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23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青岛税务机关协查函。函件指出,2019 年至 2020 年间,青岛 L 劳务公司向泰安 S 公司开具大量“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请求核查。
案件调查
S 公司主营岩盐开采及工业盐产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年营收稳定。稽查人员通过税收征管及发票电子底账系统调取数据,发现以下关键疑点:
(1)发票金额巨大且已抵扣:2019 至 2020 年,S 公司从 L 劳务公司取得 195 份劳务费专票,涉及金额 1837.62 万元,并已全部抵扣。
(2)人员重合度异常:比对 S 公司正式员工花名册与 L 公司派遣名单,发现两者完全一致。S 公司正式员工被重复列为劳务派遣人员。
(3)工资发放双重来源:S 公司员工每月收到两笔工资,分别来自 S 公司和 L 公司。经核实,员工仅与 S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 L 公司无实际雇佣关系。
案件结果
经查实,S 公司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及拆分工资手段逃避纳税。税务机关最终定性该行为为偷税,责令 S 公司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案件执行完毕,相关款项均已入库。
案例简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偷税与违反劳动法于一体的复合型违法案件。
首先,S 公司接受 L 公司虚开的 1837.62 万元劳务费专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若以此抵扣税款达到少缴目的,即构成虚开发票及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合法劳务派遣需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且用工比例不得超过总量 10%。S 公司将正常用工伪装成劳务派遣,既扰乱了劳动用工秩序,也损害了国家税收管理体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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