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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公告下的9810收入口径 应该如何

17号公告下的9810收入口径 应该如何 智周万物咨询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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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语"17号公告施行后,出口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需要单独填报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和出口代理费收入。

导语

随着"17 号公告”的施行,出口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需单独填报自营出口、委托出口及代理费收入。对于采用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的企业,合规核心并非强行将报关金额、退税销售额与平台成交额做成同一数字,而是精准识别交易主体,按不同税种与环节确认收入,并确保各套数据逻辑自洽、差异可解释。

一、核心结论:无需机械追求“三个数字相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以下简称"17 号公告”)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明确生产销售企业应就出口货物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及出口金额。

政策关键词在于“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公告并未规定海关报关金额、增值税出口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在每一期间或订单上必须绝对相等。

9810 业务具有“先离境入仓、后零售销售”的特性。由于离境与成交存在时间跨期,且报关价与最终售价受促销、退款、海外税费、运保费及汇率波动影响,金额差异属正常现象。真正的税务风险不在于差异本身,而在于无法合理解释差异来源。

二、判定逻辑:区分“实际销售方”与“代理方”

实务中简单将企业划分为“贸易公司”与“生产企业”并套用不同口径的做法已不适用。17 号公告及其解读强调“生产或销售货物的企业”概念:无论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只要企业是货物的实际销售方和真实货主,即应申报自营或委托出口对应的营业收入;仅从事代理出口且能准确报送委托方信息的企业,才主要就代理费确认收入。

判定顺序如下:

若代理出口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17 号公告明确规定,相应出口金额将被视同自营出口处理,由代理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

三、9810 模式下三类金额的职能定位

1. 海关出口申报金额:界定“货物离境价值”

9810 货物入仓时即办理出口申报,但此时未必已完成终端销售。该金额服务于出口监管与统计,基于申报时的交易资料确定。它是后续核对的起点,但不能直接替代平台实际销售收入。在备货出口、价格波动或发生退换货时,报关环节与最终销售环节必然存在时间与金额差。

2. 增值税及出口退(免)税金额:解决“退税核算”

依据 2025 年第 3 号公告,9810 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货物离境后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或预退税,后续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核算差异。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均需留存销售记账凭证、明细账等佐证资料,以证明“离境”事实与“销售”结果。

3.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收入实现时点”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货物仅调拨至海外仓未实现销售时,不宜因完成 9810 申报而机械确认零售收入;当平台订单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实际销售主体方应确认销售收入,并在预缴申报中归类为自营或委托出口收入。

四、平台销售额申报:能否直接按“不含 VAT 金额”?

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店铺主体即为实际销售方,且能清晰拆分商品价款、VAT、退款及平台费用,通常应以实际成交资料为基础,按会计准则确认不含流转税的销售收入。

企业不可直接将平台净打款金额等同于营业收入。平台佣金、广告费、物流费等属于费用项目,不得在总额法下直接冲减收入;退款、折扣、代扣 VAT 及汇率折算需分别处理。若法律上的卖方非店铺主体,还需结合合同安排、定价权及存货风险判断是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稳妥的合规路径是:由实际销售主体以平台交易数据为基础,按交易实质确认收入,并对 VAT、退款、平台费用及汇率差异分别留痕备查。

五、两种典型业务结构的申报逻辑

情形一:店铺主体、出口主体与实际销售方一致

企业所得税应以实际销售实现为基础确认收入。核心证据包括平台订单、退款记录及结算数据,严禁直接将平台净打款作为营收。增值税及退税按出口规则申报,并在 9810 预退税后结合实际销售完成核算。

情形二:店铺主体与报关出口主体不一致

首要任务是界定双方关系为“购销”还是“委托代理”。若是购销关系,各方按真实交易分别确认收支;若是代理关系,须完善委托手续,由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申报出口收入,代理方确认代理费并按 17 号公告报送委托方信息。

切勿为使申报表表面一致,将销售收入随意归集至非销售职能主体。主体错配的风险远高于单纯的金额差异。

六、实务建议:建立“三套台账、一张勾稽表”

建议企业分别建立海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三套台账,并通过一张勾稽表实现数据关联。关键字段应包括:

企业应按月或季度编制差异说明,详细列明未售库存、跨期销售、汇率变动、促销折扣、退货退款、运保费口径及代扣税费等原因,确保从数量、时间、主体和价格四个维度实现数据可追溯。

七、总结:“一致”的核心是逻辑可核对

17 号公告旨在强化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申报责任,而非要求单一数字覆盖所有监管场景。9810 企业的合规重点可归纳为:

第一,先确认实际销售主体,再确定申报义务人;第二,报关、退税和所得税分别按各自规则取数,不人为抹平合理差异;第三,构建包含平台订单、海外仓库存、报关单及财务凭证的完整证据链。

所谓“三单一致”,实质是指主体一致、业务真实、数量可追踪、金额可解释,而非三个数字在任何时点的绝对相同。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税务法规与实操经验解读,不构成正式税务法律意见。具体涉税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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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周万物专注于跨境财税管理领域,深耕财税咨询10年+团队老师来自于华为、OPPO等五百强企业、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香港、美国、东南亚、拉美等地区建立本士会计师事务所,宏观财务管理视角与落地能力结合,已助力300+头部品牌合规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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