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规,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管理与运行,现转发该办法全文,并重点重申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解读
组织架构与议事规则(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负责决定重要事项;亦可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部门。
禁止性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属于社会团体层级的组织架构。
社会团体须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产生及管理办法,并经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负责人称谓与任免程序(第十一条)
称谓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统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严禁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称谓。
任免流程: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任职限制:主任委员通常由社会团体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本团体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考核评价与退出机制(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建立任职管理办法。实施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及“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予以撤换。
落实举措与工作要求
依据“管理办法”,上海市供应链发展促进会拟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全面对标检查与规范调整,重点包括负责人职务称谓的变更等事项,相关方案将提请下一次理事会审议表决。
请各分支机构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对标自查,全面理解并执行新规要求,确保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
部分会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