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在出口一票罐头食品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报关时将罐头的数量报多了,业务人员多申请了出口退税,请问是否违法?
答:根据表述,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 10% 以上 50%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合上述,贵司将出口货物数量多报的行为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因此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经 X 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投资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23 日,在当事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牵头成立的会务组安排下,H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员工程某等 42 人每人携带 1-2 瓶红酒,经 X 口岸进境大厅进境,不向海关书面申报,共查获红酒 62 瓶。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 32.068021 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 9.663721 万元。当事人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集团旗下员工以分开携带红酒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主观故意明显。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X 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X 海关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现场笔录》、查问笔录、《海关旅客通关管理系统》通关记录、购物凭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认错认罚申请书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在当事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牵头成立的会务组安排下,H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员工程某等 42 人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每人携带 1-2 瓶红酒,经 X 口岸进境大厅进境,不向海关书面申报,X 海关共查获红酒 62 瓶。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 32.068021 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 9.663721 万元,应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X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 62 支红酒;2、科处罚款人民币 9 万元。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X 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方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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