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一批料件,生产过程中,由于人员交接、管理出现问题,不同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进口料件产生了串换使用,现被海关认定为未事先经核准。请问海关会如何处罚我公司?
答:加工贸易料件串换使用需要满足具体要求,且应经海关核准,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根据涉案料件的价值处以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串换料件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违规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T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当事人入库海关监管货物磷酸二铵共计 9975 吨。后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部分上述海关监管货物开拆。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擅自开拆货物共计 2952.57 吨,货值人民币 1454.29 万元。以上行为有陈述材料、笔录材料、报关单、核注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 年 9 月入库海关监管货物磷酸二铵共计 9975 吨。后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部分上述海关监管货物开拆。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构成违法。擅自开拆货物共计 2952.57 吨,货值人民币 1454.29 万元。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推荐阅读:
出口 116 票二氧化硅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罚款 180 万
DAP 发票,非贸方式支付运保费,代理人未经核实自行调整为 CIF 申报进口,漏缴 150 余万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