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孙宇靖 | 新《商标法》视域下商标共存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展望

孙宇靖 | 新《商标法》视域下商标共存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展望 知产前沿
2026-07-31
0
导读:更多知产原创,请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

目次

一、商标共存概述及现有制度安排
二、商标共存的主要类型及行政、司法实践
三、域外商标共存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
四、商标共存制度的完善路径
五、结语

商标共存是市场常见现象及确权侵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新《商标法》虽强化私权保护,但未明确共存的法律性质及认定标准。本文结合国内外实践,剖析共存规则与认定分歧,揭示实务困境。文章主张在注册取得制下,应优先尊重意思自治,综合主观动机、标识附加情况及混淆可能性进行认定,并以公共利益为兜底。同时,建议细化混淆认定规定,优化审查模式,引入协议模板,完善先用权制度,构建配套机制以防范权利滥用,平衡商标权人、消费者与市场秩序,推动商标共存制度规范化。

关键词:商标共存 商标混淆 相对事由 意思自治 公共利益

商标共存概述及现有制度安排

商标作为核心无形资产,其区分来源功能衍生出禁止混淆规则。然而,不同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同类或不同类商品服务,且互不干扰的“商标共存”现象成因复杂,不宜一刀切干预。

新《商标法》调整总则第一条,将保护专用权置于加强管理之上,强化私法属性,倾向于依赖私益救济而非公权干预,这为基于意思自治的共存共识提供了空间。但实践中,驳回复审及司法程序对共存协议效力认定趋严,导致当事人成本高企且结果难测。

新法微调第三十条“相对事由”,删除模糊表述并拆分条文,扩大参照范围至申请阶段,强化申请人义务。若不构成混淆,新旧商标相同或近似未必侵犯在先权利,共存仍具现实可能。此外,2013 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确立的先用权制度在新法中未作调整,允许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客观共存提供法律依据。但在注册制下,公权力部门通常在审查阶段即否定与现存注册商标冲突的申请,迫使申请人另辟蹊径。

商标共存的主要类型及行政、司法实践

我国商标共存主要包括先用权共存、历史共存、协议共存三种合法类型,以及因审查疏漏造成的非法共存,各类认定标准差异显著。

(一)先用权共存

先用权共存基于 2013 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旨在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既有利益。其核心要件为“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获准后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例如“蚂蚁搬家”案中,长沙字号因早于成都商标注册且具知名度,被认定符合先用权,附加地域标识后可继续使用。但“一定影响”举证门槛较高,需结合使用时间、宣传投入等综合证明,致使部分善意使用人难以主张权利。

(二)历史共存

历史共存源于历史传承、地域分工或长期共同使用,相关公众已形成稳定认知,应予重点保护。最高院明确,对高知名度且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共存,应尊重市场格局,不得轻易撤销。典型如“鳄鱼”案,法新两家公司因历史原因长期使用近似商标形成不同消费群体,最高法认可其合法共存。此外,因早期审查疏漏导致的共存,若双方长期善意使用形成稳定格局,法院亦倾向认可其效力以维护市场秩序。

(三)协议共存

协议共存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自愿协商达成共存合意。关于其效力,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 否定说:早期观点认为共存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协议可能增设公众信息壁垒,削弱创新积极性,变相鼓励投机。但该观点忽视了民法意义上的权利处分属性。

2. 肯定说:主张“法无禁止即可为”,充分尊重意思自治。认为行政及司法阶段应从宽审查,鼓励多元解纷。此观点虽利于资源配置,但可能突破《商标法》防止混淆的底线。

3. 混淆排除说:视共存协议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初步证据。但在 2021 年后,仅凭协议难以被采纳,需详细论证功能、渠道、对象等方面的区分,举证难度加大。客观上,若无混淆风险本无需协议,仅凭主观容忍排除混淆略显牵强。

4. 多因素分析说(主流观点):共存协议非绝对有效,需综合意思表示真实性、客观混淆可能性、公共利益影响、主观动机及是否附加区别标识等因素判断。

  • 意思表示:协议须真实合法,无损害第三方利益情形。在无欺诈胁迫下,通常认定为理性决策的真实意思表示。
  • 混淆可能性:需结合商标相似性、商品类别、显著性及知名度判断。若协议过于宽泛未做区分,或涉及低价快消品易致混淆,协议可能无效;反之,如高价定制产品(电梯案),消费者注意力高,共存更易被认可。主观恶意(如攀附商誉)也是关键考量。
  • 公共利益: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为标准,若自治收益大于成本则允许。涉及公共卫生、环保、垄断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如药品案)的共存协议,因违背公共利益而无效。

(四)实务数据

数据显示,涉及商标共存协议的案件占比逐年走低,2024 年仅占知产案件的 0.9%。因审查趋严及认定因素多元,立案量及成功率持续下降。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效力、混淆判断及先用权范围,暴露出制度规则的模糊性。

域外商标共存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

(一)欧盟

欧盟虽属注册制,但审查环节不主动检索相对事由冲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后果。注册后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可提出异议。其立法精神尊重意思自治,允许在先权利人概括授权,体现了对共存协议的包容。

(二)美国

美国实行先使用原则,《兰哈姆法》对共存协议持宽松立场。除非有明显混淆、恶意串通或损害公共利益,公权力部门通常不否认协议效力,并明确同意注册人可豁免在先使用限制。

(三)日本

日本《商标法》明确共存合法性,创设“区别标注义务”与“授权撤回权”。前者要求附加标识避免混淆,后者允许权利人在对方不正当使用时撤回授权。该机制兼顾自治与防混淆,平衡双方利益。

