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务依法引导企业化解境外不当留存利润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31 1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某科技股份公司全资控股一家境外投资公司,该实体构成受控外国企业(CFC)。2024 年,该境外公司取得利息等消极所得超亿元,因实际税负为零且未进行利润分配,引发税收风险关注。浙江税务部门调查发现,该境外平台无实质运营人员,投资决策均由境内母公司作出,功能风险有限,存在不当留存利润嫌疑。经政策辅导与风险提醒,该企业主动将未分配利润汇回境内,补缴企业所得税 1184 万元。
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居民企业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国家(地区)的企业,若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其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利润,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征税。
税务合规提醒
浙江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
一是及时梳理申报
对照税收规定,全面梳理境外投资及所得情况,准确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二是主动自查自纠
若发现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鼓励纳税人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对风险存疑的,应准备佐证资料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三是严肃法律责任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