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征管事项公告(15 号公告),首次系统构建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个税征管框架。
离岸信托的税法穿透触及信托法“所有权转移”的基础原理。当税法将委托人认定为实质所有人时,如何界定穿透边界并平衡税收公平与信托制度保护?本文从制度逻辑、执法实践和合规指引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并提出“控制权保留、收益归属、经济实质”三重防线框架,为判断穿透正当性提供可操作的分析工具。
新规出台的制度背景与核心规则
一、信息透明化的制度基础
离岸信托税务穿透建立在跨境信息透明化基础之上。OECD 于 2023 年推出 CRS 2.0,核心变化包括:强化穿透至最终受益人并进行实质审查;扩大交换范围至加密资产及多重税务居民信息;细化申报内容涵盖资金流水与收益明细。
中国自 2018 年启动 CRS 信息交换,截至 2026 年已与超 100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机制。2026 年初,开曼、BVI 等属地已按 CRS 2.0 标准采集数据。数据显示,2026 年 1 至 5 月居民境外收入补缴税款约 130 亿元,个税同比增长 12%,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增长 17.9%。
二、21 号公告的核心规则
1. 穿透的对象
公告定义的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该定义不要求财产来源或受益人身份必须为中国,且涵盖基金会、私人信托公司等具备信托实质的安排。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除外。
2. 穿透的时点
21 号公告确立“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穿透时点,统一适用 20% 税率:
设立时:定性为“财产转让”,触发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穿透至居民个人。
存续时:无论收益是否分配,居民个人均须按年申报。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类核算,不得互抵,信托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此规则改变了传统架构下“不分配不征税”的逻辑。
终止时:居民个人终止信托按清算收益计税;转为非居民个人时,以转换日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穿透的追溯
存量信托未缴税款处理分两类: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三年,金额较大者可延长;2025 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人需在公告实施起 90 日内缴纳,宽限期内免收滞纳金。
三、认定纳税主体的五个维度
21 号公告明确纳税主体认定以“谁实际控制财产”为标准,而非名义持有者:
四、穿透的规范依据
穿透识别机制基于现行税法反避税规则。“实质重于形式”是核心理念,应用于代持架构穿透及整体居民化监管。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扩展至个人,若信托下层持有避税地公司且缺乏合理经营需求,未分配利润可被“视同分配”。21 号公告基于“所得发生”原则征税,区别于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一般反避税逻辑。
“离岸信托”典型执法场景与穿透边界分析
税务机关在真实场景中如何运用规则?穿透的正当性边界何在?需结合执法实践考察。
一、执法实践演进
中国税务机关对离岸信托的穿透审查已从个案执法转向系统性行动。2025 年初上海率先启动专项核查,2026 年多地跟进。21 号公告发布标志着监管进入“制度规范”阶段。
公告发布前,执法依赖一般反避税规则,依据相对薄弱;公告发布后,有了明确制度依据,执法重心转向“穿透程度”的判定。
二、典型执法场景
(一)红筹股架构下的离岸信托减持收益
这是最常见场景。境内实控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开曼公司股权并上市。税务机关重点考察两层:
1. 信托财产控制权的穿透。核心在于委托人是否保留过多控制权。触发情形包括:可撤销信托、保留投资管理权、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委托人兼任保护人等。
参考某房地产企业实控人案例,法院认定其保留投资决策权等核心权利,受托人沦为“傀儡”,据此批准接管资产。虽属民事纠纷,但其裁判逻辑对税务穿透中控制权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2. 经济实质的审查。核心在于下层公司是否具备经济实质。税务机关结合 CRS 信息进行模式识别,将"IPO 前短期设立、财产为上市公司股权、委托人兼任保护人、收益长期未分配”等特征作为风险清单。
(二)信托持有境外资产的股息、利息收入
过去全权信托下收益未分配难以征税。21 号公告规定:只要信托产生收益,即“视同”已分配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按年申报。此规则解决了收益归属难题,提升了征管效率。
(三)通过信托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多层嵌套叠加)
此类架构通常包含三层:离岸信托持有 BVI 公司,BVI 公司持有境内企业股权。税务机关需进行三层穿透:信托层判断实际控制权、BVI 层考察经济实质、最终判断收益归属。各层条件相互独立又影响,综合性强。
三、构建穿透边界的“三重防线”
