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核心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范围:中国海关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 AEO 企业。乌方认可中方高级认证企业;中方认可乌方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 AEO 企业。
二、便利措施:双方对互认 AEO 企业提供降低查验率、优先实货检查、指定联络员沟通及贸易中断后优先通关等四项便利。
三、出口申报: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对乌出口时,须将 AEO 编码(格式:AEOCN+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7 位)告知乌方进口商,由其向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申报以享便利。
四、进口申报: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时,须在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及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编码(格式:UZB/9 位企业编码/III),经确认后享受相应便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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