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扑克风控、城投融建圈、供应链金融
编辑:供应链 Finance 智库
原标题:中纪委提醒:某国企贸易“空转”暴雷入刑!
案例还原:国企“空转”致 2.7 亿坏账
A 公司系 S 市某国有控股企业,由 B 国有公司出资 70%,丙控制的 C 公司出资 30%。甲、乙经 B 国有公司委派至 A 公司分别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丙被 A 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甲、乙、丙等人为完成考核指标,以采购饲料、原料等名义,通过与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无实际货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虚假做大经营规模。A 公司将银行信贷资金提供给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收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个点的“利润”以美化账面。当丙控制的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回款困难时,三人未及时止损,反而继续开展“空转”贸易,最终导致 A 公司 2.7 亿余元银行贷款无法归还。
争议焦点:四种定性意见
针对甲、乙、丙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民事纠纷说):认为双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属融资性贸易引发的企业借贷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涉嫌刑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高利转贷罪说):认为 A 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通过“空转”以更高利率转贷牟利,相关人员涉嫌高利转贷罪。
第三种意见(失职罪说):认为相关人员急功近利,违规做大规模且风控不力,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甲、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丙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第四种意见(滥用职权罪说):认为三人明知“空转”贸易不真实仍违规操作,主观上放任损失发生,共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纪委定调: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纪委在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该案并非简单的融资性贸易,而是无交易实质的“空转”贸易,违反了《贷款通则》及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违规拆借资金造成国资特别重大损失,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涉嫌刑事犯罪。
主体要件符合:甲、乙作为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丙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其与甲、乙共同故意实施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对其一并管辖。
主观故意明确:三人为完成考核共谋违规操作。在风险显现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止损,反而继续提供资金,对持续发生的损失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共同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违规:甲、乙超越职权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丙作为总经理及资金使用方,深度参与决策并在关键环节签字配合,滥用经营管理职权为关联方使用资金大开方便之门。
综上,三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共同涉嫌该罪。
延伸案例:金龙鱼子公司涉大宗贸易诈骗案
近年来,国企因“融资型贸易”、“空转贸易”及“虚假贸易”造成国资损失的事件频发。知名粮油品牌金龙鱼发布公告,其下属子公司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指控广州益海原总经理柳德刚等人配合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云南惠嘉”)实施犯罪,导致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华文”,实控人为安徽省国企安徽出版集团)遭受巨额损失。
作案手法与损失
2008 年至 2014 年间,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将“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随后,张利华利用伪造的《对账函》、私刻印章等手段,掩盖货物已被销售的事实,超额获取货权并先行提货。最终,云南惠嘉未足额付款,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 32.3 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及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达 18.81 亿元。
被告抗辩与背景
广州益海否认单位犯罪指控,辩称涉案交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变更事先知情。同时,广州益海强调其严格按合同执行,对上下游结算情况不知情,损失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
涉案方云南惠嘉曾是國內大型棕榈油供应链服务商,2014 年营收超 166 亿元。后因国内外价格倒挂导致资金链紧张,2016 至 2020 年涉及执行案件 57 个,累计标的超 30 亿元。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当前,部分国企在不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拓展大宗贸易品类,将商事行为异化为金融行为,忽视了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的排查,埋下巨大隐患。
建议所有供应链国企深入研读"74 号文”,严格对照“十不准”要求,尽快启动合规体系和风控运营体系建设,杜绝虚假贸易与违规资金拆借,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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