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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3号(关于开展2025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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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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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制度》,海关总署决定开展 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是 2023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延伸。旨在掌握 2025 年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情况,为编制 2025 年投入产出表、供给使用表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为 2025 年我国境内从事进口活动的部分法人单位,具体调查对象名单见附件 1。

三、调查内容、表式及说明

调查核心内容为 2025 年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含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和复出口)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或主要去向。具体分类如下:

1. 一般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主要针对除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之外的其他进口货物,调查其最终使用及中间使用的金额比例。其中,中间使用部分将按照编表所需的产品分类进行分组。对应调查表表号为 617—1 表。

2. 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使用去向

主要调查保税物流货物进口后的流向,包括复出口、出区/出仓、区内转加工、区内转其他企业、区域间流转及存货等情况。对应调查表表号为 617—2 表。

详细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请参阅附件 2。

四、调查方法

调查对象需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在线填报。也可通过手机扫描附件 3 中的二维码进入系统填写。

五、填报要求

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如实、及时填报。对于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填报支持

海关统计部门将组织开展填报培训,解读调查背景、表式填报方法及具体要求,具体组织方式由所在地海关另行通知。填报过程中如遇技术或业务问题,可拨打海关服务热线 12360 咨询。

七、时间安排

数据采集阶段:2026 年 8 月 10 日至 21 日,调查对象登录系统完成 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表的填报。

数据处理阶段:2026 年 8 月 31 日前,海关总署完成数据采集、审核及更正工作,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

八、保密规定

海关对调查对象填报的数据严格保密,仅用于编制 2025 年相关统计资料。未经调查对象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无关方披露。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7 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开展 2025 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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