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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勤曦运营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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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申报

化妆品进口商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遵循以下规范:

1. 许可证号填报要求
在报关单“产品许可证”项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书栏(代码"526"),须规范填报药监部门核发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2. 免填情形
以下情形无需填报注册证号或备案号:注册/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及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交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公务用品;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品。

3. 特殊样品申报材料
针对免填情形的样品,需在“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中提供相应证明:

  • 注册/备案用样品: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 检测研发用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及单位能力证明;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
  • 宣传用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明确使用地点、方式、受众及处置方式。

4. 半成品申报规范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灌装/分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号,并声明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关于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

进口商应建立完善的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制度,记录内容涵盖:报关单号、入境时间、产品名称、品牌、注册证号/备案号、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国、贸易国、生产企业名称、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存放地点、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与数量等。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三、关于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

申请出口前检验时,生产企业、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如实声明: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持有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海关监管需验核时,应即时交验上述材料。

四、关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

编辑:勤小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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