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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走私石墨制品刑事不起诉后移交海关行政处罚

出口走私石墨制品刑事不起诉后移交海关行政处罚 海问关答
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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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我们公司出口一批双肩包,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问:我们公司出口一批双肩包,现被海关调查认为战术背包,军用特征明显,需要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请问我公司出口这批货物违法吗?
答:如经查实贵司出口时未办理军品许可证,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 年修订)》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才可出口。如贵司未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即出口案涉双肩包,则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 3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出口案涉双肩包如经海关查实需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会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如因此造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或其他影响的,可由海关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 B 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出口的石墨制品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出口管制物项许可证管理,在出口申报环节通过将石墨制品的纯度、强度及密度的规格参数修改为低于国家出口管制标准的参数,以及不申报石墨制品的纯度、强度及密度规格参数等方式,制作虚假出口报关资料,将出口管制物项石墨制品走私出境,共涉及 12 票出口报关单。经查,涉案的石墨制品重量共计 2071.4 千克,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 71.0978 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892472 万元。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2025 年 6 月 11 日,S 海关缉私分局将该案移送 S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 年 11 月 26 日,S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 年 12 月 11 日,S 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提出依法对该案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理的意见。以上行为有讯问笔录、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检察意见书、产品理化性能表、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本案中,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2 月期间在明知其出口的石墨制品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出口管制物项许可证管理,在出口申报环节通过将石墨制品的纯度、强度及密度的规格参数修改为低于国家出口管制标准的参数,以及不申报石墨制品的纯度、强度及密度规格参数等方式制作虚假出口报关资料,将出口管制物项石墨制品走私出境,共涉及 12 票出口报关单。经查,涉案的石墨制品重量共计 2071.4 千克,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 71.0978 万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892472 万元。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当事人被 S 市检察院决定刑事不起诉后移交海关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B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150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9247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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