综上,域外经验共性在于以私权自治为基础,以混淆认定为核心,弱化公权干预。我国虽需遏制恶意注册,但也应吸收有益经验,构建主动审查适度弱化、意思自治有力保障、混淆标准细化的共存制度。

商标共存制度的完善路径

新《商标法》强化私权保护,多数情形下应遵循意思自治,不宜过度干预。针对当前立法空白及认定难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细化混淆认定规定

明确共存协议效力审查规则,细化多因素判断标准。对涉及公共安全商品从严掌握,对专业壁垒商品从宽把握;对已形成长期稳定格局或特殊渊源的商标,可推定不构成混淆;区分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的认定标准,增加结果可预测性。

(二)优化审查模式,引入协议模版

在恶意注册治理初见成效背景下,可仅对涉及公共利益情形主动审查,推定共存协议有效。引入标准化协议模板,明确商品、地域、区别标识等要素,预留争议解决空间,降低缔约成本。

(三)完善先用权制度

建议取消“有一定影响”的限制,降低善意在先使用人保护门槛,特别关注非遗、老字号等历史传承品牌。明确“原有范围”界定,允许在原类别内合理扩大规模及跨区域销售,促进商誉积累。

(四)构建配套机制,防范混淆与权利滥用

建立商标共存信息公开平台,保障公众知情权并发布指导案例。在异议及复审程序中设置磋商期,鼓励达成合意。坚持主观善意前提,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及虚假共存协议,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减轻举证与维权负担减小诉累

针对“谁主张谁举证”导致的高成本问题,建议在特定场景下适用依职权主动调查程序。通过公权力介入辅助取证,切实保障合法权利人权益,压缩不法商标生存空间。

结语

商标共存是平衡权利冲突、回应市场实践的核心制度。在《商标法》强化私权属性的背景下,完善共存制度不仅是化解冲突的路径,更是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通过细化规则、优化审查、完善先用权及构建配套机制,可实现商标权人、社会公众与市场秩序的三方平衡。随着商标生态优化,规范化的共存制度将助力降本增效,防范混淆风险,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熊文聪《老字号的商标保护——从“稻香村”案切入》,载于《知产前沿》2025 年 3 月 10 日
【2】摩知轮《论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商标共存协议主体为视角》,2024 年 5 月 13 日
【3】叶悦《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4 年 06 期
【4】吴赛《商标共存正当性分析及我国商标共存的完善》,载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1 年 14 期
【5】刘美璇《商标共存协议效力认定规则的完善》,载于《楚天法治》2026 年 02 期
【6】骈梦《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载于《河南科技》2024 年 02 期
【7】高婷《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研究》,载于《法学》2024 年 05 期
【8】刘晓军《商标淡化的侵害对象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2 年 01 期
【9】黄香梦圆《从“权利滥用”到“意思自治”:商标共存协议的司法规制困境与出路》,载于《中华商标杂志》2026 年 1 月
【10】姚愔怡《构建我国<商标法>中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中国经贸导刊》2017 年 11 期
【11】余龙《共存商标双重禁用权冲突的对内效力问题研究》,载于《知产力》2025 年 5 月 15 日
【12】田雅楠《商标共存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影响》,载于《中华商标杂志》
【13】徐嘉颖《我国商标共存法律制度的法理逻辑与建构完善——基于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载于《争议解决》2024 年 06 期
【14】杜颖《<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对理由审查条款评注》,载于《知识产权》2024 年 10 期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 00757 号
【2】参见(2008)民提字第 52 号
【3】《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参见(2018)最高法行再 134 号
【5】参见(2020)浙 10 民初 89 号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7】参见(2022)京行终 1318 号
【8】孔祥俊《协议型商标共存的底层逻辑与制度构建——<商标法>第 30 条的适用和修订》,载于《知识产权杂志》2025 年 1 月 23 日
【9】同 7
【10】参见(2014)高行 (知) 终字第 3570 号
【11】曾凤辰《论知识产权领域意思自治的正当性》,载于《知识产权》
【12】参见北高(2012)高行终字第 703 号
【13】参见(2025)京行终 9619 号
【14】潘笑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共存协议效力认定中的适用》,载于《法学》2024 年 07 期
【15】参见(2016)京 73 行初 6177 号
【16】参见(2014)佛中法知名终字第 65 号
【17】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3 条
【18】参见(2019)最高法行再 245 号
【19】参见(2018)最高法行再 100 号
【20】参见(2017)最高法行申 3845 号裁定书
【21】参见(2019)最高法行申 3845 号裁定
【22】易继明《商标如何共存?》,载于《新华月报》2025 年 03 期
【23】何薇等《企业视角下商标共存的可行性分析与建议》,载于《中华商标杂志》2025 年 06 期
【24】王太平《商标共存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载于《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 03 期
【25】李丽芳《日本商标共存制度的借鉴》,载于《中华商标杂志》2025 年 08 期
【26】冯超等《商标<共存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探究》,载于《知产前沿》2023 年 11 月 9 日
【27】参见北高(2018)京行终 1190 号行政判决书
【28】王莲峰,包雪颖《欧盟和德国商标确权程序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1 年 06 期

作者:孙宇靖
编辑:Sharon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8582
粉丝 0
知产前沿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16.9k
粉丝0
内容8.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