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公布第 841 号令《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明确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该新规虽未直接调整个人购汇额度、资金汇出汇入规则或境外所得税率,但对涉及跨境商务、海外投资、境外任职、技术合作及海外资产安排的企业与个人具有重要影响。
新规核心在于强化跨境活动中身份、事由、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责任的可追溯性,要求人员流动、业务开展、技术交流、资金往来与税务申报必须逻辑一致,杜绝信息割裂。
一、安全提醒纳入制度化管理
第 841 号令第二条确立了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外交、文旅等部门及驻外机构需结合目的地战争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及疫情等情况,及时发布安全提醒。
移民管理机构在证件审批及边防检查环节,将依据上述提醒对前往高风险区域的人员进行警示;对风险等级极高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区,必要时可劝阻出境。这意味着安全提醒已从参考信息转变为证件办理和通关的实质性依据。
企业需升级海外差旅管理体系。员工赴高风险地区出差、考察或驻外前,企业应留存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内部审批记录、保险凭证及应急联络方案,确保业务批准与安全责任落实同步到位。
二、不准出境情形进一步明确
第 841 号令第四条细化了三类不准出境的情形:
- 骗证与非法出入境:对此类受行政拘留处罚者,移民管理机构可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起 6 个月至 3 年内不准出境。
- 境外违法犯罪危害国安: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活动的,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可决定自其回国起 6 个月至 3 年内不准出境。
- 违反出口管制与技术进出口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或技术安全的,商务等主管部门可决定不准出境。
第三类情形尤为值得出海企业及科技公司关注。以往企业常将货物出口、技术许可、数据传输与人员出境分部门管理,但实际业务中技术资料、设备参数、源代码及核心人员往往属于同一交易链条。企业需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同步评估物品出口、技术对外提供、资料跨境传输及人员携带信息的合规风险。
三、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全面实施备案管理
新规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严格规范。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等服务的机构,须自设立或新规施行(2026 年 9 月 15 日)起 90 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由所属机构统一备案。
准入条件差异化: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直接服务人员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记录。机构还需具备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及完善的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制度。
经营红线:严禁发布虚假信息、协助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证件、泄露个人隐私、超范围经营或组织跨境违法犯罪。违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的处罚。此外,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境内提供此类服务,境内机构需与境外合作方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四、企业与个人的合规应对建议
面对新规实施,涉及跨境业务的主体应重点完成以下五项自查:
1. 确保申请材料与实际业务一致
邀请函、劳动合同、商务证明及行程安排必须有真实交易记录支撑。严禁出现“申请事由为商务考察,实际资金流向与行程却指向其他事项”的情况。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需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查。
2. 将海外差旅风险纳入内部审批
建立安全提醒查询、风险分级、保险配置及紧急联系人制度。针对高风险地区行程,必须保留风险评估与管理层审批记录,并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 统筹审查技术、数据与人员出境
涉及敏感技术、受控物项、研发资料及重要数据时,不能仅审核机票签证,需同步评估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及数据跨境合规义务。特别是涉及境外技术交流、设备调试或资料交付的人员出境,须提前排查潜在风险。
4. 核验服务机构备案与数据制度
委托服务前,务必核实机构及人员的备案情况,审查合同、收费、资料保存及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声称拥有“特殊渠道”、“保证通过”或能包装材料的机构应保持警惕,避免卷入违规操作。
5. 构建跨境身份、业务、资金与税务闭环
新规强化了事由与材料的真实性要求。拥有海外资产或资金回流需求的主体,需准备完整的证据链以相互印证:
- 资产与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归属;
- 资金来源合法性及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 资金汇出/汇入基于的真实交易背景;
- 境外所得申报情况及税款抵免凭证;
- 银行、税务、公司及出入境材料中身份、金额与用途的一致性。
跨境合规需前置规划,尤其是大额、长周期或多主体的资产安排,应提前梳理资金来源、税务身份、持有结构及回流路径。
结语
第 841 号令的核心并非禁止正常跨境活动,而是推动跨境事项向真实、透明、可核验方向转型。对于守法经营主体,这是规则的清晰化;对于依赖虚假材料或模糊操作的安排,风险将显著上升。未来,跨境财税、外汇、反洗钱与信息申报制度的衔接将更加紧密,构建可解释、可核验的合规链条是企业出海的必由之路。
本文为一般性政策与财税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或交易的法律、税务及投资意见。具体安排应结合税收居民身份、资金性质、交易路径和相关国家或地区规则进行分析。
政策原文:《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