穿透审查边界可归结为三个核心标准:
第一重:控制权保留的边界。依保留程度由强至弱分为:可撤销信托下的全面控制(穿透正当性最强);保护人机制下的有限控制(正当性居中);仅保留知情权而无决策权(正当性最弱)。税务机关应区分控制性质与程度,而非仅以存在保留为由穿透。
第二重:收益归属的边界。全权信托下受益人无既得收益权,穿透正当性较弱;固定收益信托下归属关系清晰,穿透正当性较强。公告第 12 条确立“间接提供经济利益”规则,若通过借款、担保等使受益人实质享有利益,可视同收益已归属。
第三重:经济实质的边界。若下层公司满足经济实质法要求(真实办公、全职员工、核心经营活动),其独立法人地位应受尊重,CFC 规则适用缺乏正当性;反之,若为空壳实体,穿透征税具有充分正当性。
综上,任何一重边界未被突破时,税法穿透审查的正当性均需谨慎斟酌。
争议焦点与制度反思
一、规则设计层面的争议
1.信托费用不得扣除的合理性。虽可防止虚增费用避税,但真实发生的管理费、律师费等正常运营成本不允许扣除,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2.追溯年限的弹性空间。“金额较大”标准及延长追缴条件尚不明确,带来税收确定性隐忧。
3.税收滞纳金起算争议。90 天宽限期后,滞纳金是从宽限期届满还是法定缴纳期限届满起算,需进一步明确。
二、执法适用层面的争议
4.代持与多层嵌套的穿透边界。需区分“避税安排”与“正常家庭财产安排”,可从持续时间、亲属关系、商业合理性等维度综合判断。
5.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实质认定是否需要听证、纳税人异议权等程序保障若缺失,将影响穿透审查的正当性。
合规实操指引
一、存量信托的 90 天整改窗口
存量信托纳税人须在 2026 年 10 月 22 日前完成以下事项:
第一步:全面梳理信托架构。确认信托类型、控制权保留程度、受益人名单及分配记录,重点关注委托人是否兼任保护人或保留关键权利。
第二步:评估设立环节未缴税款。计算财产增值部分,按 20% 税率估算。设立超 3 年的信托原则上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
第三步:汇总存续环节未分配收益。对 2025 年及以前年度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注意费用不可扣除,所得不可互抵。
第四步:准备申报材料。包括信托文件、财产清单及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受益人信息及境外完税证明等。
第五步:完成申报缴税。宽限期内主动申报免收滞纳金,逾期将面临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二、年度合规义务
申报时间: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汇算清缴期间。
申报方式:通过个税 APP 或扣缴义务人在“境外所得”栏目单独填报,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境外税收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税性质税款可依法限额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三、架构调整的合规方向
1. 控制权结构合规化。建议将保护人更换为独立第三方,移交投资管理权,仅保留知情权以降低穿透风险。
2. 下层公司经济实质建设。确保 BVI/开曼公司具备真实办公、人员及经营活动,避免被认定为空壳实体。
3. 收益分配合规规划。“延迟纳税”功能已失效,建议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分配,避免收益在信托层面过度累积。
4. 身份规划的局限性。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居民个人,单纯身份规划难以规避税收责任。
结语
21 号公告确立了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征税框架,配合 CRS 2.0 与金税四期,制度工具已趋完备。穿透的本质是在税收公平与信托制度保护、征管效率与税收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离岸信托的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功能在合规框架下仍有价值。税制完善旨在规范而非否定信托制度,境外税款抵免机制亦体现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平衡。
未来需持续关注:税法穿透与信托法独立性的协调、“实质重于形式”标准的明确化、以及跨境征税权的边界划定。制度完善方向包括细化费用扣除规则、明确追溯标准、补强程序性权利、深化 CRS 衔接及推动信托法修订联动。
对纳税人而言,主动合规、真实披露是降低不确定性的有效路径;对立法执法者而言,明确穿透边界有助于构建可预期的税收环境。穿透不应无限制,应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同时尊重信托的法律形式。
律师简介
吴诗阳
大成上海 合伙人
shiyang.wu@dentons.cn
吴诗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注册税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2012 年加入大成,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合伙人,大成上海消费与休闲行业组负责人。主要专业领域为:争议解决、税务、股权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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