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双方高级认证企业将在通关环节享受查验率降低、优先检查及应急优先通关等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自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生效。核心内容如下:
一、互认范围
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
双方对互认 AEO 企业提供四项核心便利: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优先查验;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出口申报要求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对乌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AEO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告知乌方进口商,由其申报以享便利。
四、进口填报规范
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Ⅲ"(例:UZB/123456789/Ⅲ)。注:中方进口企业无需具备 AEO 资质(失信企业除外)即可享受此便利。
政策深度解读
为助力企业准确理解并运用新政,现就关键操作要点进行解析:
适用主体资格
享受互认便利的企业包括两类:一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证且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
具体通关红利
1. 低查验率:双方海关将互认企业视为低风险对象,大幅降低查验比例。
2. 优先查验:对必须实施的实货检查,给予优先处理权。
3. 专人联络:双方指定联络员,建立问题快速响应与通报机制。
4. 应急优先:遇自然灾害、边境关闭等导致贸易中断时,恢复服务后优先保障互认企业货物通关。
实操指南:如何享惠
对乌出口:中国高证企业务必将标准 AEO 编码提供给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确保其在当地海关申报时准确录入。
自乌进口:中国进口商在填制报关单及舱单时,需严格按"UZB/9 位编码/Ⅲ"格式录入乌方发货人 AEO 编码。此举旨在让中国海关系统自动识别对方身份并触发便利措施,该优惠惠及所有合规的中国进口企业,不限于 AEO 企业。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