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微课堂】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分栏总结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双边贸易持续高位运行。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中国出口企业需求量最大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为帮助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高效完成申报录入,实现便利申报与智能审核,本文对证书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及操作指引进行系统梳理。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出口商”栏填制时需注意:
- 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 英文地址应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 出口商英文名称(含文字、空格或标点符号)需和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若不一致,需先在“单一窗口”维护正确的企业基本信息,或直接修改证书信息。
- 若此栏填写生产商(非出口商)信息,应在第 7 栏填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 11 栏签字。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东盟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收货人”栏填制时需注意:
- 进口国应为东盟成员方。
- 不得填写非进口国公司信息。
- 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 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第 3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卸货港”栏填制时需注意:
- “卸货港”须为东盟成员方口岸,拼写正确且加注国名。可通过模糊查询从下拉框选择,若无选项可选择“其他”后自行录入。
- 如运输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需在“中转国家/地区”栏选择,并在“卸货港”后括号加注("VIA+中转国家/地区”)。
- 出运后申报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未知的,可填写"BY SEA"、"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
- 如需展示"FROM…TO…BY…"运输细节,先完成启运港、卸货港、中转地及运输方式录入,再点击“生成”按钮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 4 栏:官方使用
栏目填制要求
供进口国海关使用。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留空,无需填写。
第 5 栏:项目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项目数。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序号”填制需注意:
- 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 逐项货物录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货物序号。
- 非货物项不显示序号。
第 6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号码,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唛头”栏填制时需注意:
-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 按货物包装唛头实际情况填写,包括行数、每行内容,不需要因栏目宽度而强制换行。
- 如有特殊唛头,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使用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第 7 栏: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及 HS 编码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名称及 HS 编码。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HS 编码”“包装件数”“包装单位”“货物描述”栏填制时需注意:
- 包装数量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PACKAGE 是统称,不能单独使用。无包装的应填明状态(如"IN BULK")。混合包装可参考格式:"PACKING:英文数量 PACKAGES(××CASES+××FRAMES...)ONLY."。
- 货物描述须与实际货物和清关发票一致。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的,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 正确录入每项货物的 HS 编码(至少 6 位)。可点击“货物描述”栏的“生成”按钮,系统自动生成包含包装种类、数量、英文名称及 6 位 HS 编码的描述。
- 国外信用证要求展示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的,可在基本信息“特殊条款”栏填写,该信息将展示在货物描述结束符下。
- 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他机构代其出口时,应在第 7 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栏目填制要求
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PSR"、"RVC"、"CTH"。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非原产成分”栏选择或填写:
- 完全获得:选择"WO",“非原产成分”填写"0"。
- 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选择"PE",“非原产成分”填写"0"。
- 满足实质性改变要求(列入 PSR 清单):选择"PSR"。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子标准(适用归类改变标准 CTC、适用区域价值成分 RVC 标准、或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 满足税则归类改变(列入 CTH 清单):选择"CTH",“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CTH 清单涵盖税则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部分)、三十一(部分)、三十九(部分)、四十二至四十九、五十七至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六至七十一、七十三至八十三、八十六、八十八、九十一至九十七章项下产品。
- 区域价值成分 40% 标准:货物未列入 PSR 清单(无论是否列入 CTH 清单),均可适用。填制时“原产地标准”栏留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填写"100% 减去非原产成分比例”(结果不能小于 40%),须包含"%"符号,“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第 9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数/重量”“数/重量单位”“(FOB)发票金额”栏录入和选择:
- 以重量计的,填毛重或净重,单位需加注"G.W."或"N.W."。
- 数/重量单位须在下拉框选择,不可自行填制。
- 如需展示多个数/重量单位,可利用“辅助数量”及相关单位栏目录入。
- 原产地标准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及"PSR+RVC"),此栏会自动展示货物 FOB 价格。
- 涉及第三方的,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核查。
