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等规定,现就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无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则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定。
二、纳税申报期限
1. 财产装入环节:居民个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应在次月 15 日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纳。
2. 持有收益环节:居民个人应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上一年度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纳;若受益人包含居民个人,该居民个人应在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缴纳。
三、申报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报时需填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或 B 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分配资料等。
首次申报附加资料:包括离岸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外文资料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信托终止:居民个人或取得财产的居民个人应在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相关申报表及收益分配资料。
2. 身份转换: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在转变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报送清算相关报表及期间收益资料。
3. 继承情形:居民个人死亡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由受托人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承继人应按规定申报。
4. 多人装入:两个及以上个人装入同一信托的,分别申报;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按规定申报。
五、分期缴税政策
符合特定情形(如信托终止、身份转换等)且缴税存在困难的,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准予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逾期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六、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依法抵免境外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时,应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七、受托人义务与法律责任
受托人应准确核算信托运营收益及分配情况,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申报缴税或中介机构违规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处罚。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装入财产的,需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补报信托设立年度及 2025 年度的相关报告表及历年财务报表等资料。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离岸信托个税征管要点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税务总局发布本公告,进一步细化征管流程,明确纳税义务。
一、政策背景
旨在规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配套财税公告,明确申报路径与资料要求,确保税法有效实施。
二、主管税务机关判定规则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 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
- 境内财产所在地;
- 境内经常居住地。
案例说明:
- 例 1:纳税人 A 控制境内甲地企业,将境外股权装入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甲地税务局。
- 例 2:纳税人 B 无境内经营实体,但持有乙地房产,将关联境外财产装入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乙地税务局。
- 例 3:纳税人 C 无境内经营及财产,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现金装入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丙地税务局。
注:2025 年度已完成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继续以原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机关。
三、办税渠道
鉴于业务复杂性,初期纳税人需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将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四、申报资料清单
根据不同纳税人身份及信托状态,需提交对应的申报表、明细表、年度报告表及佐证材料(如信托协议、财产清单、财务报表等)。外文资料必须附带中文翻译。
五、分期缴税实操
针对信托终止等大额税负情形,允许 5 年分期缴纳。纳税人须在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备案。
案例说明:纳税人 D 于 2026 年 11 月终止信托,12 月因资金困难申请分期,获批后可在 2026 年 12 月至 2031 年 11 月间分 5 年均匀缴纳税款。
六、境外抵免与受托人责任
居民个人境外已缴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依法抵免。受托人负有核算收益、协助申报的法定义务。对不遵从规定的纳税人、受托人及违规中介,税务机关将依法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