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2026 年 7 月 24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咨询总结》(“《咨询总结》”),宣布采纳全部改革建议。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六次修订(“《指南修订》”)即日起正式生效。
此次改革旨在提升资本市场吸引力并应对国际竞争,核心涵盖非公开递表机制、不同投票权(WVR)架构、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财务汇报准则及特殊章节路径选择等领域。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所有新上市申请人全面适用“非公开递表”机制
本次修订取消了以往仅限特定类型(如第二上市、18A 生物科技及 18C 特专科技公司)的限制,将“非公开递表”资格全面放开至所有新上市申请人。
现行规则要点:
- 新上市企业无需事先审批,可自主选择以非公开形式递交 A1 表格,在通过聆讯前暂不公开招股书草案及敏感商业数据;
- 为防止滥用,联交所升级退回机制:若申请被退回,将公开所有参与机构名称、角色及退回原因。
新旧规则对比
监管规定
过往规定
新修规定
保密递表适用范畴
仅限合资格第二上市申请人、18A 及 18C 章节公司等特定类型。
全面扩展至所有新上市申请人,无需提前申请或预审。
退回机制公示范围
上市申请被退回时,仅公开保荐人名称。
公开全体参与申请准备工作的专业机构名称及角色,并注明退回原因。
针对上市申请失效后再次递交的情形,新规明确划分如下:
|
就已失效的上市申请,申请人选择了: |
再次呈交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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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的 3 个月内 |
失效日期的 3 个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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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申请 |
须以公开申请方式再次呈交 |
可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再次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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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申请 |
可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再次呈交 |
此外,新规明确了信息泄露的处理方式:生效后,即使非公开申请因故提前为外界知悉,联交所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前公开招股书草稿。但需注意,未经授权的宣传仍可能导致审核暂停或上市推迟。
“不同投票权”(WVR)架构门槛大幅下调并优化认定标准
为助力创始人巩固控制权并吸引中型成长型创新企业,本次修订对 WVR 架构的财务门槛、持股比例及适用行业进行了全面优化:
1. 财务资格门槛大幅下调(“二选一”)
- 纯市值路径:上市预计市值由 400 亿港元下调至≥200 亿港元;
- 市值兼顾收入路径:由"100 亿市值 +10 亿收入”调降至≥60 亿港元市值且最近一财年收入≥6 亿港元。
2. 投票权比例与持股占比优化
- 高投票权上限:上市预估市值≥400 亿港元的中大型企业,不同投票权比例上限提高至 20:1;市值<400 亿港元的中型企业维持 10:1 不变;
- 经济利益占比放宽:若创始团队不同投票权持股份额上市时价值≥40 亿港元,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可由 10% 放宽至≥5%。
3. 创新产业认定标准全面放宽
不再唯“硬科技/R&D"论,细分为两条路径:
- 路径 A(新科技路径):采用新颖科技或对其核心业务新颖性有重要作用的科技;
- 路径 B(新业务模式路径):成功经营依赖于核心业务中使用的新业务模式(不一定借助科技),且业绩记录期收入复合年增长率达 30% 并处于同业领先地位。若借助科技,该科技无需具备新颖性。
US GAAP 会计准则适用范畴拓宽及海外第二上市门槛降低
为消除跨境合规障碍,加速中概股回归及吸引跨国企业,联交所推出以下措施:
1. US GAAP 适用范畴大幅拓宽
允许采用美国会计准则的范畴拓展至:(i) 美国上市母公司之附属公司,以及 (ii) 在美业务比重显著的企业。若相关公司后续从美股摘牌,可继续沿用原准则,无需强制转回 HKFRS 或 IFRS,从而削减双重审计与合规开支。
2. 调降海外第二上市财务门槛(针对同股同权企业)
- 具备 5 年良好合规记录者,市值门槛设定为≥30 亿港元;
- 具备 2 年良好合规记录者,市值门槛降至≥60 亿港元。
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可自由选择上市路径
针对已实现商业化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即便财务指标已达主板常规标准,仍可自主选择按主板第八章、18A 或 18C 章节申请上市,沿用最契合行业特性的披露框架。
对于新规生效前已根据主板第八章递交且有效的申请人,若拟改按第 8A 章、18A 章或 18C 章重新定位,可直接向联交所提出修订申请,无需撤回重递。联交所已在《指南修订》中创设“合资格特专公司”定义并提供特别指引。
总结
联交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上市机制灵活性和多样性的重要一步。本次改革作为“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一阶段成果的落地,为拟赴港上市企业带来了更充裕的隐私保护空间、更灵活的股权安排以及显著拓宽的海外发行人上市通道,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全球首选上市地的竞争力。
蔡亦展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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