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被缉私局调查,认为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要处罚,可能会有什么处罚?
答:具体要看贵司违法情形。如贵司不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主观故意,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如果存在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主观故意,则构成走私,要结合走私犯罪接受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司因专业知识欠缺而未办理许可证即向海关申报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货物的,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 30% 以下罚款。综上,贵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后果要结合案情确定。
典型案例:经 M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 年 2 月 18 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动机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 XXXXX0260519117711。其中,第 2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发动机”,申报规格为"300CC|汽油”,申报商品编号为 8407330000,申报数量为 220 台,申报总价为 21461 美元。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的发动机实际为排量 110CC 发动机 100 台和排量 90CC 发动机 120 台,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8407320000 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的发动机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故意伪报规格和商品编号,以此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以伪报的方式,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经计核,当事人走私出口的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50257.05 元。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核定货物价值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及其他相关资料为据。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本案中,2026 年 2 月 18 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动机等货物一批。其中,第 2 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发动机”,申报规格为"300CC|汽油”,申报商品编号为 8407330000,申报数量为 220 台,申报总价为 21461 美元。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的发动机实际为排量 110CC 发动机 100 台和排量 90CC 发动机 120 台,均应归入商品编号 8407320000 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口的发动机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故意伪报规格和商品编号,以此逃避海关监管,该行为构成以伪报的方式,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经计核,当事人走私出口的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150257.05 元。
综合上述,当事人以伪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和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该行为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M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110CC 发动机 100 台、90CC 发动机 120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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