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旨在从源头铲除商业贿赂土壤,提升医药领域治理效能。《指引》共四章 49 条,构建了涵盖总则、体系建设、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处置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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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终端销售合规重点
《指引》明确,医药企业在依托零售药店(含网络销售企业)开展推广时,须通过签订协议、确保活动合法、准确记账等方式防范风险。随着监管深化,药店零售终端已成为商业贿赂治理的关键环节。企业应重点识别并防范以下三类行为:
1. 禁止以现金回扣等利益诱导零售终端在采购、陈列、推销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获取不公平交易机会。
2. 禁止与零售终端串通,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取处方信息;禁止利用终端统计处方量并向医疗机构或人员输送利益。
3. 禁止以不当利益影响网络零售企业员工的产品调配、处方审核及防止处方重复使用。
以下为典型违规案例及法律评析。
案例一:CSO 给予药店销售人员好处费以提升销量
某 CSO 公司与山西药企签订推广协议,负责上海药店渠道药品推广并按销量收取服务费。为提升销量,该公司认为药店店员推荐对消费者决策影响巨大,遂与部分店员口头约定:优先推荐目标药品,并按每盒 5 至 40 元标准事后支付好处费。
2021 年 1 月至 12 月间,该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向 5 家药店的店员支付好处费共计 145 人次,总金额 13095 元。由此获得的推广服务费为 19015.95 元。涉事店员未将款项上交药店,药店对此不知情。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9015.95 元,并处罚款 30 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且员工行为视为经营者行为。本案中,CSO 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向店员提供好处费,构成商业贿赂。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可能穿透至委托方,导致医药企业连带受罚。
案例二:连锁药店借销售活动收受医药公司回扣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3 月,温州某连锁药房通过组织晒单、加提、认购及销售指标等活动,收受 16 家主体非法利益超 26.16 万元,形式包括返利红包或直接收费。2024 年 7 月,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 26.16 万元,并处罚款 12 万元,合计罚没 38.16 万元。
案例评析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本案中,药房通过特定活动收受返点,属典型回扣型商业贿赂。
需区分的是,并非所有折扣或佣金均违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可明示方式支付折扣或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唯有“明示且入账”的收支才被视为正常商业行为,否则即构成商业贿赂。
案例三:零售药店贿赂医生引流处方
杭州某大药房购入某抑菌剂并在医院周边独家高价销售(进价 35 元,售价 178 元)。其中 363 次销售系通过处方引流实现:该药房负责人授意医院医生陈某在处方笺上手写该产品名称并备注药房信息,误导消费者以为该消毒产品为必需药品。
涉事双方承认存在每年 1 至 2 次的吃请利益输送。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2023 年初,当地监管部门对该药房处以 10 万元罚款。
案例评析
部分药店通过与药企合作,向医生输送利益以换取处方指定,进而获取提成,此本质为商业贿赂。
虽然国家允许处方药流向零售市场(除特殊药品外),但《处方管理办法》严格规定:医师开具处方须使用通用名,不得推荐特定厂家或指定药店。任何违反此规定的推荐行为,若伴随利益输送,均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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