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出境入境管理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41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已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经国务院第 9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建立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
国家将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外交、文旅主管部门及驻外机构需根据目的地战争、治安、灾害及疫情等形势,及时发布安全提醒。中国公民应关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高风险区域。
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证件及边检时,须提醒拟前往高风险地区的公民加强防范;对风险等级最高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区,必要时将劝阻公民前往。
严格审核申请事由与材料真实性
出境入境人员的事由必须真实合法。移民管理及签证机关有权核实身份与事由,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及电子数据,相关人员须予配合。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者,机关有权拒签证件或不准其出入境。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出境措施
中国公民限制出境情形
因骗取证件或非法出入境受行政拘留者,可被决定 6 个月至 3 年内不准出境。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经核实后可被决定回国之日起 6 个月至 3 年内不准出境。违反出口管制及技术进出口规定,危害产业或技术安全者,商务等主管部门可决定不准其出境。
外国人限制入境情形
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或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者,可被决定 1 年至 5 年内不准入境。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刑事处罚,或因骗取证件、非法出入境受行政处罚者,可被决定 1 年至 5 年内不准入境。被列入反制清单或不可靠实体清单者,将依法采取不予签发证件或不准入境措施。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决定机关须书面告知事实、理由及救济途径。
规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机构须在设立 15 日内备案,现存机构需在规约施行 90 日内完成补办。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服务机构准入条件
从业机构须依法设立,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拥有专业人员、资金及场所,并建立包括数据安全在内的健全管理制度。直接服务人员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记录。从事出境中介还需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严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此类服务。
监管与保密义务
移民管理机构将联合外事、教育、商务等多部门建立监管制度,依法公布违法信息。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划定中介服务红线与法律责任
禁止性行为
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办证;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组织跨境违法犯罪;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对于公职人员违规办理外国国籍或永居资格的委托,机构不得办理并须上报。
处罚标准
个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者,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单位违者处 1 万至 5 万元罚款,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未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 1 万至 5 万元罚款并吊销证照。个人非法从业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扰乱管理秩序的机构,视违法所得情况处以相应倍数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直接责任人处 1 万至 5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部门协同与社会监督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将加强在权益保障、风险防范及中介管理方面的协同。移民管理机构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移送案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执行大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时,须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指驻外及口岸签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