- 发票金额应大于 0。免费附件、赠品或样品若能一并归类,可并列描述;若不能,应作为正常货物申报价格,但在货物描述中补充"No commercial value"字样。
第 10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发票号”“发票日期”栏录入和选择:
- 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
- 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 栏、第 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 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申报地点、日期、进口国,申请人授权专人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申请地址”“申请日期”“进口国/地区”栏填制:
- 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
- 申请人在此栏签名、盖章。
- 进口国须在“进口国/地区”栏下拉框选择,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且必须为东盟成员方。
- 自助打印证书前,须先在“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系统完成印章和授权人员签名信息维护及授权。
- 若第 1 栏填写的是生产商信息,应在第 7 栏填写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 11 栏签字。
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关授权人员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签证机关”“领证机关”栏选择:
- 可自助打印的证书,此栏会自动载有海关签证印章和签证人员签名。
- 尚未支持自助打印的证书,企业在完成证书套打后,需到签证现场由海关签证人员签名盖章。
第 13 栏:其他标注
栏目填制要求
涉及补发证书、第三方发票、展会产品、流动证明等情况。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由系统根据证书信息自行勾选:
- 补发证书:货物在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的,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Issued Retroactively"前打钩。
- 展会产品:在基本信息收货人栏下方“展览标志”前打钩,并填写展览名称、地址和国名;审核通过后系统会在"Exhibition"前打钩。
- 流动证明:若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系统会在"Movement Certificate"前打钩。
- 第三方发票:申报时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会在"Third-party invoicing"前打钩。
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方信息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在展示窗录入第三方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有多个中间商,可通过点击“新增”添加。
生产企业信息
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生产企业中文名称需与企业信息维护里的名称完全一致,且产品需在“生产、制造”经营范围内。联系人须为依法登记的中文名称。注:流动证明货物信息录入页面无需填写此项。
货物名称
货物中文名称不能用归类描述,需填写规范货物名称;货物英文名称需和中文名称内容一致。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的为补发证书,可在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1 栏、第 12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系统会在第 13 栏"ISSUED RETROACTIVELY"前自动打钩。申请补发需在“随附单据”功能区上传货运单据。
证书更改
申请人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凭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
- 电子更改:确认未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在线填写“更改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除上述栏目外,其他信息需根据“更改情况”修订保存。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日期。更改须退回原证书。
- 手工更改:原证书已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的,须到签证现场办理。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注明原因及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将错误信息划去,在旁边手写正确内容,加"***"截止符,并签名盖章。相关资料由海关存档。
- 注意事项:特别注意启运日期和抵达时间。若货物已抵港多日且原证书已报关使用,需确认更改是否在进口国海关允许范围内。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重发证)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确认未在进口国海关使用的,可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重发证。申请人需详细填写“重发原因”。除第 12 栏重发信息外,其他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为实际提交日期。
证书的更改重发证
证书信息有误或需补充,且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确认未使用),可申请更改重发证。需详细填写“更改重发原因”“更改栏目”“原有情况”“更改情况”。所有变更前后内容均需完整填写,其他信息根据“更改情况”修订保存。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
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录入申报:
- 数据来源:已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信息由外方实时传输;未实施联网的,出口商需先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始证书电子信息。
- 录入组成:由基本信息、原始证书信息和货物信息三部分组成。原始证书编号、签证日期等信息在货物信息录入后自动反填。
- 货物信息:须为原始证书所载货物。通过“进境货物原产地信息查询”录入原始编号等查询并点击“使用”,信息将反填。申请人可修订数/重量,其他参照普通证书填写。
- 物流拆分: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数量,总和不超过原始证书数量。
- 更改重发:流动证明申请更改、重发时,因原始数据已使用,需联系签证机关作废原证书后再申报。
- 打印签发:使用 A4 白纸双面打印(一份正本带背页说明,两份副本)。打印后不能直接使用,须申请人签名盖章后到海关现场办理签发手续。
证书打印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打印分为自助打印和空白证书套打两种:
- 自助打印:需先维护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截至 2026 年 1 月,接受自助打印的东盟成员方包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接受电子证书下载的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 空白证书套打:使用一式三联空白证书套打,需签证海关签名和盖章。
注:本文中所述“东盟成员方”包括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和缅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