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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分红留在保单里就不征税?这是错的。

保单分红留在保单里就不征税?这是错的。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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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Amy 姐的跨境金融圈

本文来源 | Amy 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近期,关于“对境外保单收益征税”的讨论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征的是什么税?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分红提取才征税,留在保单内是否暂免?本文将深入解析。

▲图:税总对境外保险征税的回应

香港储蓄险的本质

香港储蓄险,顾名思义是“储蓄”与“保险”的结合。其功能侧重于资产增值,法律形式上则属于人寿保险合同。此类产品将储蓄功能最大化,而保障杠杆压低至接近 1(中后期身故赔偿通常为现金价值或已缴保费的 105%)。

需注意的是,香港监管体系中并无“储蓄险”这一独立品类,这仅是市场通俗叫法。其法律骨架为人寿保险合同,监管归属为长期业务 A 类(人寿及年金)。核心逻辑为:保费扣除保障成本后计入现金价值,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宣派红利,受保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赔偿金,满期或退保时领取现金价值。

税法视角:保障免税,投资征税

从国际通行税法原则来看,无论产品名称如何,税务机关主要甄别其属性是“保障”还是“投资”,以及两者的占比。

保障部分:理赔金视为损失补偿,通常免税。例如中国内地个税法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税”,涵盖身故、重疾等赔付,不区分境内外及险种。

投资部分:投资收益原则上应当纳税。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收益中哪些属于保障、哪些属于投资,各国对此均有详细规定。

英美澳加的税务处理机制

美国:资格测试决定递延纳税

美国税法不直接否认香港寿险的法律性质,但设有严格的资格测试(第 7702 条),以判定其是否享受税收优待。

判断一:签发地法律下是否为人寿保险合同?香港储蓄险通常通过此项。

判断二:能否通过 CVAT 和 GPT 等量化测试(现金价值走廊)?该测试旨在防止储蓄成分过高。香港储蓄险因储蓄属性过重,通常无法通过此项测试。

若任一测试未通过,该保单在美国税法下不被定义为寿险,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持有人每年需就“保单收益”(当年净退保价值增加额 + 保障成本 - 已缴保费)按普通收入纳税,最高税率可达 37%。

若通过测试成为“合格保单”,现金价值增值可递延纳税。但在提取、贷款或期满退保时仍需纳税。此时需进一步判断是否为 MEC(修正禀赋合同):若前七年缴费过快导致被认定为 MEC,提取时按“后进先出”原则,优先对收益征税,且 59.5 岁前提取可能加收 10% 罚金;非 MEC 保单则按“先进先出”原则,先取回本金免税,超额部分才征税,且贷款不计税。

加拿大:豁免与非豁免保单之分

加拿大同样实行资格测试,逐年比对现金价值累积是否超出保障需求。符合测试的为“豁免保单”,可享受递延纳税,仅在发生处分(如退保、转让等)时产生纳税义务。

香港储蓄险因储蓄成分高,大概率被认定为“非豁免保单”。此类保单无法递延纳税,即便不提取,只要累积基金超过调整后成本基础,差额即需按年计税,联邦与省税合计税率约 47%-55%。

英国:事件触发课税

英国不设置资格测试,承认所有寿险保单性质,采用“事件税制”。仅在触发特定事件时确认收益并纳税,包括:全部退保、有偿转让、满期、身故赔付、超额事件、部分退保及个人组合债券事件等。

例如部分退保时,提取金额扣除每年累计保费 5% 的额度后,剩余部分视为当年所得,最高税率 45%。

▲图:不同国家不同保单提取时,会否触发征税

澳大利亚:持有期与公司税制

澳大利亚规则独特,不设资格测试,也不看保障杠杆,仅关注持有期限。只要保单持有满 10 年,提取即可免税。

此外,澳洲实行专门的寿险公司税制。基金收益由保险公司直接按 30% 税率缴纳公司税,税后余额进入保单复利增长。持有人持有期间无需申报,但实际隐性承担了 30% 的收益税。

若在 10 年内提取,需进行二次核算:若个人实际税率低于 30%,无需补税;若高于 30%(如 45%),则需补足差额。

▲图:10 年内提取的二重税,多少计入应税所得

综上所述,国际通行原则是:纯死亡风险保障部分免税,投资收益部分征税。区别仅在于征税时点与方式:美加侧重资格测试,英国侧重事件触发,澳洲侧重持有期限。

▲图:各国简单对比

国内对保险征税的规定与现状

现行中国税法中,仅明确“保险赔款”免征个税。对于保险投资收益部分,目前无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征或不征。

历史上,国税函〔1998〕546 号曾明确对保险投资性收益(利息)按“其他所得”征税,但该条款已于 2019 年被废止。2005 年前后,黑龙江、广州等地曾尝试对分红险红利征税,但因对“红利是否属已取得收益”及“适用税目”存在争议,最终在监管部门协调下暂缓执行。

▲图:国税函〔1998〕546 号第二条(已废止)

近期媒体报道显示,内地部分地区开始关注保险收益纳税问题,主要针对分红收益和预交保费利息。针对市场传闻“对境外保单收益征收 20% 个税”,税务总局回应称:这不是新政,而是一贯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畴。

▲图:总局的回应

▲图:香港保联的回应

总结与预期管理

回归核心问题:对收益征税确系国际通行做法,但国内尚未发布正式的执行细则。当前的焦点在于政策落地的时间、方式及具体操作。

征税逻辑远比“提取才交,不提不交”复杂。参考国际经验,可能存在按年计税(如美加非合格保单)、源头扣税(如澳洲)等多种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做好预期管理,充分认识到投资收益纳税的必然性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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