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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落地:离岸信托全面征税

重磅新规落地:离岸信托全面征税 纵横企业服务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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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唯有全流程合规搭建、常态化申报管理,才能在全球监管趋严的环境下,长久守护家族财富。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以下简称“《公告》”)。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性明确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及终止全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


新规确立穿透式征税原则,信托不再被视为税收“递延载体”。无论架构如何设置,设立人、受益人乃至受托人均被纳入征税范围。这标志着境外信托避税空间实质性收窄,高净值人群的跨境财富管理逻辑将迎来深度重构。

核心要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税务居民在境外(含开曼、BVI、香港新加坡等地)设立的信托,其装入财产、存续收益及终止清算所得,均须按 20% 税率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环节的征税规则

《公告》采纳“全透明流派”征税逻辑,无视信托法律形式,直接穿透架构。信托项下相关收入视同设立人个人所得,按 20% 税率征税。征税范围覆盖财产装入、存续收益及终止清算全流程。

01


设立环节——将财产装入视为转让

认定逻辑:中国税务居民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为“财产转让”。

计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市场公允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关键影响:纳税义务在装入当年触发,不以分配为前提。例如,2015 年以 2000 万元购入的股权,2026 年以 1 亿元装入信托,需就 8000 万元增值部分缴纳 20% 个税(1600 万元)。

02


存续环节——收益无论分配均需申报

核心规则: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租金等收益,无论是否分配,设立人均需按年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03


终止环节——清算所得全额征税

基本规则:信托终止或清算时,分配给居民个人的财产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或居民转为非居民的,均以死亡日或身份转变日为清算日,就视同清算收益纳税。

避免重复征税:设立时已缴税的增值部分不再重复计算;但存续期间积累的未税收益将在清算时一并纳入。

完整申报时限与 90 天合规窗口期

各类场景申报时间要求 - 居民个人

1. 资产装入信托:次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完成申报;

2. 信托年度收益:每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所得;

3. 信托清算结束:次月 15 日内申报;

4. 委托人去世或转为非居民身份:次月 15 日内由受托人或本人申报。

若因信托终止或设立人死亡导致缴款困难,可向税务机关备案申请 5 年分期缴纳,仅延长周期,税款总额不减免。

历史追溯过渡期

针对存量离岸信托设置 90 天补报窗口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1. 2023.1.1—2025.12.31 装入资产产生纳税义务,90 日内补缴免收滞纳金;

2. 2026 年之前信托存续收益,统一按股息、利息、红利申报,同样免滞纳金;

3. 逾期未补缴将加收滞纳金;存在偷逃税行为者,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 0.5—5 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过渡期仅豁免滞纳金,欠缴税款必须全额补齐。

几个容易被忽略的重要细节

细节一:非居民个人的信托也受约束
《公告》适用范围不限于中国税务居民。若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且包含境内财产,涉及该部分财产的转让所得仍需在中国纳税。此外,即便持有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只要“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仍将被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纳入管辖。


细节二:“视同分配”堵死间接获利通道
若非居民信托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担保、借款或代付费用,税务机关将视同该居民个人已获得收益分配,须按 20% 税率纳税。此规则旨在防止通过“借款不还”等方式隐性获利。


细节三:股权信托的估值难题
离岸信托底层资产若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其“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标准尚未统一,可能成为未来税务争议焦点。建议在资产装入前取得第三方独立估值报告,作为合规必要步骤。

三个实操建议

01


90 天窗口期是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出口”

凡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后向离岸信托装入财产,或此前已设立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收益的,即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止,均为补缴税款且免收滞纳金的窗口期。一旦错过,后续滞纳金与罚款将显著增加。建议立即对存量离岸信托开展全面合规审查。

02


重新评估离岸信托的整体架构成本

过去,离岸信托持有成本主要为设立费及管理费,税负可忽略。新规实施后,每年需额外缴纳存续收益 20% 的个税。以年化回报率 5%-7% 为例,扣除所得税后净收益降至 4%-5.6%,再减去管理费,税后表现可能不及境内资产配置。


这迫使家庭重新审视设立初衷:若为传承与保护,离岸信托价值尚存,但须纳入 20% 税收成本考量;若主要为税务优化,其优势已大幅缩减甚至归零。

03


不要把境内家族信托当成“免税替代品”

有观点认为“离岸不划算可转境内信托”,但需注意:境内家族信托暂未征税并非享有免税待遇,而是规则尚未明确。监管层不可能长期保持沉默,《公告》确立的穿透征税逻辑未来延伸至境内信托只是时间问题。此外,境内信托还存在适用 5%-35% 累进税率的风险,大额信托实际税负可能反而高于离岸架构。

2026 年 21 号公告标志着国内离岸信托正式迈入规范化、透明化的税务监管新阶段。该政策并非否定合法跨境资产配置,而是在合规与避税之间划定清晰边界。对持有海外股权、离岸现金及境外不动产的企业家与高净值人群而言,未来的跨境财富布局须同步考量内地个人所得税、外汇管理及继承等多重法规。


唯有全流程合规搭建、常态化申报管理,才能在全球监管趋严的环境下,长久守护家族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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