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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退运监管方式申报出口2架无人机

直接退运监管方式申报出口2架无人机 海问关答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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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我们是一家工业设备公司,出口一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物时,因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申报出口,请问这种情况会被海关处罚吗?
问:我们是一家工业设备公司,出口一批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物时,因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申报出口,请问这种情况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根据表述,此种情况构成无证出货,可能会被海关处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因此,贵司虽曾持有许可证,但逾期未延期导致证件失效,实际出口行为构成无证出货。海关可据此认定贵司违反进出口管制法并据此处罚。如涉及故意逃证,则可能涉嫌构成走私。
典型案例:经 B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当事人委托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直接退运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 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XXXXX0260549884853,申报货物共 3 项,其中第 1、2 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无人机,申报数量分别为 1 架、1 架,申报 FOB 总价分别为 71787 人民币、43072 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8806949010。经海关审核,发现两架无人机均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 9A501.b.2,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 11.49 万元。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出口管制。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本案中,当事人委托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以直接退运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1 票货物,申报货物共 3 项,其中第 1、2 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无人机,申报数量分别为 1 架、1 架,申报 FOB 总价分别为 71787 人民币、43072 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 8806949010。经海关审核,发现两架无人机均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管制编码为 9A501.b.2,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 11.49 万元。
综合上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B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34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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