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统称“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并提升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类情形将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全部出口业务暂不办理退(免)税:
- 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
- 存在应缴回但逾期未缴回的出口退(免)税款;
-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免)税相关核查;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解析
举例说明:某新办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拒绝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实地核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该企业仍拒绝接受核查,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认其是否满足退(免)税条件。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该企业配合核查前,暂不办理其全部出口退(免)税业务;待其配合核查后,再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来源:云一通外贸综合服务转自济宁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责编:刘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