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委托推广暗藏商业贿赂
据“信用中国”披露,安陆市监局查处一起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案。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湖北明某医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明某医药”)与湖北省秀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秀某服务”)签订外包协议,委托后者在广东省推广“间苯三酚”产品。尽管协议包含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但双方约定按销售额的 5% 结算服务费,并由明某医药提供推广资金,为后续违规行为埋下隐患。
违法事实:学术会议变味,多重利益输送
借学术会议之名行贿赂之实
2021 年 8 月 7 日,秀某服务公司在广东湛江雷州市某酒店举办“间苯三酚”推广沙龙,邀请当地医师参会。活动中,该公司向讲课人支付讲课费 2 万元、礼品费 3 万元、交通费 5000 元、设备租赁费 4500 元、资料费 2000 元、餐饮费 2.75 万元及广告宣传费 1000 元,涉案费用合计 9 万元。受此影响,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雷州市某医院购进该产品金额达 113 万元。
口头约定赞助费,打通销售渠道
2021 年 9 月,为利用广东某医药公司的渠道资源,秀某服务公司与该公司达成口头约定(未签合同),并支付赞助费 8.8 万元。在此期间,广东某医药公司销售相关产品金额达 176 万元。综上,秀某服务公司通过讲课费、礼品费及赞助费等名义,累计支付贿赂款 13.6 万元。
整体交易规模与获利情况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明某医药为获取上述两家单位的销售机会,实现销售总额 289 万元,并按 5% 比例向秀某服务公司支付推广服务费 14.45 万元。
处罚依据:违法所得精准核算
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工商总局规定,违法所得应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及已缴税费。经核算,秀某服务公司在违法期间应缴税费 708.05 元,合理直接支出(含部分讲课、交通、餐饮等费用)共计 4.2 万元。扣除上述两项后,认定其违法所得为 101791.9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针对经营者贿赂他人的行为,监管部门决定对涉事企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两家公司双双受罚
安陆市监局责令明某医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14.2 万元,上缴国库。
责令秀某服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01791.95 元;2.罚款 30 万元;3.以上罚没款合计 401791.95 元,全部上缴国库。
(文中图源信用中国官网 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