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君合法律评论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1 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征管事项公告(15 号文),合称“新规”。新规首次系统规定了离岸信托在财产装入、存续、分配、终止及身份转换等环节的个税规则,原则上适用 20% 税率。对于红筹架构企业及其创始人而言,家族信托正式纳入境内税收征管体系,不再仅是私人规划事务。本文重点分析新规对红筹项目创始人及拟上市实体的深远影响。
一、三个课税节点与红筹项目创始人面临的难题
新规将离岸信托生命周期拆解为装入、存续、终止三个核心课税节点。对红筹创始人而言,难点不在于 20% 的税率,而在于纳税时点、计税依据及资金来源的确定。
1. 装入环节:视同销售与反避税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计税基础为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即使未获取现金对价,亦需按股份公允价值计算所得。
根据 21 号文,“装入”行为涵盖三个层次:
- 直接转移:个人直接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
- 间接控制:将财产转移至由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如红筹架构下的 BVI 持股公司);
- 实质重于形式:个人通过他人实施转移但实际控制或承担成本的,将被认定为实际装入人,直指代持及借道 SPV 等避税安排。
交叉适用风险:若通过 BVI 公司将拟上市公司股权装入信托,可能同时触发"7 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征税规定。此外,新规虽明确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但未细化核定方法。对于拟上市主体,采用融资估值、净资产还是评估值,结果差异巨大,实操中公允取值标准尚待明确。
2. 存续环节:税收递延失效与穿透征税
新规规定,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视为居民个人当期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传统“收益留存不分配”的税收递延安排彻底失效。
境外实体认定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境外组织即被认定为应税实体: 1. 被动类收益(股息、利息等)占利润总额 50% 以上; 2. 无实质性运营(无人员、无场地等); 3. 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 4. 生产经营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常规红筹架构下信托控股的 BVI 主体,因缺乏实质运营且所得源于分红,极易触发上述标准。更关键的是,顶层拟上市主体是否会被穿透?若创始人信托持有拟上市主体 25% 以上权益且无法证明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与实质经营,该主体盈利可能被穿透至创始人当期征税,带来持续性高额税负。
3. 终止与退出:清算式课税与分期限制
信托终止、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或居民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无人承继时,均需进行清算式课税,对全部增值一次性汇算清缴。
分期政策局限:仅信托正常终止、居民死亡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情形,可在备案后五年内分期缴税。居民个人身份转换及财产装入环节均不适用分期,须一次性足额缴纳。这意味着,即便创始人取得境外国籍,只要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不仅身份转换存在不确定性,一旦触发还将面临巨额一次性税款。
重复征税风险:虽然新规确立了税基衔接规则(已完税收益分配时不重复计税),但对于存续期已完税但未分配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时是否可调增原值尚无明确规定,存在年度完税与清算再次计税的潜在风险。建议在细则明确前,适度分配已完税留存收益以缓释压力。
二、90 日窗口:补税安排与信息集中申报
针对新规实施前已存在的离岸信托,设置了约 90 日的申报窗口(截至 2026 年 10 月 22 日左右)。窗口期内申报不加收滞纳金,逾期将面临追缴、滞纳金及罚款。
补缴范围:
- 装入环节:居民个人需补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底的应缴未缴税款;非居民个人需补缴 2023 年初至新规发布日的境内所得税款。值得注意的是,2023 年前的历史大额装入安排,税务机关仍可依据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
- 存续与分配:以 2026 年 1 月 1 日为界,此前存续期间的收益及分配给居民的所得,均需在窗口期内申报。
信息外部化风险:此次申报不仅是补税,更是底层项目信息的集中“外部化”。申报材料涉及信托协议、资产清单、财务报表、控制权安排等,需与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37 号文登记、银行 KYC 及 CRS 信息进行严格交叉核验。任何在主体身份、持股比例、资金流水等方面的数据冲突,都可能引发税务、外汇及信息披露的多重合规风险,直接影响 IPO 进程。
三、员工持股信托的合规不确定性
新规未对员工持股信托设置豁免条款。实务中,若员工仅为受益人而非委托人,目前暂无官方解释明确是否直接适用。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但在明确意见出台前,员工取得的相关收益仍应按现行股权激励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若员工持股信托的底层股份源自创始人划转,创始人可能被认定为资产装入主体,从而触发纳税义务。此类架构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尽早与税务机关沟通征管口径。
四、从个人纳税申报到项目共同底稿
新规将创始人信托纳入发行人同一套征管核查体系,对红筹项目产生深层影响:
- 管辖统一:信托涉税事项由境内主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与境内实体日常税务监管合并,历史数据将被交叉核验。
- 披露穿透:上市备案问询已从结构披露转向底层数据穿透,信托申报资料与上市披露文件需高度一致。
- 合规联动:税务、外汇、银行尽调共用同一套底层事实。关键信息冲突将导致多重合规风险,阻碍项目进度。
面对严密监管,红筹项目亟需建立具备全局视野的“共同底稿”,概括为“一张图、四本账”:
- 一张图:穿透至最终自然人的股权及信托架构图,清晰标注控制权路径、应税实体及实质经营依据。
- 四本账: 1. 主体身份与权利台账:厘清各方法律地位及资产装入主体身份; 2. 资产估值与时间台账:记录资产流转全流程及各节点估值凭证; 3. 年度收益与完税台账:归集存续期收益、分配及各类视同转让情形; 4. 跨境资金与外汇台账:确保资金跨境流动合规闭环。
五、结语
对拟上市或已上市红筹企业而言,创始人信托已不再是独立的私人事务。一旦涉及发行人股份或历史重组,便成为上市尽调必须处理的底层事实。项目团队的尽调思路需从单一的“信托穿透”升级为涵盖信托文件、税务申报、外汇登记和上市披露的全面“项目穿透”,以确保在日趋严格的跨境监管网络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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