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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刑事风险防控|医药行业税务类犯罪问题分析

医药刑事风险防控|医药行业税务类犯罪问题分析 合规周知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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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一、明确非法出售、虚开发票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 14 个罪名定罪量刑情节作出规定。重点调整了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标准,如提高逃税罪的入罪数额门槛。针对假发票泛滥及虚开猖獗现状,《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伪造、非法出售、购买及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二、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打击范围。本罪核心在于打击利用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功能的虚开行为。对于仅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契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精神。

三、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

1. 确立“阴阳合同”为逃税手段
《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针对近年来文娱领域等地发生的通过隐匿收入、分解财产进行逃税的恶劣案件,该规定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2. 细化骗取出口退税表现形式
面对骗取出口退税多发态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 8 种具体表现形式,划定法律“红线”,为从严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明确指引,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四、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为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并鼓励改过自新,《解释》优化了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延长补税期限: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延伸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且包含经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期限,避免因期限过短导致无法补救。

2. 刑事诉讼中从宽: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若能积极补税挽损且单位有效合规整改,可依法从宽处理。情节轻微者可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显著轻微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3. 强化税务行政前置:规定若税务机关未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履职,防止失职渎职。

五、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

《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自然人犯罪标准执行。同时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杜绝处罚真空。此外,《解释》还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知名药企因视同销售补税超 3 亿元

2024 年 3 月,某上市药企披露,其在接受 2020 年至 2022 年度税收辅导时,因独立纳税门店房租等经营费用由总部统一签订合同,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该企业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约 2.33 亿元,滞纳金约 0.77 亿元,合计超 3 亿元。此次税务辅导不涉及行政处罚。

案例二:药企十年前虚开遭追溯,补罚近三亿

哈尔滨某药企因涉嫌 2014 年虚开发票和偷税,于 2024 年 1 月收到处罚告知书。该企业通过低价购入、高价售出,并利用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形成资金回流。十年后,该企业最终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总计超两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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