年的 3 类逐步细化至 2023 年的 14 类,数据项更加精细,准确度进一步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案件涉及两种以上走私方式,数据统计可能存在少量重复。
近年来,随着海关加强口岸风险防控,口岸走私得到有效遏制,但非设关地陆路绕关走私和海上偷运因隐蔽性强,仍处于高发态势,是当前执法打击的重点领域。
走私标的[4]
在对走私标的分析中,考虑到不同罪名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特点和差异,以下按照不同罪名进行单独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提取的判决文书中,涉及本罪名的 168 份判决书,走私标的涵盖二手钢琴、烟草、化妆品及免税商品、食品类等多个品类。
其中二手钢琴为占比最高的走私标的之一,达到 12.5%,反映出特定品类商品在灰色贸易中的活跃性。
▲雄狮观察制作
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及免税商品占比较高,呈现跨品类代购型走私特征。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可见套代购走私呈现活跃态势。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提取的判决文书中,涉及本罪名的共有 95 份。
其中,冻品占比 61.1%;活体动物占比 15.8%,二者合计占本罪标的总数的近八成,表明该类犯罪主要集中于动植物检疫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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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
提取的判决文书中,涉及本罪名的 7 份判决书,走私标的以废塑料和废五金为主,共占比 71.5%。
其他固体废物,如变速箱、油路板、钢带等不再逐一统计。
▲雄狮观察制作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提取的判决文书中,涉及本罪名的 12 份判决书,走私标的分布如下:
▲雄狮观察制作
在往年的报告中,2018 年至 2022 年五个年度内,虽然统计口径不尽一致,但通过比较可知,走私标的的种类基本保持一致。
2023 年四类走私犯罪中,走私标的占比最高的分别是冻品及动物产品、烟酒、高价值消费品等,整体分布与前五年数据基本保持一致。
执法数据分析
执法主体
由于提取的判决书中对于执法机关提及较少,难以有效统计。
因此仍然沿用往年分析时,采用法院层级作为判断执法主体的依据,即中级法院审判的一般为海关缉私部门侦办案件,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一般为地方公安、边防部队或海警等其他履行打私职责的部门办理案件。
2023 年的 281 起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29 起,占比 8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52 起,占比 19%,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海关缉私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侦办的四类走私犯罪的占比如下:
▲雄狮观察制作
从统计结果来看,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 70%,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公安、边防和海警等执法部门侦办的案件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占 82%,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数据对比分析
2023 年提取的 281 份判决书中,共涉及 463 名被告人,其中自然人被告 424 名,单位被告人 39 名。
在自然人被告中,判决书中明确显示曾经采取过强制措施的 364 名,其余自然人被告的强制措施情况未在判决书中列明。
在 424 名自然人被告中,采取过刑事拘留的有 180 名,占比 42%,采取过逮捕强制措施的有 129 名,占比 30%。
此外,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有 103 名,占刑事拘留人员的比例为 57%,拘留后执行逮捕的有 81 名,占比 45%[5]。
✅逮捕实刑数据对比分析
在采取过逮捕强制措施的 129 名被告人中,仅 8 人最终被判处缓刑,其余 121 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实刑率为 94%。
✅取保实刑数据对比分析
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158 名被告人中,其中 149 名被告人判处缓刑,9 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实刑率为 6%。
经进一步分析可得,127 人在判决前仍为取保候审,其中 6 人被判处实刑,实刑率为 5%。
综合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走私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最终量刑结果呈现出较强的对应关系。
🔍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最终判处实刑的比例高达 94%;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比例仅为 6%。
判决前持续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被告人实刑率更低。
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审前对案件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所作的初步判断,与后续裁判结果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对判决书所涉 463 名被告人进行统计,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认罪认罚的有 391 人,占比为 84%。
明确提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有 370 人,其中 194 名被告人量刑建议为判处缓刑或适用缓刑,仅 22 名被告人法院认为缓刑建议不当或不适用缓刑,其他均支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法定情节
463 名被告人中,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如实供述 419 名,自首 147 名,立功 7 名,累犯 14 名。
其中在主从犯认定上,从犯 262 名,主犯 129 名,其他为个人犯罪、不区分主从或作用相当。133 名被告人主动退赃,219 名被告人预缴罚金。
通过数据可知,主从犯情节、自首情节的认定仍是获得减轻、从轻处罚的主要法定情节。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的酌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
立功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占比较低,司法机关对立功情形的认定和审查愈加规范和严格,但在立功情形成立的个案中,对被告人刑期减少具有重要影响。
判决数据分析
无罪、单处罚金及缓刑
在 281 份判决书中,共涉及 463 名被告人,其中包括 424 名自然人被告和 39 名单位被告。
在判决结果方面,424 名自然人被告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有 0 人,单处罚金的有 2 人,适用缓刑的有 216 人,缓刑适用率约为 51%。
前两年的判决数据显示,判处缓刑的自然人被告比例在三分之一左右。
从2023 年数据来看,超过半数自然人被告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较历史水平显著上升。
实刑刑期情况
在 424 名自然人被告人中,被判处实刑的共 206 人,实刑率为 49%。
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本数)的有 136 人,占全部自然人被告的 32%;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的有 70 人,占比 17%。
鉴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罪名的基础刑期存在差异。
故对上述70 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进一步按罪名划分如下👇
▲雄狮观察制作
统计结果显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本数)有期徒刑有 47 人,占 67%;五年以上(不含本数)十年以下(含本数)有期徒刑有 17 人,占 24%;十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有 6 人,占 9%。
根据裁判数据可知,判处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在全部量刑结果中占据最大比重。
进一步反映出法院对具备从宽情节、人身危险性显著轻微的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监禁刑的判罚倾向。
本期报告对 2023 年走私犯罪案件数据进行了简要分析。
整体来看,全国走私犯罪案件结构保持稳定,但在案件地域分布、走私方式、涉案标的以及司法裁判等方面,均呈现出值得关注的新特点。
非设关地绕关、海上偷运等传统走私方式依然高发,跨境电商、套代购等新型贸易模式带来的法律风险持续显现;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制措施适用与量刑结果之间的关联,也进一步体现了走私犯罪案件办理日趋规范、精细的发展趋势。
下期我们将继续发布😆《2024 年度全国走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报告》,结合最新裁判数据,持续观察走私犯罪的司法趋势与实践变化,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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