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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篇】与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关务篇】与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云一通外贸综合服务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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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流程。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审批申请与目录查询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相关审批分类目录查询渠道如下:

  • 农作物种质资源: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数据互联与通关核查

农业农村及林业草原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三、报关单填写规范

已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需严格执行以下填报要求:

1. 商品名称栏

根据货物实际属性,填写对应审批分类目录中的作物名称或物种名称。

2. 商品编号栏

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3. 产品资质项

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农作物种质资源选"333",林草种质资源选"334"。

4. 许可证编号栏

填写已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四、违规处理与特殊情况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扣留货物,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此外,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五、文件定义说明

本公告所称“出境审批文件”具体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来源:云一通外贸综合服务整理自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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